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常铸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公司章程吉林地区”。
吉林常铸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章程及入股协议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常秀文、孟庆辰、孟欣尧共同出资设立“吉林常铸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设立,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公司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五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安全保护和安全生产,并采取措施对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七条公司依据《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为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八条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九条公司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条公司研究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在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