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公司法学二学位习题[1]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劳动法学经典习题二”。
企业与公司法 注册资本;如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单选: 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有出席董事会
1、合伙企业中包括有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作出决议,并报审批机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三种,在我国批准。经批准后,仍须按照2005年修订的《公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均已作规定。、司法》第178条关于公司减资的规定履行通知
2、在我国,对进入这些行业的新设企业的产和公告通知债权人的程序,经债权人确认后才业管制政策性审批包括中央政府的银行业监能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督管理委员会对新设金融企业的审批。
25、审批机关自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内
3、在中国设立的有限公司法人银行,中央政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府的证券监管机关、保险业监管机关对证券公
26、依据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的规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类企定,合作企业为公司的,其注册资本的最后到业的审批,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对新建大型工位时间为合作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业企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后两年内,投资公司则为5年内。有关部门甚或国务院对电信企业、能源企业、27、法人式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坚持资本不进出口贸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等。变原则,如因生产经营规模发生较大的变化确
4、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明“股份有限需减少资本时,应按法定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有限责任公司名准。
称中必须标明“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
28、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设司”字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得立董事会;没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使用“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责业,其管理机关应设为联合管理委员会。任公司”、“股份”、“股份有限”等字样。
29、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期限由中外合作
5、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由于
6、经登记机关作法律审核和形式审核,对符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均有外方先行回收投合条件规定即予以登记,并发给个人独资企业资的要求,因此,合作期限的长短往往与外方《营业执照》,企业于当日成立。的投资规模、回收周期有关系,投资大、回收
7、投资人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物的,要签订周期长的企业则期限要长一些,反之则会短一书面的聘用合同或委托合同,明确授权范围。些。
8、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30、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在30日内向外国投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订立资者予以答复。对同意设立外资企业的,该外合伙协议,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体合伙人均为国投资者则应就设立外资企业事项通过拟设普通合伙人,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外资企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限连带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出设定企业的书面申请。
9、我国《合伙企业法》首次由第八届全国人
31、外资企业的设立程序:1先期准备及申请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7年2月23日2审查与批准3登记成立 通过,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32、投资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于2006年8月27日作出修订后的《合伙企业资,或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缴付其他各期法》与2007年6月1日施行。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10、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
33、按照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26条的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规定,公司的首期出资不少于注册资本的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20%,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后2年内股东的出资请办理变更登记。必须全部到位;投资公司的限制是5年。
11、委托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并没有改
34、明确限制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变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的基本制度,合伙企业担保。的重大问题还需要全体合伙人共同决策,不参
35、制止公司控制股东的其他滥用权行为。与执行不等于不参与决策,执行合伙人一旦有
36、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全体合伙人可以撤求人民法院撤销。销委托,况且其他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人存有监
37、《公司法》第40条规定代表1/10以上表督权 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
12、合伙的义务区分为法定义务和协议义务两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类。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执行合伙人的权利来自于两方面:1他或他们
38、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50个本是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投资2有全体合一下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伙人一致同意的授权。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13、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5条的规定,的企业法人。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39、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法定资本额为3万元 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其超越合伙企业40、公司的住所是其主要机关的所在地,住所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应在企业章程中载明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予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登记,据以同其客户进行正常的业务联系和办法承担赔偿责任。理其他事务,便于政府实施管理、争取税收、14、2006年修订《合伙企业法》时,来自法确定诉讼管辖、确定法律文件受送达的地址、院系统的审判实践反映了按照出资比例决定确定债务履行的处所、确定登记机关等。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一些事例,从而引出了
41、股东的首次出资义务履行完毕后,必须经上述内容的修订。即在最终以平均分配和分担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验资合格,则方案采用之前曾加“协商”、“以实缴的出资比出具相应的验资证明。
例分配和分担”的选择步骤。事实上,协商的42、公司登记机关对申请文件做形式审查,对步骤完全是多余,是没有真是价值的法律流行公司章程做法律审查,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条件语的“随口表达”,因为在私法领域协商几乎的予以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就是一把万能钥匙,可以打开任何纠纷之锁,司即告成立。
根本没有必要陈列于此。而增加“以实缴出资43、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40条明确规比例分配和分担”的前置措施安排,就是对过定持有公司是1/10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往规则的根本改变。这种情形显然是把对合伙开股东会会议的临时会议,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企业的出资贡献予以充分考虑的安排,比较符事应当负责召开。合大陆法系的规范模式。
44、提案权是基于公司股东的成员权而派生的15、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权利。
