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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1年5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文化产业发展,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资金是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区文化产业发展的导向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择优扶持,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发布项目指南、受理项目,并组织专家评审,实行“单位申报、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制度,储备项目,滚动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结余滚存制度,当年资金结余,结转下年继续用于支持发展文化产业。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列入内蒙古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具有民族特色和市场前景的文化产业门类和项目。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
(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民族演艺、文化旅游等文化产业领域的开发和创意;
(三)动漫、网游等新兴文化产业的研发和制作;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五)骨干文化企业培育及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平台建设;
(六)文化体制改革转制企业文化产品开发;
(七)其他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域。第八条 不符合第七条使用范围,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归属不清或有争议的项目;
(二)申请单位的非产业化和非市场化建设项目;
(三)已经获得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专项资金损失和浪费的,3年内本资金不予支持;
(五)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六)违反相关政策法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三章 扶持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补充国家资本金、绩效奖励、保险费补助等方式。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对体现民族和地区特色、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文化产业项目,可集中资金予以支持。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一般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80%。
(三)补充国家资本金。对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跨区域整合可适当补充国家资本金。
(四)绩效奖励。对文化产业经营单位按照经营实绩给予奖励;对取得突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单位予以奖励。
(五)保险费补助。对文化出口重点项目所必须的财产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费用,凭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有效凭证,给予适当补助。
(六)其他经财政厅批准的支持方式。第十条 专项资金对决定支持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项目,采取按比例分期拨款的方式,原则上第一期拨付70%,第二期拨付30%,第二期拨款在第一期拨款绩效考评合格之后拨付。
第四章 申报和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性质的文化企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记录良好。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除需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进账单、贷款承诺书等复印件。
(二)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三)申请补充国家资本金的,需提供相关经济行为审批文件、企业内部相关经济行为决策文件、中介机构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等复印件。
(四)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相关业绩证明资料。
(五)申请保险费用补助的,需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复印件。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3月初下达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自治区直属文化企业直接向自治区财政厅申报项目;文化部门归口管理的文化企业,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各盟市财政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的筛选、论证,并商宣传和文化主管部门后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地各单位要定期向自治区财政厅反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投资效益等相关信息。自治区财政厅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选择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抽查和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自治区财政厅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