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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物业管理费涉及的法律关系问题
随着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物业纠纷也呈逐年上升趋势,纠纷的主体涉及到物业公司、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等。其中,业主拖欠物业费、供暖费等相关费用的案件占据了大部分,也基本成为每个物业公司面临的不可避免的难题。当事人在处理此类法律纠纷时应注意的以下法律关系问题:
在业主购房及居住过程中,出现的主要当事人有:业主(购房人)、开发商、物业公司;存在的法律关系有: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之间的前期选聘及物业交接管理关系、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与房屋维修法律关系、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及业主之间因相邻产生的相邻法律关系及因侵权等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虽然在同一主体身上可能产生多个法律关系,如业主也是购房人,与物业公司产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与开发商产生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与其他业主产生相邻关系,但需明确的是这些法律关系之间是彼此独立的,因此,主体权利义务的承担是不能混淆的。
但在物业管理收费实践中,却经常出现主体混淆,归责错误的现象,业主极易将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混为一体,或将其他业主对自己的侵权理解为是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善;将非物业公司的责任归责于物业公司身上。
此外由于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之前,小区的物业是由开发商选聘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的。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极易将开发商的责任转嫁到物业公司的身上,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缴纳费用。
这些情况的出现,都是由于混淆了其中主要的法律关系而造成的。对于业主来说,由于开发商对房屋负质量保证责任,在开发商没有将维修工作委托给物业公司的情况下,业主只能要求开发商对房屋进行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向物业公司提出主张,更不能以拒交物业费的错误方式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