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08年11月稿_景区燃放烟花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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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

(08年11月稿)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保障公共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聘请燃放作业单位在指定场地、按照编排设计、由专业人员一次性燃放礼花弹、组合烟花、架子烟花、舞台烟花等,产生声、光、色、造型、烟雾等效果,供社会公众欣赏的活动。

第三条 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一、二、三、四、五级。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1、12号礼花弹多于1枚,且其数量控制在礼花弹总数的2%以内;

2、10号礼花弹多于100枚,且其数量控制在礼花弹总数的5%以内;

3、3号以上(含3号)礼花弹多于5000枚;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1、10号礼花弹多于1枚,且其数量控制在礼花弹总数的2%以内;

2、8号礼花弹多于100枚,且其数量控制在礼花弹总数的5%以内;

3、3号以上(含3号)礼花弹少于5000枚;

(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1、8号礼花弹多于1枚,且其数量控制在礼花弹总数的2%以内;

2、7号礼花弹多于100枚,且其数量控制在礼花弹总数的5%以内;

3、3号以上(含3号)礼花弹少于3000枚;

(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四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1、7号礼花弹少于100枚(不含100枚),且其数量控制礼花弹总数的5%以内;

2、6号礼花弹少于200枚,且其数量控制在礼花弹总数10%以内;

3、3号以上(含3号)礼花弹少于2000枚;

(五)不燃放礼花弹的,燃放组合烟花超过5000件的,为五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为确保公共安全,禁止下列事项:

(一)举办一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12号礼花弹超过礼花弹总数2%的或者10号礼花弹超过礼花弹总数5%的;

(二)举办二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10号礼花弹超过礼花弹总数2%的;12号礼花弹超过礼花弹总数5%的;

(三)举办三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8号礼花弹超过礼花弹总数2%的;7号礼花弹超过礼花弹总数5%的;

(四)举办四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7号礼花弹超过礼花弹总数5%的;6号礼花弹超过礼花弹总数10%的。

第四条 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取得资质证明的燃放作业单位,可以承接相应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取得资格证明的燃放作业人员,可以从事烟花爆竹装填、连接、检测、点火作业。燃放作业单位资质分高、中、初级。高级资质单位承担各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中级资质单位承担三级以下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初级资质单位承担四级以下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五条 燃放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

(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燃放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级公安机关负责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考核、认定工作,应当每年组织1次以上的燃放作业知识、技能考核活动。每次考核之日30日前,向社会公布报考条件、程序和考核范围、日期。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组织的燃放作业知识、技能考核。公安机关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行业协会等开展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经本人申请,组织考核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发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第六条 燃放作业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燃放操作规程等;有与承办燃放活动相适应的电子控制或者电脑程控燃放设备;有能够自行编排设计、安全操作焰火燃放活动的技术人员、作业人员。燃放技术人员持有国家承认的工艺美术、化工、电子等专业技术职称,燃放作业人员持有依法取得的资格证明。燃放技术人员、燃放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2个或者2个以上燃放作业单位。

各资质等级的燃放作业单位还应当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一)高级燃放作业单位至少有12名燃放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不少于3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不少于5人)、16名燃放作业人员参加过3次以上燃放作业;至少2名燃放技术人员主持过一级焰火燃放活动,且未发生过燃放技术事故;

(二)中级燃放作业单位至少有8名燃放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至少1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至少3人)、10名燃放作业人员参加过3次以上燃放作业;至少2名燃放技术人员主持过三级以上焰火燃放活动,且未发生过燃放技术事故;

(三)初级燃放作业单位至少有4名燃放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至少2人)、6名燃放作业人员。第七条 省级公安机关负责燃放作业单位资质审核、认定工作。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均可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申请燃放作业单位资质。申请时报送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二)燃放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三)资质条件要求的燃放业绩证明材料;

(四)资质条件要求的设施、设备购臵发票或者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

(五)本单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燃放安全操作等文件及其复印件。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行业协会等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并将结果在相关社会网站上公示7天。对评审通过、公示无异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对经评审、公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退还报送材料并说明理由。

省级公安机关自核发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备案。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每半年向社会集中公布燃放作业单位资质及业绩等情况。

第八条 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有明确的主办单位。政府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可以指定一个部门或者单位为主办单位。

一、二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日的20日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三、四、五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日的15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审查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焰火燃放许可证》应当载明主办单位和燃放作业单位名称、燃放技术负责人姓名,燃放活动性质、等级,举办时间、地点及周边环境,许可证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印章)、发证日期、证件编号。

主办单位聘请同一燃放作业单位,多次在同一场地举办已批准级别(含以下)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焰火燃放许可证》有效期限可以为1个月。

聘请2个或2个以上燃放作业单位在同一场地、时间共同承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明确燃放技术总负责人。《焰火燃放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联合承办的各燃放作业单位名称。第九条 主办单位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负责,具体负责下列事项:

(一)确定符合要求的燃放场地;

(二)聘请有资质的燃放作业单位,协助制定燃放作业方案并监督执行;

(三)制定并落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组织实施方案,协调落实交通管制、灭火救援、医疗救护、人员疏散等安全保障措施并组织演练;

(四)对妨碍燃放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设臵燃放安全警戒区、悬挂明显警示标志,安排专人警戒无关人员进入。燃放结束、确认安全后,解除警戒。第十条 燃放作业单位对燃放技术安全负责,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确保从事烟花爆竹装填、连接、检测、点火的作业人员,持有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二)确保所燃放烟花爆竹和燃放设备质量合格可靠;

(三)制订并执行燃放作业方案,安排本单位有中级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燃放经验丰富的人员,负责燃放现场指挥管理工作;

(四)遵守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等标准;

(五)确保所燃放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和临时存放安全,清理燃放现场未炸响的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 在舞台、体育馆等部位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只能燃放无烟舞台架子烟花、舞台喷花、舞台旋转烟花、烟雾类烟花等专用产品,并要排除烟花着火点周围5米范围内的瞬时可燃物,使用程控点火器。禁止封闭燃放场地,并要有人员紧急疏散通道。

第十二条 国外(含境外)燃放作业单位承接我国境内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按我国政府与其所在国家(地区)政府的约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有约定的,应当持所在国家(地区)主管机构核发的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事先向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 骗领《焰火燃放许可证》或者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的,租借、转让、涂改、伪造《焰火燃放许可证》或者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吊销《焰火燃放许可证》或者撤销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燃放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活动,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聘请个人、无资质单位或有资质单位超出资质等级承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二)超出资质等级承接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三)聘用无资格人员从事烟花爆竹装填、连接、检测、点火作业;

(四)未设臵燃放安全警戒区,或者燃放安全警戒区未设臵明显警示标志、未安排专人警戒;

(五)疏于安全管理,导致烟花爆竹流失;

(六)发生燃放技术事故或者安全责任事故;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骗取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撤销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燃放技术人员、燃放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燃放活动,并对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二)同时受聘于2个或2个以上燃放作业单位;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焰火燃放许可证》、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由公安部制定式样,发证公安机关印制使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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