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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复习材料
一、名词解释
1、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3、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4、群婚制: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群婚制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5、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主夫。
6、一夫一妻制:也叫个体婚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7、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8、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
9、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10、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
11、通奸:是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
12、姘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共同生活,但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关系。
13、亲属:是人与人之间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
14、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系和母系。
15、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
16、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的抑制血亲。
17、姻亲:指以婚姻关系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18、直系血亲: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19、直系姻亲:指直系晚辈亲属-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长辈亲属。20、旁系血亲: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
21、亲等: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
后,将夫妻双方财产及所得,合并
22、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
43、父母子女关系:又叫亲子关系,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亲指的是父母,子指的是子女。法律行为。
44、嗣子:不是亲生的,但为了传
23、法律上的重婚:前婚未解除,宗接代,为了承继门庭,承继后代,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而把侄子过继过来作儿子,称嗣
24、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子。
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
45、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对子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女的养育和照料。
系的结合。
46、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为父
25、婚约:亦称订婚,是男女双方母提供必要的帮助。
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
47、扶助:是指子女在思想上、感定。
情上对父母的尊敬、关心和照顾。
26、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结婚
48、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的最低年龄。
系的父母所生的子女。
27、掠夺婚:亦称抢婚,是指男子
49、收养:是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姻。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为。
28、有偿婚:是指以男子支付女子50、寄养:亦可称托养,是父母由或其父母某种代价为成婚条件的于工作、生活条件特殊或其他原婚姻。
因,把子女寄托在别人家中,由父
29、聘娶婚:是指男子对女子或其母出资,请他人抚养的一种形式。父母纳送一定数量的聘金、聘礼为
二、简答题
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
1、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 30、共诺婚:是指以男女双方之合答:概念: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意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婚姻
31、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法第一条也明确规定“本法是婚姻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这表明我32、中表婚:就是表兄弟姐妹之间国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的婚姻。
家庭关系,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
33、结婚程序:是法定的婚姻合法特点: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有效的形式,也就是指应该办理的门,它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自身的法律手续。
特点,主要表现为:(1)普遍性,34、仪式制:是指以履行一定的仪(2)伦理性,(3)强制性。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
2、婚姻、家庭的概念是什么?婚
35、登记制:是指以依法进行婚姻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是什登记为婚姻成立的唯一形式要件。么?
36、登记与仪式结合制:是指既须答:婚姻的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进行登记,又须奉行仪式,婚姻始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得成立的程序。
家庭的概念: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37、结婚登记:是指要求结婚的男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女双方,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婚姻家庭关系性质和特点:婚姻家定,进行结婚登记,这是法定的结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婚程序。
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它既具
38、结婚申请:即当事人双方正式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前者是向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申报,提出结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婚登记的请求。
3、从婚姻立法的发展看我国婚姻
39、夫妻别体主义:是指夫妻间是制度的改革?
一种独立的对等关系。
答:(1)建国以前,婚姻立法处于40、分别财产制:夫妻的婚前财产积累经验,初具规模的阶段,这一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家阶段婚姻家庭制度处于初步改革庭生活费用一般由丈夫支付,但丈的阶段。(2)建国以后,一九五0夫也可以请求妻子负担一部分。年婚姻法颁布,婚姻立法处于废旧
41、家庭职能:就是指家庭在人类立新,奠定基础的阶段,这一阶段生活和社会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婚姻家庭制度处于根本改革的阶
42、共同财产制:是婚姻关系成立
段。(3)一九八0年婚姻法的颁布,标志着婚姻立法进入了不断完善、巩固发展的阶段,这一阶段婚姻家庭制度处于全面深入改革的阶段。
4、一九八0年婚姻法与一九五0年婚姻法有何不同?
答:(1)完善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2)修改了结婚条件。(3)扩大了家庭关系的调整范围。(4)规定了离婚条件。
5、什么叫婚姻自由原则? 答: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 或干涉。(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任何人不能强制或干涉。(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6、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答:(1)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2)专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3)相同点:都是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不同点: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而包办婚姻仅指包办、强迫,没有索取财物的内容。
7、什么叫重婚及对待重婚的政策?
答:(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2)重婚的两种形式。(3)重婚与通奸的区别,与姘居的区别。(4)对待重婚的政策和法律:重婚行为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情况要保护前婚,解除后婚,但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可以区别对待,灵活处理。
8、什么叫血亲?什么是直系血亲?什么是旁系血亲?
答:(1)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自然血亲和抑制血亲。(2)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3)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9、亲属分几种?亲属在婚姻法方面的效力?
