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治区卫生乡镇(县城)标准_国家卫生县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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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自治区卫生县城标准

(2014版)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列》,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主要领导重视,亲自抓好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卫生县城活动。

(二)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县城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齐抓共管。

(三)爱卫会办公室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人员编制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协调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四)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档案管理规范。坚持开展多种形式及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

(五)有本县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六)设立群众卫生问题投诉平台,畅通投诉渠道,认真办理群众卫生投诉。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七)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和网络健全,人员、经费落实;机构能够承担起业务技术指导职责,社区、医院、学校等健康教育网络能够发挥作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档案资料齐全。

(八)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居民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80%,形成良好的卫生行为。

(九)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车站、机场、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内容。医院、卫生院、村卫生室(所)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卫生知识,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家属开展健康教育活动,住院病人及其陪护家属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80%。

(十)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100%,做到有教师、有课本、有教案、有测试。中小学生的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85%,形成良好的卫生行为。校园内设置卫生知识宣传栏。

(十一)各行业结合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烟、心理健康和伤害预防等方面的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60%以上的社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率达到30%以上。

(十二)深入开展禁烟、控烟宣传活动,禁止烟草广

告。开展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

三、市容环境卫生

(十三)县城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普遍硬化,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沿街单位环境卫生等责任制度落实,县城无卫生死角,车辆停放整齐;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县城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城市道路装灯率≥90%。县城河道、公园等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水体无黑臭现象。建成区绿化符合要求,公共绿地养护良好,绿化覆盖率≥3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平方米。

(十四)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完善,垃圾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全面实现密闭化,垃圾日产日清,密闭储存清运,密闭清运率达到100%。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设置不低于1.8米的围挡,待建的工地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材料、机具和建筑垃圾不得置于围挡之外,进出车辆无带泥上路现象,无乱倒建筑垃圾,建筑工地公厕保持清洁,管理到位。

(十五)县城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场(厂)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率≥80%,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妥善处理,不产生二次污染。

(十六)公共厕所、垃圾桶(废物箱)、垃圾收集站(点)、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清洁卫生。

(十七)集贸市场管理规范,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临时便民市场(巴扎)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周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活禽销售市场的卫生管理规范,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按照动物防疫有关要求,实行隔离宰杀,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

(十八)社区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 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违章建筑,无占道经营现象。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

(十九)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配备专人负责卫生保洁,环卫设施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路面硬化平整,无非法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无违规饲养畜禽。县城近郊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0%以上,其中学校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0%。城镇辖区50%村建成地(州、市)

级卫生村。

四、环境保护

(二十)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故。

(二十一)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二十二)医疗、危险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安全贮存和处理,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二十三)认真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防鼠防蝇设施完善,各类孳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

(二十四)县城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

(二十五)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建成区的鼠、蟑螂、蚊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B级要求,蝇密度要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标准C级要求。

六、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及公共场所卫生

(二十六)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监督监测与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连续3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饮用水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

(二十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集中供水单位及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具有有效许可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条件、操作过程符合相应法规规范要求。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具备相应岗位的基本卫生知识并掌握卫生安全操作规程。

(二十八)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各类餐饮服务单位、集体食堂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和冷藏设备齐全,消毒及保洁工作规范。食品原料和制售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无交叉污染。县城餐饮服务单位实行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90%。

(二十九)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监测资料齐全。集中式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十)旅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公共浴室、网吧等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设施齐备,工作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规范要求。县城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商场等场所应当有良好通风采光条件,合理配备垃圾箱

和卫生公厕。

(三十一)牲畜屠宰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严格落实检疫程序。

(三十二)县城普通中小学设卫生室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教学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食堂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传染病防治

(三十三)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规划、有制度、有措施,有关资料齐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国家规定要求,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近3年无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三十四)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有健全的医院感染控制、疫情登记报告制度,对传染病、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报告和处理。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和专科门诊,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感染科。

(三十五)免费实行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95%;有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的儿童建卡建证率≥95%;预防接种规范,安全接种率100%,幼托机构、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

接种证查验工作。

(三十六)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依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医疗服务秩序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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