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45、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前通知全体股东和。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按这一规定理解,合伙企业有自己相对独立的46、一人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财产集合,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商业活动,的普通优先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高7万元。并形成与第三人的债务关系,对第三人所欠债
47、对经理的任职,法律没有规定需报经授权务由企业之行为发生。企业欠债应先由企业负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责偿还,企业全部财产不足偿还时,才有、各
48、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合伙人负连带偿还责任。员可以兼任经理。
16、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
49、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人负有债务,其债务人不得以其债权其抵销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不得在其他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商业组织机构中任职。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50、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17、对于新入伙的合伙人是否对合伙企业以前其中职工的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1/3。的债务承担责任,入伙之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51、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会的权利义务国有资产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监督管理机构行使。除合并、分立、解散、增
18、被除名人如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申请破产等法定起诉时间为30日,法院依据被除名人的重大问题来,股东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国有资具体行为及情事审理后决定除名是否有效。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给董事会行使,授权内容
19、《合伙企业法》第13条规定,由执行合伙的规模、范围、期限由该机构决定。
事务的合伙人负责于发生变更事实或作出变
52、根据我国《公司法》第94条的规定,股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业变更登记。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对此20、谈判并签订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共同制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定合营企业章程。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
21、董事会社董事长1人,董事长为企业的法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人补足其差额,定代表人。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2、外资投入部分不得低于注册成本25%
53、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23按照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款的提交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其财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报告,如果该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则要提交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该外国发起人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报告。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54、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24、国务院2001年7月22日发布并实施的《中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外商投资的股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9条和第33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条规定,合资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允许减少其
55、清算方案应当经国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全体合伙人批准确认,由法院介入的清算事务,则要报法院确认。
56、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债权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也可自行申请重整、和解或者宣告破产。已经解散的企业法人,清算期间发现资不抵债的,清算机构负责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提出破产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其证据包括:债权发生事实的证据、证明债权的性质和数额的证据、债权有无担保及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债务人,包括企业法人清算机构提出破产申请时,还应当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报告。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在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多选
1、几种主要企业法律形式:1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3公司企业
2、需要审批设立的情况:1产业管制政策专属审批2特殊行业经营资格确认审批3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专项审批
3、政府有关部门对经营化工产品、对环境存在重大影响的产品、涉及人身健康的医药保健产品、汽车生产、锅炉生产、烟酒类产品、计量器具产品、民用航空服务、律师会计师服务、旅游服务、进出口商检服务、印章制作服务、典当行、民用建筑、房地产开发等企业设立的申请以法律行审批职责。
4、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要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相对满足其经营业务开展需要的从业人员
5、对企业资产及运营收益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完全的决策权、指挥权、管理权;有权销售所办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商业性服务;有权依据国家《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申请获得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各种优惠鼓励措施的资助;有将其全部营业及财产转让、赠送、以遗嘱方式处分的权利;有为扩大其经营规模而收购、并入其他企业的权利和设置分支机构的权利;有权以独资企业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企业的名义提起诉讼,获得司法救济。
6、独资企业业主的义务主要有: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为企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按期缴纳税收;保障职工利益;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等。
7、禁止在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出现“有限”、“有限责任”、“股份”等字样。
8、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8条规定了合伙协议应具备的内容主要有(1)合伙企业的名称 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6)合伙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争议解决办法(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0)违约责任
9、从财产形式上说,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除有形财产外,还包括以合伙企业名义申请的专利、商标、合伙企业的非专利技术、服务标记、企业字号等无形财产。
10、下列情况之一,合伙人可以退出: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业务。
11、监管的目标是国家通过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国家与国有企业的资产关系,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落实企业经营权,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和市场竞争的主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12、企业次产监管的对象是指国家作为所有者对国有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含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国有资产。
13、企业财产监管的原则有以下方面:1政企职责分开2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3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4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资本的再投入5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6企业独资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4、中方合作者向审批机关报送审批的文件主要是: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文件5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6其他文件。