答:(1)亲属(2)亲属分为三种:配偶、血亲、姻亲。(3)亲属在婚姻法方面的效力:①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互相抚养的义务。②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禁止结婚。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继承遗产的权利。④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权利。
10、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哪些
答:(1)同出于父母的兄弟姐妹间(包括同父同母、同母异父、同父异母)。(2)同出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间,同出于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间。(3)同出于祖父母姑、叔、伯与侄(女)间,同出于外祖父母的舅、姨与外甥(女)间。
11、什么叫结婚?简述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答:(1)结婚是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行为的主体是没有配偶的男女,行为的目的是建立婚姻关系,行为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采用的是狭义的结婚概念,不包括订婚在内。(2)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从历史上说,结婚制度经过多次的变化,从结婚方式看,基本有四种:掠夺婚、有偿婚、聘娶婚、共诺婚。
12、结婚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答:(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要注意:是男女双方的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是本人自愿而不是他人同意,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2)必须达到法定年龄。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始得结婚,在此基础上提出晚婚晚育应予鼓励。(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13、结婚的禁止条件是什么? 答:(1)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2)禁止患麻疯病未经治愈和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婚姻法作上述规定,主要是基于优生的理论。
14、结婚登记的程序和效力是什么?
答:(1)程序:当事人提出申请,由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批准。(2)效力:一经结婚登记,当事人之间就建立了合法的婚姻关系,未经一定的法律程序,这种婚姻关系不能解除。
15、什么是事实婚姻?对待事实婚姻的法律和政策是什么? 答:(1)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一种关系。
(2)对待事实婚姻的政策和法律: ①凡不具备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的,不论是否举行
②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同意,不可勉强。
对当事人进行批评。
(2)收养的效力:收养一经成立,③对女方已经怀孕或生有子女的,就发生以下法律效力:①养父母与应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保护妇养子女间产生与父母子女间相同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使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②养子女和生父母关系不受影响。
间不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④对于已达法定婚龄,还未达晚婚义务,要注意,养子女与生父母间年龄而未批准结婚所形成的事实的权利和义务消除了,但血亲关系婚姻,应予承认。
依然存在。
要注意:事实婚姻在处理时要将原(3)收养的解除:①解除的形式:A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具体问题具因双方协议而解除;B因一方要求体分析。
而解除。②解除的后果:A养子女
16、夫妻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答:(1)各有独立的姓名权。(2)各宣告终止;B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动的自由。(3)双方都有抚养、教
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4)双方都
三、案例分析
有计划生育的义务。(5)夫妻在财案例1:王某婚后多年未生子女,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①对共同1960年收养了一名6岁男孩,取名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②有相互扶叫王甲某。„„„„1970年王某之养的义务;③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妻病故。王某和养子王甲某相依为利。
命,共同生活。1977年,王甲某找
17、父母子女间有哪些权利和义了对象,结婚另过。„„„„王某务?
经人介绍,找了一个老伴,老伴过答:(1)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门时带来了独生女儿,名叫赵某,育的权利和义务。(2)子女对父母已经参加了工作。„„„„1980有赡养扶助的义务。(3)父母子女年,王某因病过世。王甲某和继母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一起办理了养父的后事,把家中的18、什么叫非婚生子女?其法律地财产一分为二,一份自己拿走,一位如何?
份留给了继母。1982年,继母也病答:(1)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故了,此后,王甲某和赵某即无联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2)非婚系。1983年以后,国家落实私房政生子女在法律上与婚生子女的权策,原属于王某家的祖传的六间房利和义务完全一样,任何人不能危屋发还了。对这六间房屋,谁有继害和歧视。(3)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承权?王甲某和赵某为此发生了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直争议。王甲某称:这六间房屋是养到独立生活时为止。
父祖传的房产,与赵某无关,当然
19、什么叫继子女?其法律地位如应由他一人继承,赵某称:王某的何?
财产应由我母亲继承,母亲死后应答:(1)继子女就是妻与前夫或夫由我继承,王甲某是王某的养子,与前妻所生的子女。(2)形成抚养不是我母亲的养子,他不能继承我关系的继子女的法律地位,与亲生母亲的财产。
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3)未形成问:对于这六间房屋,王甲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其生父和赵某谁有继承权?为什么?对母保持权利义务关系。
于这六间房屋,养子、继女谁有继20、简述收养的条件、效力以及收承权呢?
养的解除?
答:要处理这起继承案件,就答:(1)收养的条件:①收养人必必须追溯到历史:
须是成年人,而且是有抚养能力的首先应该明确,这六间房屋是成年人;②被收养人一般是未成年王某家的祖传房屋,是王某的个人人,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收养成年财产,王某于1980年去世,当时人;③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能继承王某遗产的有两个人,一是有一定的间隔,一般要相差十八岁王某的配偶,即赵某的生母,一是以上;④收养必须双方同意,收养王某的养子王甲某。赵某虽是王某人与送养人都必须自愿,被收养人的继女,但她和继父王某没有形成法定继承人。六间房屋由赵某的生母和王甲某二人继承,一人应得三间。
其次要解决的是赵某的生母,即王甲某的继母过世后,她的遗产应如何继承的问题。赵某的生母于1982年去世,她的遗产应由她的女儿赵某来继承。王甲某虽是赵某生母的继养子,但他们之间也未形成抚养关系,他对继母的遗产也无继承权。所以,赵某是母亲遗产的唯一法定继承人。
所以,六间房屋虽然应由王甲某、赵某二人来继承,但继承的根据是不同的。王甲某是以养子的身份继承养父王某的遗产;而赵某则是以女儿的身份继承属于母亲的那一份遗产,代位继承王某的遗产。
案例2:林(男)与刘(女)于1964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林有一养女,已出嫁,在外地工作;有一子,年仅14岁。刘有两个女儿,大女已结婚,在本地工作,小女年仅12岁。林、刘结婚后,林之子和刘之小女,均随他们一起生活。„„„„1968年,林因历史问题,由隔离而被逮捕,于1972年病死于狱中。1974年刘与王结婚。1976年,林的问题得到平反,补发了1968年至1972年的工资一万五千元。„„„„
问:谁有继承权及应继承的份额?为什么?
