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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
上周听了夏老师的课,夏老师给我们讲了“定义与概念”。那究竟什么是定义呢?在百度百科里面的解释是“定义是认识主体使用判断或命题的语言逻辑形式,确定一个认识对象或事物在有关事物的综合分类系统中的位置和界限,使这个认识对象或事物从有关事物的综合分类系统中彰显出来的认识行为。”
记得在课堂上夏老师提出了一个问题——人是什么。课堂上同学们给出了自己的答案,从不同的角度去看待这个问题,也就会有不同的回答,这就反映了思维方式的差异性。那“人”究竟该如何定义呢,这就取决于你是如何看待这样一个问题了。而在我的感性认知上,我认为人就是“有独立思维,有感情的地球上的高级生物”。
概念是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人类在认识过程中,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把所感知的事物的共同本质特点抽象出来,加以概括,就成为概念。所以,人类对事物的认知是一个慢慢累积的过程,也就是说人类的思维往往只是一种经验主义的体现。
记得夏老师在课堂上提出一个很有趣的问题——让一个广东的学生说服一个外地的学生喝凉茶。在这一个很有趣的活动中,我们感受到了不同思维模式下的表现效果。思维确实是一个令人很难捉摸的事物,因为它是一种无形而又确确实实存在的东
西,它也是人区别与其他个体的主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