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中山住房公积金自建房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中山市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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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住房公积金自建房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自建房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根据国家和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自建房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被委托银行)向贷款申请人发放的用于自建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凡按规定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的在职公积金缴存人因建设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均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贷款。贷款申请人在未终止上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前,不得申请本项贷款。
第四条 贷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2、具有有效、合法身份证明,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
4、能够提供自己建设自住住房有关手续的。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五条 贷款申请人申请自建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第六条 贷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合法的身份证明正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如已婚,则需一并提供配偶身份证明正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
2、户口簿正本;如已婚,则需一并提供配偶的户口簿正本。
3、婚姻状况证明正本(结婚证、未婚证/未婚证明、离婚证、财产分割协议)。
4、收入证明正本。
5、收入流水(最近六个月或一年以上的银行流水账,流水账必须显示户名及账号)或附有完税票据的其他收入证明正本。
6、供楼存折正本。
7、公积金存折正本。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
11、报建批复书正本。
12、预算报告书(建筑队盖章)正本。
13、施工合同正本。
14、施工队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施工队公章。
15、土地使用证正本。
16、提供自有资金存折或施工队出具的收据正本。
17、若抵押物价值不足时,须提供贷款申请人名下另一物业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第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受理申请后向贷款申请人开出受理通知单,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与申请人有关的情况进行贷前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不准予贷款的,通知贷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的贷款,由贷款申请人与市公积金中心及被委托银行签订相关贷款合同。
第四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应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的70%,最高可贷款额度由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并随国家政策调整而调整。第十条 贷款抵押物应以自建房所在土地作抵押,土地性质必须是国有出让,且已办理有关权属证书,若抵押物价值不足,可提供其他房地产作为共同贷款抵押物。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具有贷款偿还能力的,其贷款期限可延长1-5年。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人以自建住房或自有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四条 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抵押期间,《房屋他项权证》由市公积金中心和被委托银行管理。
第十五条 贷款申请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市公积金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抵押期间,未经市公积金中心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第十七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贷款申请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八条 贷款还款方式可以根据市公积金中心、被委托银行、贷款申请人三方约定按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贷款申请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日起进入还款期,贷款申请人可委托贷款银行通过借记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第二十条 贷款申请人如逾期还款,由被委托银行按逾期天数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罚息及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贷款申请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扣划贷款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和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二十二条
贷款申请人申请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的,经市公积金中心同意,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和贷款余额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之处按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作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