1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各方出资:1出资方式2出资比例3出资期限4出资变更
16、公司章程一经确立,对全体股东和公司法人自身、公司的高管人员均有约束力。
17、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公司的义务责任:董事对公司的关系是信托关系的属性
1、他们的行为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2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负赔偿责任3董事、监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提出辞职导致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得继续履行职责直到改选后的董事或监事就任4董事、高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以保障公司治理结构中权力资源配置不发生冲突5监事会、监事的职权,其中包括对董事、高管人员的监督、提出罢免建议、列席董事会会议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一方面可以保障董事、高管人员适当职务,另一方面对监事也形成法定义务6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7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提供借款8《公司法》第117条规定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9除规定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外,强调禁止他们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18、股东的权利被其他股东、董事、高管人员侵犯的,股东可以提起直接诉讼;公司的权利被董事、高管人员、控制股东以及他人侵犯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监事提起诉讼,自请求收到之日起30日内监事会未起诉或情况紧急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公司的利益提起派生诉讼。
19、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资金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缴纳的出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股东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出资,除向公司承担继续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外,对其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0、股东会临时会议召集请求权和提案权。召集请求权分为召开提议权和自行召集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21、公司法第40条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应当召集临时会议。
22、董事会的职权有:1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董事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定公司和平、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3、一般有限公司以3-5人为宜。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是公司存续的。
25、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1发起设立。2募集设立。3由有些因责任公司变更设立
26、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程序:1适格的发起人共同签署发起协议。2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3制定公司章程。4履行审批手续。5发起人以书面形式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6全体发起人缴付首资出资完毕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公司的领导机关。7经公司登记机关进行法律审查和形式审查无误后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
27、《公司法》第101条的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8、我国《公司法》第100条规定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利之适用公司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第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第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的人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第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第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第五,协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第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法方案;第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第八,对发行公司债权作出决议;地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第十,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9、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解散公司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权包括股东以合法方式委托他人代理投票的表决权。
30、董事会的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权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用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1、新股发行的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公司的义务:1操守标准;2忠实义务;3勤勉义务
33、公积金的分类、提取及用途:1法定公积金;2任意公积金;3资本公积金
34、股利分配的原则:1纳税优先原则;2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优先的原则;3公司亏损是不分配股利的原则;4实现同股同利的原则;5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35、母子公司间法律关系的特征:1母公司与子公司各自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母公司持有子公司50%以上的股份;3母公司对子公司有控制权。
36、分公司的特征表现:1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民事或商事主体资格;2分公司业经合法成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总公司营业范围内开展合法活动,其民事活动的后果,由总公司承受;3分公司名称通常是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区域名称)+分公司”构成;4分公司一般没有董事会等公司机关或机构,直射分公司经理,其地位相当于业务部门负责人;5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占用的财产之即归总公司所有的,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6分公司的经营收益应纳入总公司的收益中,由总公司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7、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原因:1该外国公司在本国的经营期间的严重违法华、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东道国的政府下令撤销;2该外国公司总部因自身原因决定撤销。
38、公司注册事项的变更:1名称;2住所;3法定代表人姓名;4注册资本;5实收资本;6公司类型;7经营范围;8营业期限;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人,以其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39、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内容:1由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2进行资产评估一准确确定股份数额和资本总量。3通知和公告通知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主要的客户及交易当事人。4修改公司章程以及申请股份公司名称预先核准。5资本筹集完成后进行验资。6成立股东大会,选举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数量少,董事、监事等。7设计印刷股票。8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缴销旧的营业执照,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刻制新的印章。40、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1公司资本减少到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的标准的程度;2股东人数不足2人时公司可变更为一人公司;3公司发生了某种变故而不再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但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41、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1公司人格的滥用者;2公司人格否认的主张者;3公司人格滥用行为及其带来的损害后果。
