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9年往年试题婚姻法小抄2_婚姻法小抄超级全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4:01:1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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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

简答题:

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的人身关系有哪几方面内容?

答:(1)夫妻各有独立的姓名权(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3)夫妻双方都有抚养和教育自己子女的权利和义务(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收养的条件有哪些?

答:(1)收养人必须是有抚养能力的成年人(2)被收养人一般应是未成年人(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必须有一定的间隔(4)收养必须经有关当事人同意

3、简述婚姻自由原则。

答:(1)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2)婚姻自由有两个特点:第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任何人不能强制或干涉。第二,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3)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仅有结婚自由是不够的,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补充,二者互相结合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

4、简述我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答:(1)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2)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3)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5、简述我国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答: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款确定了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6、试述家务补偿的概念和条件。

答:(1)家务补偿是对实行分别财产制人事家务劳动的一方配偶离婚时的补偿。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2)适用家务补偿的条件:夫妻对于婚后所得财产进行了分别所有的约定。夫妻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在离婚时行使请求权。

7、我国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

答: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是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就上述事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以该无效的情形依然存在为前提,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的,如重婚已经解除,疾病已经治愈、年龄已达到法定婚龄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的规定:申请无效婚姻时,法定的无效婚姻事由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对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不予支持。

8、简述我国夫妻特有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答: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其范围包括;(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

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9、简述收养人应具备的一般条件。

答:根据《收养法》第6、8、10、1l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年满30周岁且无子女; 第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第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第四,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五,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第六,收养人须自愿收养。

10、简述离婚的概念及特征。

答:离婚是配偶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离婚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无论是双方协议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无论是离婚的原告—方或被告一方,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任何—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离婚是解除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其意思表示必须由当事人本人表达。(3)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后,夫妻间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终止。(4)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11、试述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与方法。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为使得共同财产能够合情合理的分配,我国所确定的分割原则是: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女方、子女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情合理地解决分割问题。分割的方法:离婚时,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本着前述原则,运用实物分割、价金分割、价格补偿等方法分割。

论述题:

1、试述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答:(1)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4)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的条件是什么?

答: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1)必须男女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患一定疫病的,禁止结婚。婚姻法规

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案例:

1、王某与吴某于1996年结婚,2000年王某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60000元,医疗费50000元,2001年8月吴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100000元,2001年12月王某与吴某离婚。

问:财产应如何分割?为什么?

答:(1)转业费6000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归双方共同所有。(2)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医疗费50000元是王某个人的财产。(3)吴某100000元遗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是夫妻共有财产(4)夫妻共有财产共计160000元,平均分配,医疗费50000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归王某个人所有。

2、钱X与吴X是大学同学,吴X喜欢钱X的善良、端庄,在毕业前向钱X表示了爱慕之情。钱X对吴X的印象„向很好,认为他勤奋好学,待人真诚可靠,愿意与之发展恋爱关系.二人情投意合,感情发展很快。毕业时,相约各自先回家征求家长的意见,然后吴X到钱X家商定婚事。不料此事遭到了双方家长的坚决反对,吴X到钱X家时,钱的父亲将他拒之门外,并表示如果他们定要结婚的话,就以武力加以干涉。

吴X与钱X百思不得其解,就来到法院6,求法院依法保护他们的婚姻自由。法院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终从钱父钱毅口中得知了事情真相:

三十多年前,钱毅的父亲病故,钱毅年仅十九岁,与继母和同父异母的十二岁的妹妹钱娟共同生活。后由于钱毅与其继母从妹妹相处不好,其继母便携钱娟回娘家另过。不久继母嫁给刘X,钱娟也因此改姓。钱毅与钱娟两兄妹从此没打来往。孰知三十年过去,他们的子女长大成人,并在上学期间建立了恋爱关系,现又捉出要婚,钱X家不能同意。

试分析:

钱X与吴X能否结婚,理由是什么?

