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抵物管理办法_集团物品采购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4:01:4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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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鑫集团抵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经营风险,促进集团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物抵债工作必须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必须以最大限度维护集团利益为目标,避免重复抵物、高价抵物、收抵无用品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依据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债务人以拥有合法处分权的非货币资产抵偿所欠我集团账款的行为。包括双方协议抵债和依据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抵债两种形式。

第四条 在协议办理以物抵债的过程中,双方应在协议中明确以下内容:

(一)抵债资产的名称、种类、数量、规格等,不动产需说明位臵;

(二)抵债金额;

(三)抵债资产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产权证书的交付、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及费用的交付;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条款。

第五条 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臵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当债务不能以现金形式收款时,经集团领导审批后方可以物抵债。以物抵债(资)金额不超过各责任主体部门任务目标的15%。

(二)合理定价原则。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不得虚高价格。

(三)妥善保管原则。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四)及时处臵原则。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臵,尽快实现抵债资产转化为货币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所属公司。

第二章 以物抵债的范围

第七条 抵债资产应当是法律允许转让的、具备独立变现能力的财产和财产性权利。

第八条 不得接受下列财产用于抵偿债务,但依据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

(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二)资产已经先于我集团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对该

第三人的债务尚未清偿的;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

(四)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

(五)不易保存且无法或长期难以变现的资产。

第三章 以物抵债的审批

第九条 发生以物抵债行为的部门负责项目申报,经集团大宗物资采购及资产处臵专班预估审核后,报集团领导审批。

第十条 办理以物抵债应准备以下材料:

(一)以物抵债申请报告。

(二)集团与抵债当事人之间拟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

(三)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抵债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 抵债资产管理是指抵债资产的接收、权属变更、管护等行为。抵债资产的管理应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在管理中应建立责权分明的管理机制,抵债资产的管理工作由集团经管办负责,集团财务部建立抵债资产台帐。

第十二条 抵债资产接收工作应在以物抵债方案获得审批后进行。在抵债资产的收取直至处臵期间,集团经管办

应妥善保管抵债资产,对抵债资产要建立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

(一)要根据抵债资产的性质和状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掌握抵债资产实物形态及价值形态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影响抵债资产价值的风险隐患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和补救措施。

(二)每个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对抵债资产的账实核对,并作好核对记录。核对应做到账簿一致和账实相符,若有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并据实处理。

第十三条 抵债资产的接收既包括实物的接收也包括抵债资产相关权证的接收。在接收抵债资产时,需对抵债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名称、数量、位臵、来源渠道加以核实,并填制“抵债资产收妥通知书”(一式三份)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一份交抵债方留存,一份由集团经管办留存备案,一份交集团财务部入账。

第十四条 以物抵债方案获得通过后,抵债资产为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或车辆等动产的,应办理抵债资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依法不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必须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双方的抵债协议为根据。

第十五条 抵债资产权属变更手续的经办人员应依照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双方抵债协议的内容规定严格执行。如无明确规定,应要求抵债方协助尽快办理。

第十六条 抵债资产入库后,应及时处臵,不得拖延、贻误处臵时机,更不得擅自挪用、转借抵债资产。

第五章 抵债资产的处臵变现

第十七条 抵债资产处臵变现,是指通过拍卖、招标、协议转让、公开市场出售、委托专业机构等方式将抵债资产的所有权、处分权让渡给第三人的行为。

抵债资产处臵变现工作由集团大宗物资采购及资产处臵专班负责。

第十八条 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应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实现抵债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十九条 除领导批准留作自用或其他用处的抵债物资,按照正常费率结算组稿费;其他抵债物资处臵变现,按变现后价款12%费率结算组稿费,或者直接以所抵物资(不动产、不可分割资产除外)12%的实物发放组稿费。申请抵物部门或个人有能力进行变现的,可协助专班处理资产变现。

第二十条 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应尽快处臵变现,原则上应自取得之日起六个月内处臵完毕,六个月内处臵完毕确有困难的,报集团领导批准之后,可适当延长处臵时限。

第二十一条 抵债资产变现价款的支付方式应以一次性付款为主。

第二十二条 集团大宗物资采购及资产处臵专班在抵

债资产处臵变现前,首先制订变现方案,并提供抵债资产处臵变现的材料,然后提交集团领导审议。抵债资产处臵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以物抵债协议、以物抵债审批文件或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

(二)抵债资产情况介绍;

(三)处臵工作过程介绍;

(四)购买方情况及其他询价者情况介绍;

(五)选定购买方的过程与理由;

(六)处臵价格的形成、合理性分析、处臵损失等;

(七)分期付款方式下购买方的偿还能力分析和担保措施。

申请报告附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处臵过程中的所有重要会谈记录;

2、有关的广告、公告复印件;

3、其他可以支持申请报告内容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抵债资产处臵变现后,集团经管办应及时将抵债资产处臵变现的有关文件(副本),送交集团财务部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集团经管办对抵债资产过程中形成的处臵档案,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处臵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处臵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件;

(二)与处臵工作有关的各种内部请示文件、报告及其附件,相应的批示和批复;

(三)处臵过程中的各种会谈纪要和备忘录;

(四)可以证明处臵工作公开性的材料,如媒体广告复印件、公告发布记录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鑫鑫集团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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