答:(1)刘有继承权。刘与林1964年结婚,他们的婚姻关系是从1964年到1972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补发的一万五千元是林1968年至1972年的工资,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一万五千元中有一半是刘的财产,另一半才可作为遗产继承。刘以配偶身份继承是对的,至于她1974年又与王结婚的问题,并不影响她继承前夫林的财产。
(2)林的养女有继承权。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与亲生的斜线子女关系相同。林的养女虽已出嫁,并在外地工作,但这些不她以养女的身份继承林的遗产。
(3)林的儿子有继承权。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的继承
(4)刘的小女儿有继承权。刘的小女儿在刘与林结婚时尚未成年,林与她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依法应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5)刘的大女儿无继承权。刘的大女儿在刘与林结婚时就已经出嫁,林与她未形成抚养关系。但是,因她在林和刘被隔离期间,曾回来照顾年幼的弟妹,可以考虑分给她一定数量的遗产。
案例3:赵某(男)和李某(女)是N市技工学校毕业的同班同学,读书期间建立了恋爱关系,后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1972年,李某经人介绍与N市中学教师王某结了婚„„„„1975年,赵某和李某同路回N市探亲,赵得知李正愁于夫妻分居,无法调回N市„„„„李某公开住在赵某家中,迫使丈夫起诉离婚,于1976年调解离婚。李某离婚后,与赵某在边疆的工厂里以恋爱关系公开往来,经常同居,李两次做人工流产手术。„„„„1981年赵接到了调往S市的调令,临行前李要求去登记,赵又推托说要赶去报到,让李自己去办结婚证。„„„„登记员看他们是一个单位的,又有组织证明,便发给了结婚证。赵写信说不承认他俩已结婚,十年前就终止了恋爱关系。李某不得已向法院起诉,法院中一部分人认为:赵插足李的家庭,使之夫妻关系破裂,后在长达六年多的时间里,双方一直同居,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因此,李补办结婚登记应视为有效,双方发生纠纷应按离婚处理。也有人认为赵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问:你认为哪种认定对呢?依据是什么?
答:(1)赵与李的关系不属于事实婚姻关系。二人以恋爱关系相待,明确在赵调动后再结婚。虽多次发生关系,李还做过人工流产,但仍是一种不正当的婚前性行为,他们未组成公开的家庭,不以夫妻名义,群众也认为他们是恋爱关系。(2)结婚登记是确定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这种行为有很强的人向属性,必须双方当事人主要亲自履行,不得委托一方或他人代理,这是法律所要求的。一方当事人不到场,登记机关不应办理登记。案中登记机关未严格审查而发给结婚
(3)案中赵插足他人家庭,与李同答:(1)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居长达六年,后将李抛弃,道德败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坏,应受谴责和必要的处分。李对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待婚姻的态度不够慎重,应对这妻关系的结合。(2)甲与乙既没有人;不幸的结局承担一部分责任。以夫妻名义,也没有共同生活,只总之,法院不保护李与赵的所谓夫不过是发生了两性关系,不构成事妻关系。
实婚姻。(3)甲与乙的关系不受法案例4:姚(男)原为13级干部,爱律保护,甲骗乙的行为应受到批评人死去多年。在1964年城市四清或必要的行政处理。(4)甲与原来时,因家庭问题受降两级处分。女朋友的婚姻关系成立,是合法1965年底,经人介绍,姚与吴结婚,的,应予保护。
婚后感情一般。*期间,姚又受案例6:林(男)25岁,1962年刚满冲击,于1968年又受降两级处分。1岁时,因父亲去世,母亲与外乡吴为此常和姚争吵,双方感情开始的林平某结婚„„„„1979年,林冷淡。在此期间,姚常住单位,与与同班女同学陈确立了恋爱关系。本单位一女同事发生了不正当的1985年,陈同其父母到林家作客,男女关系。吴得知后,又吵又闹,聊起家常,方知林的母亲与陈的祖双方关系日益恶化。从1970年起,母是同胞姐妹,林与陈的父亲是姨双方正式分居,并约定:今后经济表兄弟,林与陈是表叔与表侄女关上互不往来,各自独立。1974年姚系。二人能否结婚,双方家长都认的问题得到解决,经组织复查,恢为不同辈份不能结婚。
复了姚的原来级别,补发了1964问:请你想想他们能否结婚?是否年到1974年的工资七千元。补工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三代以内的资后姚来告诉吴。吴又为此事和姚亲属?