42、普通清算的法定程序:1组成清算机构;2通知并公告债权人及登记申报债权;3清理财产;4提出财产估价方案和清算方案。名词:
1、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2、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由一个股东单独投资组建或者特定人数的股东联合投资组建,股东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3、独资企业也称个人独资企业或独资商号、独资所有制、单人公司、个体企业,是指由 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并经营,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法律上不要求企业有最低的资本金,业主得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4、法定退伙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法定事由而当然退伙的情况。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8条的有关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有限合伙企业也称有限合伙是指由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总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普通合伙人对有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6、公司的设立是指为创建公司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7、国有独资公司也成为国有独股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指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8、转让同意制度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不转
让制度的核心。该制度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应征得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同意,其宗旨是为了每户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湖心基础。
9、股份有限公司实质是由数量较多的股东所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其中外国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以上;或者全部股东来自外国,其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1、股东权利原则是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应重视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的地位,使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
12、普通投票制是指在股东大会上行驶表决权时,针对一项决议,股东只能将其持有股份决定的表决票数一次性直接投在这项决议上,决议的结果取决于知识和反对的票数的简单比较。
13、累积投票制允许股东可以将其在选举每位董事上达表决票数累加,即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上的总票数为期持有的股份代表的表决票数乘以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的人数,股东可以选择将总票数集中投在一个董事候选人名下,也可以选择分散投入数人名下。
14、同时担任公司其他职务或者虽不担任其他职务但按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授权对公司的运营负有直接管理职责的董事为内部董事。
15、在担任董事职务公司不再同时担任公司内凝其他职务也不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事务的董事为外部董事。
16、独立董事是指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也不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事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其进行客观判断的重要关系的董事
17、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负责组织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公司常设业务执行机关。
18、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是指在公司章程上记载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出资。
19、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确定等于或高于法定最低资本标准数额,由全体股东认购的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本总额。
20、发行资本不同于资本的发行和股份的发行,它作为一个公司资本制度方面有特殊含义的术语,仅指授权资本制体制下股份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授权资本范围内依据股东大会或者章程的授权而决定发行的资本及其数额。
21、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注册资本须当月或高于法定最低资本标准,在公司成立前由股东一次性数额认购完毕,股东可以全部一次性缴足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及比例完成首次交付,使公司满足法定条件得以成立的资本制度。
22、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虽然确定了其注册资本数额,但发起人和股东先期缴付最低单元的资本数量如1美元,公司即可成立,公司资本中未缴足的部分由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适当的时候再行募集筹足的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没有法定最低的资本数额标准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实际是名义资本,股东的出资义务基于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的授权和董事会发行资本时股东的实际认购行为。
23、公司资本的增加也称为资,是指公司为了扩大营业、兼并其他企业、提高公司的竞争实力,以法定程序筹措新的入股资金的行为。
24、公司资本的减少也称为减资,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依法定程序降低资本总额的行为。
25、无面额股是指发行的股票上不记载面额的股份。无面额股份虽不记载每股面值,但会记载每股所称公司总资本的比例。
26、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7、派生诉讼也称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公关人员或者他人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方式追究其责任已恢复公司的利益时,由公司的股东给予公司的利益链接,径行代表公司对侵权方或者违约方发动的诉讼。
28、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史虽然以债权的名义流向社会,但其具有向公司股份转化的事先安排,因此其运作的程序要比单纯的债券发行和单纯的股份发行要复杂。
29、关联企业使之与其他企业存在特殊经济联系的企业。关联企业作为一种具有法律内涵的术语,既揭示一个独立的企业与另外的特定企业之间存有某种必得由法律予以关注和规制的经济利益联系。30、公司分立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财产责任相互独立的公司企业法人的行为。
31、吸收合并也称和吞并式合并或接收合并,在经济学上称为兼并。是指一个公司或几个公司的财产作为整体并入到另一个公司,转让公司的股东变为接受公司的股东或取得接受公司的价款支付,转让公司免经清算程序而解散,其权利义务业务程序的接收公司承继的行为。
32、公开收购,也称为集中竞价收购,事事受托人通过证券市场购买一家上市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以达到足以获得控制该公司经营管理权的股份的交易活动。
33、股东权:股东的权利简称为股权或者股东权,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主要体现在股东权上,股东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包括股东自益权和共益权。
34、共益权:股东在公司共同行使、实现的权利。
35、自益权:股东在公司单独实现的权利。
36、发起设立:指公司发起人把拟设公司的全部股份一次性地全部认购,并不向社会募集任何数量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37、募集设立:指公司发起人认购公司全部发行股份的一部分,但不能少于法律规定的认购比例,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使公司得以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38、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筹办事务并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的人,包括企业法人和个人。
39、公司债券: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40、公司人格否认:在英美法系国家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是指为了制止滥用公司人格,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机关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判令公司控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或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救济手段。
41、公司重整:也成为公司整理或者公司更生,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出现之虞时,为积极预防破产,经公司利害关系人申请,在法院干预下对该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重新作出安排并对公司实施强制治理,使其复兴的法律制度。
