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登记有瑕疵的婚姻_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4:01:1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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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登记有瑕疵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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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无效婚姻

1、“婚姻无效”的含义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我国采用宣告无效,也就是必须经法院裁决并宣告无效,才发生无效的法律效力。

2、婚姻无效的情形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3、“重婚”的含义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这里的婚姻无效是指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关系没有法律效力,不论第二个婚姻中的无配偶方是善意还是恶意,均应认定为无效婚姻。但重婚者的前一个婚姻关系必须有效成立,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双方已经形成互为配偶的身份关系。

4、“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婚姻法》第7条所规定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1)直系血亲。法律意义上的直系血亲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第二种是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相当于直系血亲,这种情况称之为法律拟制直系血亲。虽然这些亲属关系没有血缘关系,不会产生遗传学问题,但是依据我国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和风俗习惯,以及从保护养子女、继子女的原则出发,具有拟制直系血亲的男女双方禁止结婚。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源于同一祖先的非直系血亲。

所谓“三代以内”是从自身往上数,自己为第一代,到父母为第二代,到祖父母科祖父母为第三代;从自身往下数,自己为第一代,到子女为第二代,到孙、外孙为第三代。三代以内除了直系血亲以外的血亲,就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如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等。

上图以自己为中心,所列血亲均在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范围之内。

5、“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范围

根据《婚姻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禁止结婚的。如果双方当

1事人已经进行结婚登记,则该婚姻为无效婚姻。

现行婚姻法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范围只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对具体包括哪些疾病未予明确。审判实践中一般依据《母婴保健法》和参照卫生部《婚前保健规范(修订)》所规定的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情形,把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和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认定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这三种疾病。该法第38条对这三种疾病的范围作了限定:

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此类患者在双方同意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之规定推定可知,一方有严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法定结婚年龄

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如果一方或双方未达到该法定结婚年龄,其婚姻则属于无效婚姻。

7、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的消失

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必须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客观存在的情形。如果当事人结婚登记时存在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当事人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时,该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该申请不予支持。

8、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

我国婚姻法确定: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不限于婚姻关系当事人,还包括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在婚姻法中未予明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利害关系人作出补充规定,将其界定在一个合理范围之内。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9、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

在我国,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人民法院有权作出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宣告。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46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仅受理以受胁迫结婚为由撤销婚姻登记,但除此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事实上,婚姻登记机关在给当事人办理登记时,如果发现无效婚姻的情形,应当不予登记。

二、可撤销婚姻

1、什么叫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

2、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一种情形:

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其中,对该条中的“胁迫”一词,如何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所做的司法解释中,将“胁迫”定义为: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3、请求撤销婚姻的程序

(1)行政程序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2)司法程序,即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当事人受胁迫结婚,但不完全符合上述(一)中的条件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三、登记瑕疵的婚姻

1、婚姻登记瑕疵的情形

(1)登记机关管辖不当

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瑕疵表现为,如当事人违反须到男女双方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之规定,而到异地办理;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未到指定的机关办理等。

(2)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

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婚姻登记的瑕疵在于,如当事人弄虚作假、篡改年龄;或使用他人的身份证明、伪造证件等。从而导致未具备法定条件的当事人领取结婚证明。

(3)主体身份不符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的瑕疵表现为,如并非当事人亲自到场,由他人代理。或当事人一方到场,另一方由他人代理。

(4)结婚证书记载错误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实务中存在打印错误、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的结婚证上姓名与身份证明不一致,以及两人的结婚证书上记载的时间不一致等等情形。

2、对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

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但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婚姻法解释

(三)》第一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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