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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
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漳房[2007]93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通知》的有关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行为,经研究,我局决定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工作是指行政主管部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及执(从)业人员市场行为,增强物业服务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的信用和服务意识,提高行业诚信和服务水平,分为良好和不良。
二、良好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及执(从)业人员获得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表彰、评优评先、荣誉称号及其他良好评价、认定、认证等情况。
三、不良包括
1、物业服务企业及执(从)业人员违反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的;
2、物业服务企业及执(从)业人员因失信、违约、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或情况受到行政管理机关和行业协会不良评价、认定的情况;
3、公众投诉事件。经查实,属于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经营、工作失职的,经督促,仍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4、媒体曝光事件。经查实,确定由于物业服务企业公司管理失职而造成较大影响的问题;
5、在创卫创模工作中,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项目由于管理不到位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曝光的,经督促,仍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6、未按规定及时完成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工作的。
四、信用档案的评定情况
1、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每年评定一次,若企业被评为优秀,年终时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公告表彰;
2、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记录一次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若不良行为记录两次的,该企业不能参加年度考核评比,并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3、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记录三次以上的,本年度该企业资质年检时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地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记录三次以上的,我局将暂缓办理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备案登记手续;
4、两年内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记录累计达五次以上的,该物业服务企业被认定为不严格执行服务质量,该企业资质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其所承担的物业项目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移交,并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二级资质以上及外地物业服务企业的不良记录,将上报上级资质管理部门,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6、不良记录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并上网公示。
五、该项工作由市物业管理站负责。
漳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