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_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4:01:1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 号)明确: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

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近几年来,部分金融机构为减少和防止不良贷款,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有时出现不愿受理中小企业贷款申请的情况。中小企业为解决融资困难,往往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一些地区最近来函,要求对此类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确。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

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统借方按借款利率水平将借款利息支出分摊给下属单位的,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请遵照执行。

浙地税函〔2004〕437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号:浙地税函〔2004〕437号

颁布日期: 2004-10-20

实施日期: 2004-10-20

点击次数: 104

4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

税分局、稽查局:

为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现将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一)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后,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时,各市、县地税局可以一次批准3年的税收优惠,主管地税机关应逐年加强审核;也可以在3年内逐年审批,具体由各市、县地税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

(二)经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足浴、美容美发业务的纳税人,可以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减免税起始时间,以各级地税局减免税批准之日为准。

二、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归还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经济补偿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

三、电话号码簿公司在电话号码簿中发布广告取得的收入,包括因刊登电话号码而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费用,均暂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单位或个人开办快递业务,如与邮电单位合作开办,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五、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其享受减免营业税的起始时间,以各级地税局减免税批准之日起为准。

六、纳税人向加盟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加盟费,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商誉”税目征收营业税。

七、企业集团中的下属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划拨给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的其他下属单位的统借统还业务,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7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邮电部门代有关单位或个人在投递报纸时随送的广告宣传资料所取得的收入,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税;邮电部门所属独立核算的广告公司发布广告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九、纳税人与电信部门签订代理固定电话业务合同,按合同要求购入话机提供给用户并负责安装,用户将电信资费交给电信部门后,电信部门按一定的比例返还款项给该纳税人。对纳税人从事该项业务而从电信部门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十、非电信单位在代理公用电话、手机充值卡等业务的过程中,非电信单位将部分业务分给各个**点,非电信单位从委托方收到价款后,再转付给各个**点手续费。对代理单位按差额征收营业税,即以收到的全部价款减去支付给各个**点手续费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对各**点,按其取得的实际收入征收营业税。

十一、个人出租房屋一次性收取数月(年)房租,其收到款项时应认定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已发生。

十二、关于停止执行的几个政策问题

停止执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1998]71号)中的下列规定,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一)对单位和个人未到有关政府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不动产过户手续,但实际已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或不动产销售给他人的,并向对方取得了货币、实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也应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二)对纳税人接受建房单位委托,为其代建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的行为,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这里所说的“代建房屋”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由委托方自行立项;

2、不发生土地使用权或产权转移;

3、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4、事先与委托方订有委托代建合同。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代建行为。对受托方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出自房地产会计网,地址:http:///thread-14902-1-1.htm 经工商局批准的企业集团统借统贷收取利息是否纳营业

咨询时间: 2009-03-12

您好!本企业是投资公司,下属有5

个以上控股子公司,已经工商部门

批准为企业集团。为了支持子公司的发展,本企业从银行贷款,分拨

问题内容:

不超过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率向

子公司收取资金占用费。请问:本

企业向子公司收取的上述资金占

用费是否征收营收税,望释疑为

感!

您好!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

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

款后,将所借资金拨给下属单位

(包括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单

处理结果: 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

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

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营业税。如

按高于金融机构的利率向下属单

位收取则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给集团内下属子公司使用,同时按

部门:12366热线中心 答复时间:

问:1,根据财税字[2000]7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请问:税务机关如何界定“统借统贷”在借款合同条款中如何注明“统借统贷”关系?请提供相关政策依据!

2:若将公司所持下属控股单位股权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公司或个人经营管理,所获固定回报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中,是否可以视同“投资收益”,按其相关条款调整?请说明相关政策!

答:

1、税务机关根据核心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与下属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核心单位与下属单位之间的关系等是否符合财税字[2000]7号文件规定的情况,来判断是否属于统借统还。

2、关于公司将所持下属控股单位股权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公司或个人经营管理,所得税如何处理,国税发[1997]8号做了明确规定。该文规定,一、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政策规定。

若你公司采取第二种方式从承包企业取得固定回报,则该回报属于企业的租赁所得或者出包收入,不属于投资收益。

下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word格式文档
下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