42、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使公司得以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43、普通合伙企业: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定力合伙协议,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44、私营企业:是指由私人投资、企业资产归私人所有、实行雇工经营且雇员人数达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45、董事会:是指依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所组成,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关。
46、控股公司:是指持有某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票或股份,取得股东会表决权的多数,从而对该某公司实施控制和支配的公司。
47、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简答:
1、企业法律形式具有的特征:(1)企业法律形式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2)企业法律形式是可以发展变化的(3)决定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4)企业法律形式表彰企业的信用基础,决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投资人的风险责任范围(5)企业法律形式决定企业里立法的体系和结构
2、几种主要企业法律形式:1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3公司企业
3、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其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1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计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4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5根据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投资的机构的决定选举厂长,包政府批准。
5、个体工商户开办条件:1人员条件: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居民、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2资金条件:有与其经营的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具体的资金数额相当有限,法律没有最低数额的强制性要求,一般从几百到数万元不等。3场地条件:要具备相应的场地及设施,有的则租用柜台或流动营业。4行业管理:某些行业应经行业管理机关批准,如销售烟酒或经销饮食业。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1中外双方或多方共同为合营企业的设立人和股东2中外合营者在企业中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相一致。3由于家合资经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中国法人资格,因而中外投资者以投资额为限或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4合资经营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是由中外合营者委派组成的董事会,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运营管理体制。5合营企业中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合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享有直接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权利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8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标志之一是,外方的投入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否则,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7、出资方式:1货币投资,是企业资本中的基本成分2实物投资,凡是企业生产经营生活中必不可缺的各类动产、不动产均可用来投资。3工业产权、专利技术投资,是指专利、商标和专有技术使用权作价投资。4场地使用权投资,一般只是属于中方的投资范围问题。
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特征:1中外合作企业的投资者有中方,也有外方;可能是良方,也可能是多方2合作经营合同是企业成立的基本依据3中外合作企业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4投资外方可以先行回收投资,且在期满时将投资利益无偿留归中方5企业的管理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6利益的分配和亏损的负担可不依投资比例确定,而由双方通过协商,用书面合同加以规定
9、公司法的特征:1公司法是一种商业组织法2公司法是一种商业行为法3公司法的主体内容由成文法构成4公司法的规范主要是强制性规范
10、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上限,一般最多为50人。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不能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公司资本。4股东出资转让有一定限制。5法定最低资本额的限制。
1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12、国有独资公司的具体特征:1从财产的最终归属关系看,国家是国有独资公司财产的剩余所有者。和独资公司的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实质,更强调其经营权属性。2从投资结构上来看,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3从企业制度上来看,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其设定、组织、运行均由《公司法》调整,它与原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制度上已经发生了变革,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体制。4与一人公司相比较,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主体也是一个,且同样是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这是相同点。5从使用范围上看,国有独资公司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都可以设立,不存在局限性。
1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征:1以协议方式进行。2股权的转让不改变公司的独立人格。3公司股权的转让涉及交易以外的其他利益主体包括公司本身的利益,因此交易的进行不能不取得利益相关者的人可。4股权转让完成后应当由公司依据强制法的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从而对受让股权的股东给予公示保护。
14、发起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把拟设公司的全部股权一次性全部认购,并不向社会募集任何数量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15、募集设立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公司全部发行股份的一部分,但不能少于法律规定的认购比例,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使公司得以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16、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是指设立公司而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筹办事务并享有五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的人,包括企业法人和个人。
17、发起人的权利主要有:有权签署发起协议;有权首先认购公司的股份;有权决定公司的章程;有权为期设立活动领受报酬。
18、发起人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责任:1发起人对公司不能有效成立的责任。2出资不足或者有瑕疵的补缴与补足责任。3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过失行为的赔偿责任。4其他责任
19、经理的职权:1组织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此外,经理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公司法予以任何。
20、股份转让的基本原则:1股东转让股份,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2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3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允许转让。4我国《公司法》继承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公司人格独立的传统精神,不允许公司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例外情况下的股份持有必须符合法律事先设定的条件和原因,并且要求公司须以谨慎方式加以处理。
2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3、关联企业关系及关联人关系的种类:1依据投资行为形成关联企业关系或关联人关系;2依据企业管理活动形成关联企业关系和关联人关系;3依据企业支配合同形成关联企业关系;4特定关联人的家庭成员,或与特定关联关系密切并在关联交易中相互输送利益的其他人与关联人所在的企业之间是关联人关系。
