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学校物业管理指导意见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学校物业管理总体方案”。
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学校物业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以下简称“社发局”)系统内学校物业的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创造和保持整洁、安全、舒适的校园环境,深化教育系统后勤社会化改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社发局系统内实行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各级各类公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三条 社发局后勤社会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后勤办”),在局“后勤社会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物业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起草物业管理合同标准文本,指导、协助学校与各相关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
(二)对学校物业管理工作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评估,并督促责任单位纠正不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三)负责与学校、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沟通、协调;
(四)对发生的物业管理事故进行调查,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并向上级部门汇报;
(五)对违反规定的学校或物业管理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六)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学校的职责
第四条 学校应当做到:
(一)指派专人监管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并进行考评反馈;
(二)认真履行合同规定;
(三)配合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相关设施、消耗品等;
(四)督促、参与物业管理单位与学校在编物业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五)不收取物业管理单位任何形式的赞助费、劳务费等费用;不接受物业管理单位给予的任何形式的回扣。
第五条 学校与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学校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征询局后勤办意见,并将正式签订的合同送局后勤办备案。合同履行期满后是否续约,学校应征询局后勤办意见。合同期满,学校不再续约,需另行确定物业管理单位的,应当通过招投标程序进行。
第四章物业管理单位的选择
第六条 学校选择物业管理单位应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通过招投标选择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信誉的物业管理单位。
第七条 学校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学校的物业管理工作:
(一)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
(二)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三)从业人员应当经过培训,有相关的上岗证明,并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组织管理网络健全,有快速而完善的信息反馈机构。
第八条 学校选择物业管理单位时,应当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新区教育后勤社会化改革中人员分流的意见〉的通知》(浦社发[2004]32号)的要求,与物业管理单位约定由其接受所在学校从事物业管理岗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并签订合同。
第五章 对物业管理单位的要求
第九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负责学校的保安、清洁、维修、绿化养护等物业,合理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保持舒适、整洁、良好的校园环境。
第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派到学校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品德优良,通过培训后统一着装上岗服务。
国家、上海市规定应当取得相关上岗资格或者达到一定职称方可上岗的,物业管
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派具有资格的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学校物业管理收费根据国家、上海市及浦东新区关于物价管理的规定,由学校与物业管理单位自行商定。
第六章 对物业管理的检查和考评
第十二条 局后勤办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学校物业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不规范情形及时要求责任单位改正。
第十三条 学校发现物业管理中存在不规范情形的,应当即时向物业管理单位指出要求改正,并可向局后勤办反映。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学校对物业管理提出不合理要求的,应当向学校说明,并可向局后勤办反映。
第十四条 建立学校物业管理季度考核制度。局后勤办负责组织对学校物业管理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在管理活动中,有以下情形的,学校不得选择其作为学校物业管理单位:
(一)在管理学校物业期间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秩序;
(二)严重违反相关操作流程,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物业管理单位在管理活动中,有以下情形的,原合同期满,学校不得与其续签物业管理合同:
(一)对检查发现的不规范行为拒不改正的;
(二)连续四次被考核为B级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校在与物业管理单位订立合同时,应充分考虑本指导意见,并在合同中予以体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社发局。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