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理解_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3:48:1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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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理解 最近这段时间学习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明确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近年来,国内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发生了显著变化,随着金融行业不断创新,新的衍生金融工具不断推出。以前,中国金融市场中大多数是基本金融工具,像外汇、股票、债券和实物期货。实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而外汇、股票、债券的交易互相也无太大关系。但是,随着中国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许多新的衍生金融工具出现了。有外汇期货、外汇期权、股指期货,以及近期推出的国债期货等。这些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对现行金融商品转让的营业税分类抵扣制度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因为,金融机构运用衍生金融工具对冲其持有的基础金融工具的风险。比如,券商在开展融资融券的过程中,为了对冲股票价格下跌的风险,就会去卖空股指期货。在对冲交易中,基础金融商品的盈亏是和衍生金融工具的盈亏对抵的。此时,如果在营业税上仍然分类计算,盈利不能和亏损对冲,将极大的增加了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的风险。同时,也遏制了金融机构通过运用衍生金融工具开发出新金融产品的能力。在中国未来金融创新进一步发展,金融衍生品不断丰富后,量化交易将会越来越多。而且,金融机构主要实际通过对冲工具来管理风险的,而非真是通过买卖金融商品去获利。因此,未来金融机构(这类从事金融商品买卖的主体)买卖金融商品的交易大部分都是对冲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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