答:钱X与吴X不能结婚,因为他们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婚姻法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4分)

钱X的父亲与吴X的母亲同源于一个父亲,钱X的祖父也就是吴X的外祖父.由钱X和吴X自身往上数,同源之人即是钱X的祖父。吴X的外祖父。祖父母为一代,父母为二代,自己为三代。所以,钱X与吴X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5分)

在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中,从血缘关系看,存在三种情况:①同父同母的全血缘亲属,②同父异母的半血缘亲属,③同母异父的半血缘亲属。不论何种情况,他们之间都存在血缘关系,因此,他们之间都不能结婚。钱父与吴母,虽不同母,但同父,血缘上有联系,他们的子女当然不能结婚。由此可见,根据婚姻法第6条之规定,钱X与吴X不能结婚。

3、林某(男)25岁,一九六二年刚满1岁时,因父亲去世,母亲与外乡的林平某结婚,他便随母亲与继父一起生活,改名林某。二十多年来与老家的亲友断绝了往来。

一九七九年,林某考入县高中,与呒班女同学陈某关系较好,高中毕业后,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父母也积极支持。

一九八五年,陈同其父母到林家作客,聊起家常,方知林的母亲与陈的祖母是同胞姐妹,林与陈的父亲是姨表兄弟,林与陈是表叔与表侄女关系。二人能否结婚,双方家长都认为不同钡份不能结婚。

试分析:请你想想他们能否结婚?是否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三代以内的亲属?

答:(1)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无论辈份是否相同。计算旁系血亲代数的方法是从两个旁系亲属分别往下数至双方同源血亲,其本身为一代,如果两边数目相等,则任何一边的数目即为他们的代数,如果两边数目不等,则以大的数目为其代数。

案中林某与陈某,从林某往上数至双方同源的血亲即林某的外祖父母,为三代,从陈某往上数至双方同源血亲即陈某的外曾祖父母,为四代。所以林某与陈某是同源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林某与陈某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因而可以结婚。

(3)辈份不同并不影响林某与陈某结婚,只要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那么法律就不干预辈份不同的人结婚。

4、赵(女)与叶(男)于一九八六年经人介绍结婚。婚后感情不好。一九八八年,赵生了一个男孩后,叶不精心照料她,致使夫妻感情进—步恶化。赵在分娩后六个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叶同意离婚,但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争执不下。赵提出,孩子尚需哺乳,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由母亲抚养,叶每月付给抚养费三十元。叶则提出,根据法律,孩子应归母亲抚养,但是他响应国家号召,已做了绝育手术,今后不可能再有孩子了,而女方年纪还轻,将来也可以再生育,因此孩子应归他抚养。

试分析:

孩子到底应归谁抚养?为什么?

评析: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孩子应有赵某抚养。(5分)叶提出他响应国家号召做厂绝育手术,今后不能再生育,应对它进行照顾,将孩子归他抚养的请求也有道理。(4分)但孩子归谁抚养的最根本原则;是要以子女利益为重,本案中的孩子年仅六个月,尚需哺乳,跟随母亲生活对其有利,故应判决归赵抚养。

5、甲(男)和乙(女)自由恋爱并准备结婚,婚礼临近,乙却因误食农药而住院。为不改变婚 期,甲家决定让邻居丙代替乙,于是甲和丙去婚姻登记机关登了记,并由丙代替乙举行了婚礼。

乙病愈后就与甲共同生活,没料到一次偶然的机会乙发现丙投身甲的怀抱,便与丙争吵,丙声称自已是和甲登了记、拜了天地的夫妻,虽然结婚证上的名字是乙,但实际上自己是甲的妻子,乙愤怒之下向婚姻登记机关投诉,要求维护她和甲的婚姻关系。

试分析:

冒名顶替领取结婚证是否有效?合法的夫妻应该是谁?

评析:

(1).冒名顶替领取结婚证,应属无效。依据婚姻法第7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只有双方亲自去登记才是婚姻关系确立的必备条件之—。乙末去登记,丙的代替应视为

无效,收回结婚证。(6分)

(2).丙与甲的通奸行为是违法的,其登记和婚礼均不符合法律要求,丙与甲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4分)

(3).甲与乙若要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必须双方亲自去登记,否则他们的关系法律也不予保护。

6、李某(男)系独生子与赵某于1996年结婚,结婚后李某的父母赠给李某个人一套房屋由李某与赵某共同居住。2000年赵某父母因病去世无遗嘱,留有一套房屋,由赵某继承。2001年8月李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100000元,2004年12月李某与赵某离婚。双方有一个10个月的男孩。李某主张要孩子,赵某不同意。

问:财产应如何分割?孩子归谁?为什么?

答:(1)。李某的房屋是个人特有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参与财产分配。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5分)

(2).赵某继承的房屋及李某继承的100000元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均分配。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包括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5分)

(3).孩子归赵某抚养。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财产分配时可以适当考虑对赵某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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