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中旗中小学、幼儿园“名师”评选及管理办法(最新)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办法”。
乌中旗中小学、幼儿园“名师”评选
指导性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搭建教师专业发展平台,建立名优教师成长激励机制,培养和造就一批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理念超前、业绩和综合素质一流的名师队伍,带动我旗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乌中旗中小学、幼儿园“名师”评选工作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
为适应教学改革和我旗教育发展的需要,培养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名师”队伍,实施“名师”带动战略,以促进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全面提升办学质量,按照《教育规划纲要》有关师资队伍建设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评选范围
全旗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及教学教研机构的在编在岗教师。
三、“名师”名额分配办法
1、校(园)级“名师”:各校(园)按实有专任教师数的10%掌握,上封顶,下不保底。
2、旗级“名师”:由旗教育局按校(园)级名师总数的20%评选。
3、校(园)级、旗级“名师”名额核准:由教育局名师评选委员会综合评定。
四、评选条件
(一)校(园)级“名师”评选条件:由各校(园)参照旗级“名师”评选条件自行规定自主评选,但一定要客观、公平、公正、透明,突出激励性。
(二)旗级“名师”评选条件 A、必备条件
1、在学校被评为校级“名师”且为一线教师必须任课同时完成学校安排的工作量,主动承担学校其它工作任务。
2、遵守法律法规,模范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高度的敬业奉献精神;面向全体学生,热爱、尊重、了解和严格要求学生,使学生得到全面和谐发展。
3、关心集体,团结协作,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具有全局观念;坚持原则,严于律己,作风正派,道德高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4、有精湛的业务水平。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显著,并得到同行的公认;在发展学生智力,培养学生创造能力,指导优秀学生和辅导困难学生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能根据学科特点结合教学实践开展课外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
5、具有较强的教研能力。能积极承担和完成教育教学研究或教材建设工作,有较高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教材或论著。
6、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普通话等级证和合格学历:高中教师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学历,初中教师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小学(幼儿园)教师达到中师及以上学历。
7、被评为旗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优秀教师、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学能手、优秀班主任等。
8、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9、被评为市级名师的教师也可以参评旗级或校级名师评选。
10、近3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等次。B、业绩条件
旗级“名师”候选人年度工作业绩即“德”“能”“勤”“绩”上、下学期综合考评结果必须名列前茅;综合考评结果必须公示,且得到教师的签字认可。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之三条:
1、熟悉掌握中小学教育教学技能,教学基本功扎实,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教书育人成绩显著,优质课获旗级一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以上。
2、了解学生,注重培养学生各种能力,所教学科班风好、学风正,教学成绩在学校同类学科中名列前茅或在全旗统考、抽考中名列前茅。
3、科研能力较强,积极承担科研任务或教材建设任务,教研成果较显著且得到教师及上级教科研机构认可。
4、在面向全体学生的同时,注重特长生的培养,辅导学生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室组织的学科竞赛获旗级一等奖或市级二等奖及以上。
C其他
基层学校推荐上报名师条件适度放宽,具体标准由教育局名师评选小组确定。
五、旗级“名师”评选程序
1、个人申报:凡是符合旗级“名师”评选条件的校(园)级“名师”可申报评选。并填写《乌拉特中旗“名教师”申报表》,并附能反映本人学识水平、业务能力的获奖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2、民主测评:学校按照旗级“名师”评选的必备条件、业绩条件、直接认定条件等择优选拔候选人,并采取适当形式进行民主测评,并公布测评结果。
3、学校推荐:学校依据申报对象的业绩条件、师德考评、业务考核及民主测评情况,经教师会或教师代表会讨论,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同时,将推荐人选的业绩、考核、测评等情况进行公示。
4、教育局评审:教育局组成评审小组对各校旗级“名师”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和材料鉴定,并对各校旗级“名师”推荐人选进行考核考察,报局务会研究后,确定拟任人员。
5、公示认定:旗级“名师”评选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者,对其注册登记。
六、“名师”的待遇
1、经评选认定为旗级“名师”后,由旗人民政府颁发“名师”证书。享受津贴1000元∕月。
2、经评选被认定为校(园)级“名师”后,享受津贴500元∕月。同时,被评为市级名师的,津贴累积计发。
3、津贴年底经学校、教育局考察考核为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4、校(园)级、旗级“名师”优先参加学科教育教学培训、交流会及其它学术活动。
七、“名师”的任期
本着“机会均等,优胜劣汰”原则,校(园)级“名师”、旗级“名师”评选实行动态制,任期一年,每年度初评选一次。
八、“名师”的义务
1、主动承担校、旗、市、区等不同级别的教学示范、教师培训任务。
2、在教育教学、教师专业化发展中起到引领作用,要积极参与“青蓝”工程,有计划、高质量地完成所承担的青年教师培训任务,使他们尽快成长为学科教学骨干。
3、要不断反思自身的教育教学,努力丰富专业知识,积累成功经验。在新课程改革中,能积极带领本学科教师进行研究探索。要主动承担课题研究,并能转化为教学成果加以推广,积极发表有关课程改革的学术文章或教育教学经验。
九、“名师”的考核与管理
1、名师考核坚持考核、考查、考评相结合,旗级“名师”由人事股负责考核,教研室协同完成;校(园)级“名师”由学校负责考核,人事股监督并备案。
2、人事股负责岗位履职情况考核,教研室负责业务能力、业务水平等方面考核。
3、对“名师”的考核学校每学期一次,旗级“名师”教育局每年度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作为津贴发放和下次竞聘的重要依据。如果在学校和教育局组织的考核中考核等第为基本合格或不称职的,取消“名师”津贴和参加下一年度“名师”评选资格。
4、人事股建立“名师”档案并跟踪管理。不断充实完善“名师”档案库的建设,掌握“名师”的发展情况,促进“名师”再提高。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育局人事股审核报局务会研究后,撤销其荣誉称号,停止其所享受的一切待遇并取消其下年度“名师”评选资格。
1、在评选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
2、违法乱纪,有损教师形象的。
3、不能按照“名师”义务要求履行职责,个人工作业绩不突出者。
4、不安心教育教学工作,未经组织批准,外出应聘者。
5、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参与社会乱办班者,私自有留宿学生行为者。
6、基层学校名师在任期内调离基层学校时,名师名额待遇不随人员调离而带走,必须留于本校。
十一、几点说明
1、为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学校各学科教师应平等参选,避免出现“名师”评选集中在少数学科的现象。
2、“名师”如果在任期内离开教学一线从事学校其它工作,将不再享有“名师”荣誉及待遇。
3、参评人员业绩考核和获奖材料、证明以上年为主,适当兼顾当年。
十二、组织领导
(一)教育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股室长为成员的全旗“名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旗“名师”评选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局人事股。
(二)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名师”评选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标准高,要求严,各学校要成立组织机构,加强领导,按要求把“名师”评选工作落到实处,确保评选活动顺利进行。
(三)严格条件,阳光操作。在推荐中,要严把条件关,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好中选优,宁缺毋滥。推荐工作实施“阳光工程”,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十三、其它
1、本办法由乌中旗教育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