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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公路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
执行标准
路政部分
一、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处罚执行标准: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的,处二万元的罚款;
(二)擅自占用挖掘,经发现告知后继续违法的,按高限三万元罚款;
(三)经批准,但达不到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处五千元罚款。
二、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
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处罚执行标准:
(一)没有批准擅自动工的,处三万元罚款;
(二)发现后及时停止的,处五千元罚款;
三、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处罚执行标准:
(一)在公路用地内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挖沙采石爆破作业,处三万元罚款;
(二)在建筑控制区从事以上活动的,处二万元罚款;
(三)在公路两侧一定的距离内(控制区外)从事以上活动的,处五千元罚款。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它可能损坏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
上行驶的;”
处罚执行标准:
(一)横穿公路的,处一千元罚款;
(二)行驶一百米以内的,处五千元罚款;
(三)行驶一百米以上三百米以内的,处一万元罚款;
(四)行驶三百米以上五百米以内的,处二万元罚款;
(五)行驶五百米以上的,处三万元的罚款。
五、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四条 “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承运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
第十六条 “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
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使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执行标准:
(一)超限10%以下,以批评教育为主,一般不处罚,但对超限三次以上(含三次)的,责令卸载并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二)超限10%以上20%以下(含,下同),责令卸载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超限20%以上30%以下,责令卸载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超限30%以上40%以下,责令卸载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超限40%以上50%以下,责令卸载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以下罚款;
(六)超限50%以上70%以下,责令卸载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七)超限70%以上80%以下,责令卸载并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八)超限80%以上90%以下,责令卸载并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九)超限90%以上100%以下,责令卸载并处七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十)超限100%以上150%以下,责令卸载并处一万元罚款;
(十一)超限150%以上200%以下,责令卸载并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十二)超限200%以上,责令卸载并处二万元罚款。
六、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处罚执行标准:
(一)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造成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按高限三万元罚款;
(二)损坏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的处二万元罚款;
(三)损坏并存在安全隐患的处五千至一万元罚款;
(四)将标桩、界桩挪作他用的处一万元罚款。
(五)挪动标桩、界桩处五千元罚款;
七、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损害公路路产、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执行标准:
(一)造成公路损坏污染,但不影响行车畅通的处二千元罚款;
(二)造成损坏污染并影响行车安全畅通的按高限处五千元罚款;
(三)在公路上检验机动车性能试刹车,造成路面损坏影响行车的按高限处五千元罚款;
(四)造成路面损坏不影响行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八、造成公路损坏,责任者未向管理机构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执行标准:
(一)路产损失在三千元以下的,处三百元罚款。
(二)路产损失在五千元以下三千元以上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造成严重损坏,路产损失在五千元以上的,缴纳赔偿费并处一千元罚款;
九、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地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臵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臵者负担。”
处罚执行标准:
(一)设臵在三十平方米以上的,处二万元罚款;
(二)设臵在三十平方米以下二十平方米以上的,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三)设臵在二十平方米以下十平方米以上的,处一万元罚款;
(四)设臵在十平方米以下的,处五千元罚款。
十、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执行标准: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臵道口宽度超过路面三分之二或超过十二米的,处五万元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设臵道口宽度未超过路面三分之二或在十二米以内的,处二万元罚款。
十一、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处罚执行标准: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一万元罚款;
(二)在公路弯道或十字路口建筑控制区内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处三万元罚款;
(三)在公路弯道或十字路口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影响交通安全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罚款。
征收部分:
一、对未随车携带有效公路规费缴讫凭证或者免缴凭证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路规费征收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对未随车携带有效公路规费缴讫凭证或者免缴凭证的,可暂扣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并处三十元以下罚款。公路规费缴费义务人凭有效公路规费缴讫凭证或者免缴凭证取回所扣证件。
处罚执行标准:
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合简易程序。对未随车携带有效公路规费缴讫凭证或者免缴凭证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确凿,根据条例规定,可以当场处以罚款上限30元,以示惩戒。
二、车辆在报停期间行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车辆在报停期间行驶的,公路规费征收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应当责令公路规费缴费义务人补缴公路规费,并可处应缴费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执行标准:
情节轻微的,并处以应缴费额一倍的罚款;在执法工作中发现有屡次报停偷驶违法行为的,并处以应缴费额二倍的罚款。
三、拖欠、逃缴公路规费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拖欠、逃缴公路规费的,由公路规费征收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责令其当场补缴应缴纳的公路规费和缴纳滞纳金;当场不能补缴的,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费款三倍以下的罚款,由公路规费征收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执行标准:
年内累计满3个月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养路费的,并处以应缴费额50%的罚款;年内累计满6个月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养路费的,并处以应缴费额一倍的罚款;年内累计满12个月以上的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养路费的,并处以应缴费额二倍的罚款;主观存在恶意拖欠、逃缴养路费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并处以应缴费额三倍的罚款。
四、涂改或者转借公路规费票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涂改或者转借公路规费票据的,公路规费征收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应当没收公路规费票据,责令公路规费缴费义务人补缴应缴费款和缴纳滞纳金,并可处以应缴费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执行标准: 同报停偷驶。
五、对无养路费证、无号牌、无行车证、无驾驶证和报停后偷驶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无养路费证、无号牌、无行车证、无驾驶证和报停后偷驶的,追缴全额养路费和每逾1天处以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费额2倍的罚款。
处罚执行标准: 同报停偷驶。
六、对倒换牌照或涂改、转借、顶替、伪造养路费票证和滞纳金、罚款收据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倒换牌照或涂改、转借、顶替、伪造养路费票证和滞纳金、罚款收据的,责令补缴规定的全额养路费和每逾1天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外,应处以应缴费额2倍以下的罚款。伪造养路费票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责任人赔偿。
处罚执行标准:
本条规定主要针对套牌车辆倒换牌照的违法行为处罚,建议加重处罚,情节轻微的,并处以应缴费额一倍的罚款;多车套牌的、性质恶劣的,并处以应缴费额二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