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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金炉违建案案例
2004年2月25日,东至公路分局路政人员在巡查中发现G206线1311k+300m处的公路石砌边沟外侧挡墙上建起了一处附属房屋,路政人员勘验了现场,计40平方米、为砖瓦结构永久性建筑,经询问了解到该房屋为东至县官港镇黄柏村三组村民汪金炉所建。在经调查取证后,依法下达了池东路字(2004)第07号《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拟给予(1)限三日内自行拆除。(2)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三日内到东至公路分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2004年3月18日,由于当事人汪金炉既不拆除违法建筑,又不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东至公路分局路政人员下达了池东路罚字(2004)第24911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汪金炉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又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东至公路分局于2004年6月19日向东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至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1日正式受理此案,下发了(2004)东行执申字第81号《行政裁定书》,在7月7日发送了《强制执行通知书》,法院多次传票通知当事人到庭,当事人仅在第一次接到传票通知后到了法院接受了询问,但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东至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5日在当事人汪金炉的门前张贴了《拆除公告》,限被执行人汪金炉于2004年9月2日前拆除违法建筑,但汪金炉一直置若罔闻,不履行法定义务。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12月1日,东至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和东至公路分局路政管理人员一起到当事人汪金炉家中,对汪金炉进行拘传,将汪金炉强行带到法院执行局。在询问过程中,应汪金炉的要求法院执行局组成合议庭,召开了执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东至公路分局路政人员说明了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汪金炉在陈述中强调自己有土地证、有土地使用权,以前的房屋是因公路拓改时拆除的,另外就是强调目前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房的不只是他一户。但对池州市公路管理局在处罚决定书上认定的事实部分及法律依据无异议。
最后合议庭宣布:被执行人没有提出合法的理由,因此该案需继续执行。个人的具体困难不能违反《公路法》的规定,案件的执行有先有后,被执行人汪金炉如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采取强制措施。因到下午5时当事人还是只愿意缴纳罚款而不愿拆除违法房屋。根据这种情况东至县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对被执行人汪金炉宣布执行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到12月3日在当事人的家属拆除了违法建筑,缴清了罚款和法院执行费用后。东至县人民法院提前解除了当事人的拘留决定,本案至此告结。
在该案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1、当事人汪某认为,自己持有政府部门发放的有效的土地使用证件,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公路部门作为一个职能部门,为什么不让建房呢?
2、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认为沿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房者甚多,就从我拆起,于理不公。最终形成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案件。
3、当事人汪某认为,造成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房的,是公路部门,拓宽改造公路时,造成当事人无处居住又不安排住处,只好在原地基或原地基旁边建造房屋,原因在你公路部门,你还来拆我的房屋,于理不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国内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作为政府部门颁发的土地证,虽然是有效证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特别规定,就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为准。所以说,虽然当事人有土地证,仍然不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
作为地方性法规授权的交通行政处罚部门,在做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还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才能够对违法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这段时间足以让别的当事人由于多种原因也在公路建筑控制内修建各种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由于拼比的心理,当事人认为都应受到处罚,但是由于违法行为发生的先后,以及处罚程序时间上的严格规定,就造成一种错觉,好像是针对某人进行了强制执行,而对其他人没进行处罚。这种情况很普遍,其原因是当事人对有关法律法规了解不透。还有些当事人认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房是公路部门造成的。其实这也是一种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等各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禁止新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确立前修建的建筑物及设施,不得改建、扩建,并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修建公路是原油经依法审批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在建筑控制区内的,应根据国内公路发展需要,由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国内公路管理机构组织拆除,并按于关规定给与建筑所有人形影的补偿。在拆除之前,一律不得改建、扩建或重建。因此说,因为公路部门拓改的原因造成当事人无法居住而在建筑控制区内建房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