发生争吵。姚提出离婚,吴同意离答:(1)案中林与陈,从林往上数婚,但要求平分补发的七千元,认至双方同源的血亲即林的外祖父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姚不同意,母,为三代;从陈往上数至双方同认为这七千元是他的个人财产。源血亲即陈的外曾祖父母,为四问:补发的七千元是什么财产?应代。所以林与陈是同源四代以内的如何分配?
旁系血亲。(2)林与陈不属于婚姻答:补发的工资应分以下几种情法所规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况:(1)1964年至1965年姚尚未结因而可以结婚。(3)辈份不同并影婚,因而这部分的工资应为个人财响林与陈结婚,只要不是法律所禁产,归其个人所有;(2)1965年至止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那么法1970年这段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律就不干预辈份不同的人结婚。期间,这部分工资为夫妻共同财案例7:甲(男)与乙(女)自由恋爱产,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并准备结婚,婚礼临近,乙却因误(3)1970年至1974年,婚姻关系虽食农药而住院。为不改变婚期,甲然存在,但双方约定经济上互不往家决定让甲的嫂丙代替乙。于是甲来,因而根据婚姻法第13条的规和丙登了记,并举行了婚礼。乙病定,阶段工资就为婚后个人财产,愈后就与甲共同生活,没料到一次归垗个人所有。
偶然的机会乙发现丙投身甲的怀案例5:甲与乙均系技校学生,学抱,便与丙争吵,丙声称自己是和习期间来往密切,后甲向乙表示了甲登了记、拜了天地的夫妻,虽然爱慕之心,并要求与乙发生两性关结婚证上的名字是乙,但实际上自系。乙不同意。甲便说:“发生两己是甲的妻子,乙愤怒之下向婚姻性关系就是结婚的标志。”乙半信登记机关投诉,要求维护她与甲半疑,但还是与甲发生了关系。毕的婚姻关系。
业前夕,甲告之乙回家准备结婚的问:冒名顶替领取结婚证是否有事,十月初来接乙。甲走后乙一直效?合法的夫妻应该是谁? 未得到甲的消息,待赶到甲家后才答:(1)冒名顶替领取结婚证,应发现,甲早已与他原来的女朋友结属无效。依据婚姻法第7条规定,婚了。乙起诉到法院,要求保护自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己的合法权益,解除甲的婚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只有问:甲与乙的关系是否构成事实婚
双方亲自去登记才是婚姻关系确
丙的代替应视为无效,收回结婚证。(2)丙与甲的通奸行为是违法的,丙与甲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3)甲与乙若要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必须双方、亲自去登记,否则他们的关系法律也不予保护。案例8:刘磊是中学教师张与女工陈的非婚生儿子。1963年3月,张不愿认领这个孩子,将他遗弃„„„„刘氏夫妇收养刘磊后视为亲生儿子,百般疼爱,并将他抚养大,1981年刘磊的养父因病去世,刘磊被安排在养父的工厂工作。1983年,刘磊上业余高中班,班主任张发现刘磊就是他与陈非婚所生的儿子,便产生了想认儿子的欲念。刘磊得知真相后,就要求与养母解除收养关系,并制造与养母生活有矛盾的事实,养母坚决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刘磊便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查明了上述情况,对刘磊进行了批评教育,但对于是否应准予解除收养关系,形成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主张判决不准解除收养关系。另一种意见主张判决解除收养关系,由刘磊负责养母的生活费用。
问:你同意哪种意见,为什么? 答:(1)应解除刘磊与其养母之间的收养关系,因为,收养的目的是为了相互关心、照顾。如果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矛盾尖锐,不能共同生活,那么勉强维持收养关系是没有意义的。(2)虽然可以解除收养关系,但养子必须对养母尽赡养义务。因为养母年老体弱且无经济来源,养子为逃避赡养义务而解除收养关系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解除收养后,他还要赡养养母。(3)对于刘磊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案例9:于某现年16岁。7岁时于某被王某收养,二人共同生活多年。1989年6月,王某因工伤死亡,于某又回到亲生父母身边,与亲生父母恢复了父母子女关系。王某除于某这一养子外,没有任何亲人,王某所遗财产是否应分给于某。问:王某的财产应由谁继承?为什么?