25、公司人格否认的制度特征:1公司人格否认以公司具有法人人格为前提;2公司人格否认的结果是要求滥用控制权的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法律责任;3公司人格否认知识公司人格制度的一种例外,不能普遍适用;4公司人格否认是对公司中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再调整,其目的是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26、合伙企业合伙人当然退货的情形有哪些?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的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7、有限合伙人的义务有哪些?有限合伙人的义务体现为合伙企业协议的义务和法定业务两方面,它主要包括:
1、真实履行出资义务
2、履行由合伙企业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3、不参与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包括不得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高管人员,不得接受执行合伙人的委托处理有限合伙企业的重大事务等。
4、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28、股东权利原则:该原则是指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应重视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的地位,使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该原则具体可以分解为:
1、股东会为最高权利机构原则
2、股东的平等对待原则
3、股东权利救济原则
29、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情形: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为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0、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公司成立时,公司的资本额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且要高于或等于法定最低资本额,全体股东应一次性足额募足全部资本,公司才可以成立
2、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公司资本额应与公司资产保持一定的平衡关系;
3、资本不变原则:该原则强调资本的公示性、确定性和稳定性,资本不可以随意减少,除非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
31、法人企业解散的原因:
1、公司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
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如公司设立的目的已经实现或根本不能实现;
3、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4、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司法解散。
32、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1、股份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
2、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3、股东有法定最低人数限制,但没有最高限制;
4、股份公司的资本划分为均等的股份;
5、股份公司设立和运行中可以公开募股集资;
6、股份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7、股份公司股东权益转让灵活。
33、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程序:
1、适格的并符合法定人数的发起人共同签署发起协议
2、由全体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3、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并签署公司章程
4、以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申请有关批准;
5、由全体发起人以书面形式认购公司章程确定的股本总额35%以上,并全额实际缴付;
6、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股份;
7、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8、申请设立登记。
34、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35、外资企业的特征:
1、全部资本是由外国的投资者投资的;
2、外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3、外资企业在中国应是一个经济实体或者法律主体,其在中国的经营活动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自主经营。
36、公司发行债券的一般性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权金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37.企业法律形式(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参照小书14—16页。
38.企业设立法律制度(一般条件、特别条件)小书20—23
39.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小书30页 论述
一、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1、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关于和约上的权利和制度权利。有限合伙企业基于有限合伙企业协议而产生。因此,有限合伙企人在参与组建有限合伙企业时,应当作为出资人参与有限合伙企业协议的谈判与制定,并在协议上签字确认。
2)关于投资确认与保障的权利。按照《合伙企业法》第66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3)关于权利分配方面的权利。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益分配应当贯彻按资分配的原则,即出资的多寡决定分配的数额。给有限合伙人一个什么样的利益保障模式,取决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谈判中的博弈实践,对有限合伙企业吸引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有重大影响。
4)关于投资处分的权利。首先,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设定质押,以获得他所期望的其他利益;其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企业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以便于其他合伙人进行对应安排。
5)独立从事个人业务的权利。法律不禁止有限合伙人同本有限合伙企业间进行交易,也不禁止有限合伙人自行或与他人合作从事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如果合伙企业协议对此作了限制性或禁止性约定的,法律予以尊重。
6)针对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的监督权利。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68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真实履行出资的义务。按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第64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2)履行由合伙企业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如合伙协议限制其从事与合伙企业有竞争的其他业务,保守合伙企业商业秘密,限制其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有限合伙人应当遵守这些规定。
3)不参与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包括不得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高管人员,不得接受执行合伙人的委托处理有限合伙企业的重大事务等。4)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1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东权
股东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有实体的,也有程序上的,法理上将股东单独实现的权利称为自益权,将股东共同行使的权利成为共益权。股东权主要有:
1、出席股东会议权和对公司重大觉得问题的讨论权和表决权。股东的表决权要取决于股东所持投资额的多少而有所区别。股东在股东会议上对会议召集通知中所列事项进行讨论时,有权发言提出自己的意见,股东的表决权也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不得剥夺。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有权选举公司的董事、监事,也有权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被董事会任命担任公司的高管人员,只要不违反《公司法》即可。
3、红利分配权。这是股东权的核心,因为从投资活动中实现收益是鼓动参与组建公司的终极目标。红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红利是指向股东分配的一切公司盈余;狭义的红利是股息以外向股东分派的盈余。公司的分配基本原则是以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但为了照顾千差万别的主客观情况,只要全体股东同意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当然可以,不以出资方式分配的规定一旦写入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时,就须获得全体股东的同意,不可以以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确定。
4、知情权。同样是基于投资而产生的权利。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拒绝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询。
5、股东临时会议召集请求权和提案权。召集请求权分为召开提议权和自行召集权。公司持有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临时会议,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应当负责召开。提案权是基于公司股东的成员权而派生的权利。
