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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在企业改制上市中的作用
企业改制上市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综合性工作,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是各地解决企业直接融资难,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完善公司规范运作的有效途径。在改制上市中需要保荐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勤勉尽职地工作,但也离不开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与帮助。地方政府是推动企业成功改制上市的加速器。2006年以来,为了鼓励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和示范带动作用,各地政府分别采取政策扶持、引导促进和协调服务相结合的措施,培育支持更多的优势企业通过改制上市加快发展。这些政策的实施,对加快企业的上市步伐,规范企业运行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各地政府在企业改制上市中主要围绕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积极培育引导企业改制上市
现代经济的核心是金融市场,而金融市场的核心是资本市场。目前各级地方政府已经认识到资本市场具有筹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等功能;利用和发展资本市场对于繁荣地方经济发展、促进结构调整、加快产业升级、规范企业管理与持续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各地把利用发展资本市场与利用外资及招商引资看成一个整体,充分认识政府在利用、发展资本市场中的规划、引导和扶持作用。
企业上市发行股票虽然有许多优势,但对于许多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来说需要一个认识过程,即观念转变—挖掘培育—辅导实施的过程。为此,许多省市都成立了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推进企业改制上市的综合战略和工作规划,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中的有关问题,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培育后备上市企业,建立健全培育工作机制。
按照“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思路,建立企业上市后备库,切实把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科技含量高、自主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企业作为培育辅导的对象,进入后备资源库,加强培育和辅导。
定期举办改制上市培训班,邀请有关专家宣讲资本市场功能、标准、要求等相关知识,提高企业对于资本市场的认识,引导企业按照上市的要求进行规范运作。
积极联系证券交易所及保荐机构、会计、法律、资产评估、投资基金等中介机构,采取培训、座谈、咨询等形式,加强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的沟通和交流。
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后备企业到证券交易所和其他地区考察、学习,交流企业改制上市规范发展的经验。
(二)简化程序、降低成本,为企业改制上市提供“绿色通道”
目前,许多省市政府为改制上市企业建立了“绿色通道制度”,所谓“绿色通道制度”是指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上市申报等过程中,涉及政府部门各项审批及相关查询、咨询等事项,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及时依法出具相关文件,研究解决企业遇到的具体问题,为企业改制上市开通“绿色通道”。
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房产、车辆等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以及需补交河道维护费等费用的,符合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的,各相关部门要给予减免,以降低企业的上市成本。积极创造优惠政策条件、提高办事效率,吸引国内外的企业在本地注册并实现上市。
有的地方政府减免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的交易税费和其他费用。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免交除工本费外的其他一切费用。
有的地方政府还通过支持帮助企业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企业在原始积累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做好规范运作,而不能新增企业负担。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并无争议的,依法补齐产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三)积极扶持、全力推进,为企业改制上市提供政策支持
1.对企业改制上市给予直接奖励或财政补贴支持
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下,许多地方政府把推进企业上市作为解决企业融资难及规范企业运作和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实现地方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有力保证。为了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政府对改制上市企业采取直接奖励和财政补贴,如沈阳市政府从2009年开始每年安排2 000万元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对境内外新上市融资企业的补助和奖励。在上市改制、申报期间所发生的评估、审计、律师等中介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对于成功上市的企业,按其首次融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各区、县(市)、开发区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补助和奖励。省政府也将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扶持资金。因此,实现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可以得到700万元的补助和奖励。其他省市也出台了相应的鼓励政策。
2.土地出让及收费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改制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土地资产处置方式有四种: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无论采取什么方式,都必须到土地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许多企业在改制前土地是划拨性质的,而改制上市时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企业要缴纳高额的土地出让金,而且办理土地使用权等权证变更时所涉及的费用也较高,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各地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原行政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但若改制为股份公司后一定年限内未上市,则按改制时土地评估价的一定比例补交出让金。
(2)企业在改制时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先在本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证,然后在两年内分期付清,上市成功后则要在半年内缴清。
(3)上市后备企业为了生产发展申请新增建设用地,按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执行。
(4)拟上市企业申请新增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但若在一定期限内未能上市,则需补缴出让金优惠部分。对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所需建设用地,优先保证土地计划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和报批手续,优先供地。
(5)减免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的交易税费和其他费用。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过户时,股东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视为变更登记,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股东发生变化或有交易行为,有关税费全额缴足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3.税收优惠或返还政策
针对一些在企业改制上市中涉及审计需调增收入和利润,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款,对改制中净资产折股股东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一些地方政府采取了如下措施:
(1)对企业因改制上市前释放的利润,应依法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以项目补贴的方式等额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根据上市规范要求,对以前年度所应补缴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以项目补贴的方式等额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2)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中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及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为股本的,缓征个人所得税,在发生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扣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历年来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基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可归原企业股东所有。股份公司设立后到上市期间,仍可享受原有的优惠政策。
(4)对因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导致会计政策改变,追溯调整后引起以前年度应税所得额或应税收入变动的,其净增应税额在企业上市前准予挂账,免收滞纳金;导致以前各期应税额减少的,允许企业选择直接抵扣当期应税款。
4.政府从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拟上市企业优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