答:(1)王某的财产应由其养子于某全部继承。(2)在养父王某去世前收养关系是一直保持的,在被继承人王某去世时,也就是继承开始时,于某与王某的收养关系是存在的。(3)依据婚姻法规定,养子女的权利义务等同于亲生子女,因而于某有继承权。(4)由于王某无儿无女,没有其他继承人,其全部财产应由于某以儿子的身份继承。(5)于某与亲生父母关系的恢复 是在继承发生之后,且因于某未成年而与亲生父母关系必然恢复,所以并不因此而丧失继承权。
案例10:甲与乙自由恋爱,于某年9月20日领取结婚证,并定于10月2日举行婚礼。9月26日,乙不慎因车祸死亡。婚前,甲、乙一起积蓄了二千元,还共同购置了结婚用品。对上述财产处理时,甲与乙的母亲发生了争执,诉至法院。问:这些财产应如何处理? 答:(1)先划出二千元和结婚用品的二分之一归甲所有。理由:甲和乙虽未举行婚礼,但已领取结婚证,夫妻关系成立。二千元和结婚用品系甲乙的共同财产,依法甲应享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权。(2)甲和乙的母亲各继承属于乙的财产的二分之一。理由:乙的母亲和甲都是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继承权。
案例11:1988年甲父病故,遗有一笔财产。1989年6月,甲与乙结婚,并得到甲父遗产六千元。一年后二人离婚,乙要求分割该六千元。
问:乙的要求能否满足,为什么? 答:乙的要求不能满足。(1)甲所得甲父遗产六千元,是婚前个人财产。理由:甲父1988年死亡,继承即开始。甲与乙1989年结婚,尽管结婚后才得到六千元,但实际上婚前甲已经有了所有权。(2)乙要求分割六千元不予支持。理由: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离婚时对方无权要求分割。
案例12:甲1982年继承母亲遗产八千元。1983年甲与乙结婚。1984年乙父病故,乙继承遗产五千元。1985年甲、乙二人因感情不和要求离婚。
问:离婚时这一万三千元财产应如何处理?
答:(1)甲继承的母亲遗产八千元是婚前个人财产。理由:继承的事实发生在婚前。(2)乙继承的父亲遗产五千元是婚后共同财产。理由:1983年甲与乙结婚,1984年继承才发生,是在夫妻关系存续间发生的,所得遗产为夫妻共同财产。(3)八千元应归甲个人所有。
理由: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4)代因工作关系而相识,后恋爱结五千元应由甲与乙平均分割。理婚,生有一子一女,现均已成由: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年。„„„„六十年代初期,甲任所有。
某院校党委书记,因乙的社会关系案例13:黄和李在劳动中产生了爱复杂而在四清运动中受到审查。由情。黄向父亲提出要和李结婚。黄于甲有委屈情绪,对乙的感情就日的父母则提出双方换亲。但李妹年渐冷淡。当时,该单位的团委书记仅十八,与黄兄年龄相差太大,经丙(女)常去甲家探望、安慰。乙因双方商议,又找到王家。„„„„而怀疑二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三家父母为三对儿女订了婚,并给经常与甲争吵,夫妻感情日益恶定同时去登记。登记时,黄与李领化。甲一气之下离家不归,在单位了结婚证,黄兄与王女也领了结婚住下。*期间,乙又以此事为由证。而李妹因不到法定婚龄,没领给甲写大字报,使甲因此事而多次到结婚证。王家父母见女儿已嫁受到批判,精神受到很大刺激,对出,而儿子的婚事未成,就找到李乙更加反感,夫妻分居。1978年,家把李妹抢回来,因此造成纠纷。甲为摆脱痛苦向人民法院提出离三家父母坚持“要结全结,要离全婚请求,理由是,乙对他毫无夫妻离”。
情意,多年来对他进行人身攻击,问:这三对青年的婚姻纠纷应如何破坏他的名誉,以致在十年*中处理?为什么?
受到迫害。夫妻之间无感情可言,答:此案件中的三对当事人的婚姻无法继续生活下去。乙坚决不同意纠纷,都是因转亲引起的,原则上离婚,理由是,他们是患难夫妻,讲,法律不保护转亲、换亲的效力,革命伴侣,现在感情破裂,是因甲但是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喜新厌旧而引起的,只要没有第三符合婚姻自由原则,符合结婚条件者(指丙),他们的夫妻关系能够和的,亦可加以保护。
好。
案中的黄和李,是自由恋爱,自愿问:法院应不应该判决他们离婚,结 为夫妻,他们具备了结婚的条为什么?