6、公司增资的优先认购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自比例认缴出资,但也允许股东全体同意作出其他的约定。
7、股份转让权。转让股权是公司的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份额转让给他人,使自己丧失部分或全部股份,使他人成为股东的行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时,在条件同等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
8、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公司在清算时,首先用公司财产清理公司债务,所余部分应按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三、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公司成立时,公司的资本额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且要高于或等于法定最低资本额,全体鼓动应一次性足额募足全部资本,公司才可以成立。这一原则一般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资本确定原则要求资本的实际拥有与其章程载明的数额保持一致,防止设立公司中出现欺诈、投机行为。其不足之处在于不利于公司设立的方便快捷,妨碍了商人们的创业机会;
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公司资本额应与公司资产保持一定的平衡关系。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由于溢价发行股份、经营盈利或亏损、不可抗拒的事由等因素均使公司资产高于或低于公司的资本,变化是绝对的,不变是相对的。
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强调的公示性、确定性和稳定性,资本不可以随意减少,除非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公司的注册资本一经确定便具有公示意义,对与公司交易的商人有资产担保信用的作用,公司不可以随意改变注册资本的数额。但是,当公司吸收新的投资得增加注册资本时,公司实际上会获取新的资产,这不仅有利于公司自身的发展,也有利于公司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因此,资本不变原则控制的对象是减少注册资本。资本三原则表现了公司资本制度的传统典型形式。
四、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区别
公司发行债券与发行股票同样是筹集资金,债券和股票均作为典型的证券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和转让。但债券与股票所代表的法律关系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
1、证券持有人与公司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债券只代表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股票则是一种所有权凭证,股票的持有者是公司财产的最终所有者。因此,双方的法律性质不同,权利义务也不同。债券持有者一般不介入公司的经营活动,而股票的持有者即股东则有权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管理事务以及选择公司的管理者。
2、证券发行的主体不同。股票只能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发行债券的公司则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的范围远大于股票发行主体的范围。
3、证券利益实现的方式不同。公司债券的持有者,对于其债权利益的实现有直接的请求权,而股票的持有者,作为股东对公司利益的分配请求权,只是在公司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公司债的利率是事先约定并保持不变的,股票则随公司的业绩灵活确定;股票可以溢价发行,而债券则不允许溢价发行;公司债体现了债权优于股东权的原则,因此,股票与债券在利益分配的程序上债券优于股票;在商业风险上债券小于股票;在利益分配的数额上,债券是预先确定的,而股票则含有交大的风险利益;在公司清盘时,债券应优先予以兑付清偿,而股票体现的股东利益在最后阶段公司财产有剩余时才能分配。
五、原告的主体资格及诉讼安排
为了保障中小股东的诉权和防止滥诉两种情况间获得平衡,就必须对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资格作出法律的强制性安排。
1、持有股份是提起派生诉讼的首要条件。对于有限公司而言,凡是股东均有提起派生诉讼的资格,法律没有限定持股比例;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起派生诉讼。
2、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均须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合理的期限,有限公司不做时间要求,股份公司则规定了连续180天的持股时间要求。
3、股东通过股份转让、证券市场交易或收购而取得公司的股份,应当事先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做些调查,调查完毕仍然同意受让股份,除非事后发现在受让股份时公司、董事会、控股股东对受让方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受让股东不得
对其受让前的有关侵权事实提起派生诉讼。
4、公司法应当奉行“同时持股原则”,即坚持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从针对公司的不法行为发生时起到诉讼终结,必须持续拥有公司的股权。
5、股东提起派生诉讼一般不应当设置担保条件,这是因为在我国现实的条件下,许多股东不大可能拥有较大数量的资金履行担保义务,设置担保条件会实质阻却股东维护公司利益的正当行为;同时,鉴于大鼓动或经历人滥权情况严重,股东利益保护的制度供给资源贫乏,有必要向投资者放权,从而遏止公司控制者对公司的侵权行为和改变董事会对公司利益维护的懈怠状态。
6、关于诉讼费的规定。依据我国现实经济条件,为鼓励中小鼓动通过提起派生诉讼维护公司的利益和自身利益,应当根据公司的资本拥有量设置教底的收费标准。
7、关于诉讼时效。第三人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人等针对公司的不法行为导致公司损失的,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时效应当与《民法通则》规定的时效相一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公司的侵权行为如果被揭发,自揭发之日起2年,没有被揭发的,自行为发生时起算,时效可适当延长。
8、法律禁止起诉人与个别股东合谋通过派生诉讼敲诈公司管理层及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与公司董事会合谋以虚假的派生诉讼阻却真正的派生诉讼,不得与律师合谋以派生诉讼为要挟,私下向公司或者被告索要金钱或者获取其他利益。
六、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依据我国公司法的结构设计,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我国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中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但是较其他普通公司设定了更严格的条件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一人公司只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 2.一人公司的股东包括了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3.一人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比普通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高7万元,并且应当按照法定资本制的要求一次性足额缴纳,为的是降低社会风险;
4.为了防范社会风险,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而自然人所设的一人公司不得再设一人公司;
5.一人公司的股东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只有一人,章程由一人制定,决策机关选择执行董事,公司法没必要要求组成股东会;
6.法律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要承担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别独立的举证责任;
七、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公司的区别(1)国有独资公司由于其股东是国家,投资主体的单一性不需要设立股东会协调股东之间的事宜,故法律规定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由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事宜,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授权的人民政府批准。(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产生方式和人员组成特点: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并根据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产生。董事任期届满3年,是否可以继续获委派担任董事职务的问题。对经理的任职,法律没有规定需报经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兼任经理。企业的财务机构、生产管理和营销部门在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经理对董事会负责。(3)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不得在其他商业组织机构中任职。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其中职工代表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当然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制度。
八、公司债权和股票的区别
债权和股票所代表的法律关系截然有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证券持有人与公司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债权只代表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而股票则是一种所有权凭证,股票的持有者是公司财产的最终所有者。
2、证券发行主体的范围不同。股票只能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发行债权的公司则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类。
