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相关提交材料_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4:06:3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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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报材料

一、提交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二、受理时限:

当场或3个工作日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公司设立登记申报材料

一、提交材料: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二、收费标准:

1000万元以内按0.8%缴纳;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三、办理时限:5-10个工作日。

公司变更登记申报材料

一、提交材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4、变更相关登记事项需提交:

(1)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2)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注册资本变更:《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书面决定或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文件、验资证明;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实收资本变更:验资证明;

(5)住所变更: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书面决定或其他任免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7)公司类型变更: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书面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8)营业期限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9)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股东变更: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二、收费标准:100元。变更注册资本的,追加部分按0.8%缴纳;超过1000万元的,按0.4%缴纳;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三、办理时限:5-10个工作日。

分公司设立登记申报材料

一、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二、收费标准:300元;

三、办理时限:5-10个工作日。

分公司变更登记申报材料

一、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

8、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

二、收费标准:100元;

三、办理时限:5-10个工作日。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报材料

一、提交材料: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二、收费标准:1000万元以内按0.8%缴纳;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三、办理时限: 5-10个工作日。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报材料

一、提交材料:

1、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2、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1)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经营范围变更:增加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注册资金变更: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企业注册资金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住所变更: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产权证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法定代表人变更:上级主管部门任免职书以及任职证明表,履历表,身份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经济性质:提交企业性质改变的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企业性质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经营期限:提交变更的文件、章程修正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分支机构:国有企业设立独立分支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集体的提交验资报告

(9)主管部门变更:需重新提交章程、双方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协议。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收费标准:100元;

三、办理时限: 5-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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