件,又履行了法定的结婚程序,他答: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们的婚姻是合法的,应予保护。黄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的父母让女儿提出与李离婚,是干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涉他们的婚姻自由,应予以驳回。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黄兄与王女虽然履行了结婚登记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手续,形成了婚姻关系,但是,他应准离婚。”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们的婚姻基本上是包办的,而且事法院决定准离与不准离的法定条先黄家隐瞒了黄兄的病情。实际上件,即: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现又无效,应准予离婚;如果尚未破在王女依法提出离婚请求,是正确裂或未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也不准离婚。关键在于感情是否破李妹和王子虽然订了婚,但是我国裂。
婚姻法不承认订婚的效力。王家父依据这一原则,甲与乙应不应离,母强行将李妹带回家中,是一种侵只能看感情是否彻底破裂。犯人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倘从婚姻基础看,甲与乙是经过恋爱若造成严重后果,是要负法律责任结婚的,基础较好;从婚后感情看,的。王家应立即将李妹送回。李妹他们的感情不是日益加深,而是逐未达法定婚龄,目前不能结婚,但渐恶化,直到*期间,夫妻感情她与王子今后的关系,要由他们自的破裂;从离婚的原因看,主要是己作主,是待李妹达到结婚年龄后乙一再对甲进行人身攻击,破坏甲成婚,还是就此分手,其他任何人的名誉;从有无和好因素看,夫妻不得干预。
感情恶化,分居长达十几年,且相在处理转亲、换亲案件时,切不可互间态度很强,和好的可能性很“要离都离”、“要好都好”,而应小。在这种情况下,应判决他们离遵循婚姻自由原则,严格审查是否婚。
符合结婚条件,并从实际出发,分案例15:赵(女)与叶(男)于1986别情况加以对待。
年经人介绍结婚。婚后感情不好。案例14:甲(男)与乙(女)于五十年
1988年,赵生了一个男孩后,叶不
精心照料她,致使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赵在分娩后六个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但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争执不下。(叶已做了绝育手术)„„„„ 问:孩子到底应归谁抚养?为什么?
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孩子应有赵抚养。叶提出他响应国家号召做了绝育手术,今后不能再生育,应对它进行照顾,将孩子归他抚养的请求也有道理。但孩子归谁抚养的最根本原则,是要以子女利益为重,本案中的孩子年仅六个月,尚需哺乳,跟随母亲生活对其有利,故应判决归赵抚养。
案例16:甲(男)与乙(女)1968年在农村插队时相识并相爱,后发生了两性关系,致乙怀孕。乙怀孕后,双方到镇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但他们所在的生产队的领导认为他们未婚先孕,是流氓行为,没收了他们的结婚证,宣布他们的婚姻无效。勒令乙作人工流产。甲、乙二人怕再受处分,此后不敢再来往。1978年,乙调回城里,经人介绍,与丙相识并订了婚。1979年,甲也调回城,离开农村时向生产队领导要回了结婚证。甲回城后即去找乙,二人相见,悲喜交集。乙认为自己已和丙订了婚,不能再和甲恢复夫妻关系。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保护他和乙的婚姻。丙及乙的父母都不同意,认为甲与乙的婚姻早已宣布无效,不应保护。
问:甲与乙的婚姻有效吗?理由是什么?
答:本案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由于缺乏法制观念,不懂法而形成的。甲与乙自由恋爱、结婚,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他们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农场领导没收他们的结婚证,并宣布他们的婚姻无效,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婚姻登记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才有权决定婚姻关系的有效与否,也只有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才能使婚姻关系解除,其他任何人或组织都无此权利。
乙缺乏法律常识,误以为与甲的婚姻关系早已解除,与丙订了婚,这个关系法律不予保护。丙及乙的父母出面干涉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是错误的。
案例17:甲(男)与乙(女)于1960年在X市登记结婚。婚后生有子女二人。1965年,甲与乙先后去香港定居。1986年,甲回X市探望父亲,又与丙(女)相识,并非法同居于甲家久甲与丙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甲已有妻子,未予批准。但甲与丙还是于1987年2月在某饭店举行婚礼,宴请亲友,后即以夫妻关系同居。乙知悉此情况后,即向X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处理。问:甲的行为是重婚行为吗?为什么?
答:本案中甲与乙是经过登记的合法夫妻,甲与丙的关系具备了事实重婚的三个特征,即前婚未解除,又未经登记,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因此构成了事实上的重婚。甲的行为不仅是不道德的,而且触犯了法律,应依法制裁。
四、填空
1、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它是由有关 婚姻家庭 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
2、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是以实行 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等 原则为特征的最新类型的婚姻制度。
3、我国婚姻法即调整 婚姻关系,又调整 家庭关系,实际上是 婚姻家庭法。
4、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因此,和其他法律比较,它的特点是 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
5、婚姻家庭关系既具有 社会性,又具有 自然性。前者是它的 性质,后者是它的 特点。
6、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即: 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7、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在 生产发展、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 的情况下产生的。
8、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义务性规范(或称肯定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或称授权性规范)。
9、婚姻自由包括 结婚自由 和 离婚自由 两个方面。
10、结婚必须男女双方 完全自
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 加以强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中所规定迫 或 加以干涉 任何第三者。的婚龄是男 不得早于20周岁,11、夫妻有 互相扶养 的义务;夫女 不得早于18周岁。妻有 相互继承遗产 的权利。
32、我国婚姻法是调整 婚姻家庭
12、女方在 怀孕 期间和 分娩后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
33、在我国,婚约 不具有 法律效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 力。
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34、重婚的两种情况是: 法律上不在此限。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
13、亲属产生的三种情况,一是由