3、证券利益实现的方式不同。公司债券的持有者,对于其债权利益的实现有直接的请求权,不管公司是否盈利,公司都应该履行按期给付本金及利息的责任。而股票持有者,作为对公司利益的分配请求权,只是在公司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9.独资企业的法律制度。小书30页
10.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小书57页 11.公司人格否认法律制度。小书244页 12.公司人格适用要件。251页 案例:
一、我国公司法第38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第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第三,审查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第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第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第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第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第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第十,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股东会会议分为首次股东会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三种情形。
首次股东会议也可以成为出资人会议,是指公司成立之初为组建公司而专门举行的由全体股东参加的会议。股东会会议的定期会议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活动的常态形式,可以是年度会议,也可以是本年度会议,甚至可以是季度会议。临时会议是在两次定期会议期间公司发生了紧急事项或者出现的重大问题而不得不举行的股东会专门会议。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内部转让 是指股权在股东之间转让。股东之间存在信任关系是有限责任公司构造成立的人脉基础,这一基础一旦受到破坏,就可能导致公司解体。在股东之间转让股份,排除了陌生人进入公司的机会,当然不会影响原股东间的人际合作关系,因此法律对此施加的规制不同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情况。我国《公司法》第72条第1款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是关于股东内部转让股权制度的核心条款。我国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体现了法律对
公司和股东意思自治精神的尊重。从实物角度看,公司股东内部转让股权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模式的:1公司章程对股东内部转让股权没有特别的规定,股东将特定的股东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没有发生障碍,公司只有两名股东或者虽然有多名股东但受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转让股权不主张对等的受让权力,转让方与受让方可以协商作价、评估作家完成转让行为。2公司章程对股东内部转让股权没有特别的规定,拟转让股权的股东提出转让的事宜,其他股东有两人以上主张受让股权的权利,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持股比例占得购买转让股权;转让过程的价格可以协商定价或者评估作价。3公司章程对股东内部转让股权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外部转让
是指股东将其所持股份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行为。由于外部转让一味的新成员的加入,这势必引起原股东之间基于相互信赖而形成的稳定的人际环境和行为预期的改变。因此,公司相关制度一般“限制”为基调施以调控。我国《公司法》的第72条的第2款、第3款、第4款规定的内容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不转让制度的核心条款。其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和不统一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 优先购买权。二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是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国公司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式都好应当通知公司给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公司存续的。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会可以资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公司法奉行资本不变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股东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其处理方式不得以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因此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行为必须设定法庭的原因,并且也自然意味着须同时启动公司减资程序。
六、法人企业解散的原因 我国公司法第181条、第183条规定的公司解散的事由,结合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法人企业解散的事由应为下方面:(1)公司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3)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4)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即行政强制解散;(6)司法
解散。
七、独资企业的法律制度
独资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经营,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法律上不要求企业有最低的资本金,业主得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特征:
1、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法人不得设立独资公司;
2、业主对企业事务有绝对的控制与支配权
3、企业的全部资产和利润归业主个人所有;
4、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5、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企业未能清偿的债务,业主以其其他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6、独资企业之经营和收入可看作是业主的经营和收入,由业主缴纳各种税收。
7、独资企业的存在与业主个人的民事人格不可分割。
八、普通合伙法律制度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定力合伙协议,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其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法定资本额为3万元,允许公司设立时设立人的的出资分期缴付,首次出资额不得地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且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后2年内缴付完毕,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付完毕,一人公司法定最低资本金10万元,且不允许分期缴付。
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此财产出资,但是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十、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原则 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原则,是指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框架下构造公司的组织机构,明确其各自的职权范围,协定相互运作关系,以期实现良好的公司治理。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原则包括:
一、股东权力原则: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应重视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的地位,使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可分解为
1、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原则;
2、股东的平等对待原则;
3、股东权利救济原则。
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权力制衡原则:公司组织机构中的各方利益主体均为理性的经济人,其行为是成本收益衡量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结果。良好的公司治理应充分重视激励机制,使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有动力积极履行职责。同时还要对大股东、董事和董事会、经理进行约束,以达到权力的平衡。
三、信息披露与透明度原则,这是公司组织机构有效运行的前提。
四、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原则 此外,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还应当贯彻分权制衡原则、效率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等。
十一、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股东的非货币出资财产价值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缴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12.企业破产制度的主要内容。(清偿、债权申报、法律责任)小书258—2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