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关于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加强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群众生活水平,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全覆盖
目标:到2011年年底,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现全覆盖。
范围: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以及镇江新区的城市建成区。
对象:上述范围内各类住宅物业,包括以住宅为主、人口规模达1000人或户数达300户的居住生活聚集地,以及分散的居住楼、生活大院。
标准:按照“封闭式管理,开放式服务”的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全面实行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等级服务;暂不具备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条件的其他各类小区以及分散的居住楼、生活大院,实行“五个有”的基础性服务,即有治安防范、有清扫保洁、有绿化养护、有物业维修、有停车管理(以下简称“五个有”)。具体标准由市住建局制定公布。
二、实行分类管理
1.新建(在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全面推行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等级服务。在建未交付前,或已建成交付但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市场选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的,在所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由社区居委会、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三方按规定做好物业管理续聘、新聘或业主自治管理的转换衔接工作,实行市场化运作。
2.老旧住宅小区(2001年6月30日以前建成交付)。结合环境综合整治,逐步完善配套基础设施,落实服务收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补充的“五个有”基础性服务。整治后具备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条件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指导,按照规定程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暂不具备条件的,以及分散的居住楼、生活大院,由街道物业服务中心先行接管。
3.保障性住宅小区(拆迁安置房、公共租赁房等)。在建未交付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建成交付后,仍可由原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物业管理,或者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总建筑面积二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定补3年一次性补贴该小区的管理服务经费,移交所在街道办事处落实物业管理。
三、创新体制机制
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实行属地管理。
辖区政府负责。各辖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对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负总责。具体负责:制定全覆盖工作方案并认真实施;明确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落实人员和经费;组织老旧住宅小区整治,参与新建住宅小区物业查验交接;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管理,制订服务和收费标准;指导各街道办事处组建物业服务中心,将物业管理纳入日常工作;承接市各相关职能部门下放职权等。
部门下放职权。涉及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各项市级职权,一律下放到各辖区、镇江新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审核、物业管理行政执法、物业服务收费核准、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审批等。下放的职权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区级管理网络。
创新运行机制。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形成市场化与公益性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投入机制。理顺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单位职能,形成“三位一体”的协调机制。
四、落实保障措施
1.加强资金保障。自2011年7月1日起5年内,市、区两级根据年度管理效能考核情况,对市区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实行补贴。补贴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年2.4元;补贴费用由市、区分级承担,市与京口区、润州区的分担比例为6:4,与丹徒区、镇江新区的分担比例为2:8。同时,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作对市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的考核奖励。考核奖励标准由市住建局、财政局共同制定。
2.加强政策支持。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含街道组建的物业服务中心)新招聘的保洁、保安人员,参照市环卫职工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街道组建的物业服务中心为民办非企业登记性质,应以“40、50”再就业人员为主体,兼顾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的,三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加强配套建设。市区尚未改造的老旧小区,由各辖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负责改造,市财政补贴。新建小区的公建配套,由市规划、住建部门负责审核把关、配建到位。新建小区的物业交接,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派人参加。
4.加强舆论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物业管理的重要意义,宣传《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市委、市政府推进市区物业管理全覆盖的惠民政策,引导广大市民强化物权意识和消费意识,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积极参与物业管理活动,引导全社会形成支持物业管理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