35、结婚的必备条件有: ①必须婚姻 而产生的;二是由 血缘关系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②必须达到法而产生的;三是由 收养 而产生定年龄,③必须符合一夫妻制。的。
36、结婚的禁止条件是: ①直系
14、亲属分为 血亲、姻亲、配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②患麻偶。
疯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
15、血亲分为 自然血亲、拟制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血亲。
37、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
16、姻亲分 配偶的血亲、血亲是 乡、民族乡、镇 的人民政府,的配偶、配偶血亲的配偶。在城市是 街道办事处或区 人民
17、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血亲政府、不设区的 市人民政府。关系的亲疏、远近是用 世代 来表
38、公民申请结婚时,应持本人 户示的。
籍证明 或 居民身份证,所在单
18、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男不得早于 22周岁,女方不得早具的写明本人 出生年月、婚姻状于 20周岁。应予鼓励 晚婚晚况 的证明,离过婚的申请现婚时,育。”
还应持 离婚证件。
19、姻亲是 婚姻关系为中介 而产
39、男女双方䨏为现役军人的,应生的亲属。
当向 地方婚姻登记机关 结婚登20、婚姻关系包括 婚姻的成立、记。
婚姻的效力 和 婚姻的解除 等。40、事实婚姻是指 没有配偶 的男
21、家庭关系包括 夫妻之间、父女,未履行 结婚登记 手续而以 母子女之间 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夫妻名义 共同生活,而财团的群间的 权利义务 关系等等。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一种 违法 行
22、家庭是由 一定范围内的亲属 为。
构成的生活单位。
41、登记结婚后,根据 双方约定
23、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 婚姻自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成员,男方也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保护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
42、按亲系分,血亲可以分为 直划生育 等。
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24、当前我国婚姻构成的三种情况
43、夫妻在人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 自由婚、介绍婚、包办婚。有: 有独立的姓名权,有参加工
25、国家的法律、政策对计划生育作、学习、生产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的具体要求是 推行、鼓励一胎,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有被告严格控制二胎,杜绝、禁止多胎。计划生育的义务。
26、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把亲属分
44、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 宗亲、外亲和妻亲 三种。有: 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27亲系是 亲属间的血缘关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有相互继承遗
28、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 双产的权利。
方亲自 到 一方户口所在地 的婚
45、夫妻共同财产是 夫妻在婚姻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关系存继期间所得的财产。
29、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 主要
46、父母对娶媳妇有 抚养 的义方面,离婚自由是对结婚自由的 务;子女对父母有 赡养、扶养 的必要补充。
义务。
30、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违反
47、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婚姻自由原则 的行为。母对于 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
31、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
孙子女、外孙子女有 抚养 的义
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 子女已经死亡的 祖父母、外祖父母有 赡养 的义务。
48、继父(母)和 受其抚养的继子女 的权利和义务,适用 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 的规定。
49、我国婚姻法所说的子女包括 婚生 子女、非婚生 子女、奍 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 继子女。50、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育费,直至子女 能独立生活为止。
51、继父母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是一种 拟制 血亲关系。
52、继子女是指 妻与前夫 或 夫与前妻 所生的子女。
53、继父母是指 父之后妻 或 母之后夫。
54、继父母与继子女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只是 一般姻亲。
55、非婚生子女享有 婚生子女 同等的权利。
56、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 奍父母和奍子女的关系、继父母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关系。
57、父母有 管教 和 保护 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他们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 赔偿经济损失 的义务。
58、奍子女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 收养 而 消除。
59、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 离婚 而 消除。
60、奍父母与奍子女之间的权力义务,适用 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 的有关规定。
61、有负担能力 的兄姐,对于 父母已经死亡 或 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 弟妹,有扶养的义务。62、婚姻法规定:夫妻在 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财产,归 夫妻共同 所有,除 双方另有约定 外,夫妻对 共同财产 有平等的处理权。
63、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 劳动收入和其他的合法收入、继承的遗产、受赠的财产。
64、我国夫妻财产制是以 共同财产制 为主体,以 约定财产制 补充。
65、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除 另有约定 外。
66、在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 基层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
五、单项选择题
1、一夫一妻制是在(B、对偶婚制)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2、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是(C、婚姻家庭关系)。
3、家庭是由所构成的生活单位(D、一定范围内的亲属)。
4、婚姻法所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以这个社会的(A、伦理道德)为基础的。
5、亲属关系形成后,(C、有些能)解除。
6、我国婚姻法中的规定(C、多数是强制性规范)。
7、某男与某女一起出差,在某地旅馆登记住宿,以夫妻名义住了两天。这种行为是(A、通奸)。
8、甲和妻子的姑父是姻亲关系,属于(C、配偶血亲的配偶)。
9、小陈的父亲是小黄的舅父。小陈和小黄要求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认为(B、他们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10、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我和母亲的表妹是(D、五亲等)。
11、王某妻子的妹夫是王某的(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12、同胞姐妹的丈夫相互之间的关系属于(B、姻亲关系)。
13、侄子女与伯母、婶母之间关系属于(B、三代以内旁系姻亲)。
14、甲和乙是姑表兄弟,甲的祖父是乙的(A、直系血亲)。
15、按照罗马法亲等计算法,甲和其妹和孙子是(B、四亲等的亲属)。
16、我妻子的舅母是我的(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17、我丈夫的姐夫是我的(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18、按照罗马法亲等计算法,父亲堂兄的儿子和我是(C、六等亲)。
19、小张和奍妹从小一起长大,产生了爱慕之情,他们(B、如不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可以结婚)。20、结婚登记时,一方隐瞒其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事实,应依法(C、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该项婚姻无效)。
21、甲与乙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七个月,后因经济问题双方争吵而不再同居,但仍有来往。半年后,乙发现甲与丙同居生活,便诉至法院,要依重婚论处。人民法院认为,甲的上述行为(B、不构成重婚)。
22、某对青年男女系三代以内的表
39、王某婚前曾著书一部交给出版兄妹,他们于1980年12月28日社。与赵某结婚八个月后,该书正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申式出版,王某获稿酬四千元。依照请。婚姻登记机关(A、可以给他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该款(A、应们办理结婚登记)。
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
23、甲与乙原来是同一外祖父的表40、某男与继母未形成抚养关系,兄妹,后来甲被他人收养,甲与乙现某男的生母、继母相继去世,某(A、不能结婚)。
男(B、只能继承生母的遗产)。
24、甲与乙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未
41、收养关系解除后,已达成年的同居,甲表示翻悔,要求解除婚姻奍子女与生父母间的关系(C、经关系,乙不同意,应当(A、由人双方协议可以恢复)。
民法院按离婚纠纷处理)。
42、小刘从小被人收养,现其生父
25、我国法律、政策对待事实婚姻病故,留下遗嘱,指明三间房屋由的态度是(D、有条件的承认)。小刘继承,小刘(A、可以继承)。
26、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
43、陈某6岁时,父母离婚,后母是(C、共同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改嫁至刘家。继父与陈某形成了抚27、22周岁的汉族男青年刘某与养教育关系,陈某与生父的权利义19周岁的藏族女青年到婚姻登记务(B、不能消除)。
机关要求结婚。婚姻登记机关经过
44、夫妻一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A、双方均已达到法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D、定婚龄,予以登记结婚)。夫妻感情已破裂而调解无效的)。
28、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
45、夫妻离婚时,能分割的财产是能力的弟妹,对(D、丧失劳动能(A、夫妻共同财产)。
力,孤独无依靠)兄姐有扶养的义
46、双方自愿离婚,但对财产分割务。
存在争执,他们应到(C、人民法
29、男女要求结婚,须到(A、街院)。
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手
47、离婚后子女抚养费,一经法院续)。
判决生效后,就(C、必要时可变30、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家庭关系的更)。
范围是(C、配偶、子女、兄弟姐
48、我国古代的七出,是指(B、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多言、31、某男婚后二年其父病故。他和有恶疾、盗窃)。
母亲及三个弟弟继承父亲遗产。为
49、孙氏夫妇同意离婚,但对子女了使母亲晚年能生活得更好,他想抚养问题未达成协议,他们应该把继承的遗产送给母亲,他应该(C、到人民法院起诉)。(B、征得妻子的同意)。50、女方人工流产一周后,男方提
32、未成年奍子女与奍父母脱离收出离婚,人民法院(C、认为有必养关系后,与亲生父母之间 的权要的可以受理)。
利义务关系(A、自然恢复)。
51、离婚时,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33、某一65岁老人收养一名10岁应由(C、双方偿还)。
儿童,彼此祖孙相称,他们之间(B、5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适用奍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定)。
(D、无论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长
34、奍子女与奍父母的兄弟姐妹发短,一律归复员、转业军人个人所生(A、自然直系血亲关系)。有)。
35、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
53、甲婚前爱赠一幢房屋,与乙结子女之间属于(C、抑制直系姻亲婚后共同使用、管理该房近15年。关系)。
当甲与乙离婚时,该房屋(B、应
36、张某的生父及与张某形成了抚视为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养教育关系的继父后死亡,张某
54、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反悔,(C、既能继承继父的遗产,又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继承生父的遗产)。
(B、不受理)。
37、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A、无
55、借婚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B、期限的)。
结婚时间较长可不返还)。
38、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
56、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A、无条件的)。
一方(A、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657、张某与现役军人刘某的妻子姘居,他们的行为是(C、犯罪行为)。
58、结婚多年的配偶在离婚时,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严的,另一方应当(C、给予长期的经济帮助)。
59、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D、婚姻缔结地法律)。60、华侨在中国境内与中国公民结婚,双方必须共同到(D、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61、配偶一方在台湾,人民法律已判决离婚,现在台湾同胞要求与大陆未再婚的原配偶复婚,若提供无配偶的公证有困难,应提供(C、台湾同胞聘请律师或请求本人工作单位为他出具确无配偶的证明)。
62、武警女战士周某,现年21周岁,想与美籍华人,现年23岁的赵某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主人(A、他们不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不予登记)。
63、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和遗产继承等判决或裁定的(D、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