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_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3:40:2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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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对辖区期货经营机构期货营销活动的管理,保障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期货经营机构风险,维护辖区期货市场经营秩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吉林省期货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在期货经营机构从事客户招揽业务的,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居间合同,其收入与其所招揽客户资金量、交易量挂钩的期货经营机构营销人员为期货经营机构期货居间人。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通过期货居间人依法合规地开展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业务等期货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期货居间人代理期货经营机构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指导意见》。

二、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规模及管理能力开展期货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建立健全期货居间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证期货居间人具备期货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期货居间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业务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期货居间人在期货营销活动中,因执行所属期货经营机构指令或者利用居间人身份违反交易规则的,所属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期货经营机构期货居间人应当通过吉林省期货业协会组织的期货居间人从业资格测试,具备规定的期货居间人执业资格,在吉林省期货业协会注册登记,并取得该会颁发的期货居间人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期货营销活动。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期货居间人执业资格证书:

(一)曾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曾因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未满三年者;

(三)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市场禁入期限未满者;

(四)党政机关﹑军队的现职人员;

(五)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开除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期货业协会、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不宜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

五、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拟聘用期货居间人的期货居间人执业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期货经营机构不得聘用其从事期货营销活动。

六、期货经营机构与期货居间人的居间合同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期货经营机构的名称和期货居间人的姓名;

(二)期货居间人的业务权限;

(三)开展营销业务的期间;

(四)期货居间人服务的期货经营机构;

(五)期货居间人的基本行为规范;

(六)期货居间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

(七)双方权利义务;

(八)违约责任。

七、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加强期货居间人的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定期开展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执业前培训应当不少于40个小时,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期货居间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

八、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与期货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前,应组织其参加由吉林省期货业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为其向吉林省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申请执业注册登记。完成执业注册登记并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居间合同后,相关人员方可开展营销活动。

九、吉林省期货业协会收到期货居间人执业注册申请后,经审查合格,予以登记注册并颁发期货居间人执业资格证书。执业注册登记事项包括期货居间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营销工作权限、执业期间、服务的期货经营机构和查询与投诉电话等。

吉林省期货业协会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就期货居间人从业经历、诚信情况进行必要性审查,必要时应向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征求意见。期货经营机构应按季度就期货居间人登记注册情况向吉林省期货业协会报送报表,吉林省期货业协会将情况汇总后,送吉林监管局。具体注册登记管理办法依吉林省期货业协会相关规定执行。

十、期货居间人相关执业事项发生变更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吉林省期货业协会申请期货居间人执业信息变更。

期货经营机构停止期货居间人从事期货营销活动或与期货居间人终止居间关系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收回该期货居间人的期货居间人执业资格证书,并自上述决定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吉林省期货业协会注销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同时及时通过有效方式进行公示。违反上述规定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自身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期货居间人同一期间只能与一家期货经营机构签定期货居间合同,不得同时与其它期货经营机构签定期货居间合同。期货居间人因变更执业机构重新向省期货业协会申请注册登记的,申请登记时,原执业机构应对该期货居间人最近一年执业情况出具鉴定意见。

十二、完成执业注册登记、取得期货居间人执业资格证书并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居间合同后,期货居间人方可执业。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廉洁自律、文明服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权限规定,应当做到:

(一)向客户出示期货居间人执业资格证书,向客户明示自己的职责;

(二)通过适当方法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并按照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要求,做好权限内的投资者服务工作;

(三)如实向客户说明期货的功能和风险,使投资者充分认识了解期货业务的风险特征;

十三、期货居间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期货经营机构的规定,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一)向客户介绍期货经营机构和期货市场的基本情况;

(二)向客户介绍期货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三)向客户介绍与期货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期货经营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向客户传递由期货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期货投资有关的信 3 息;

(五)向客户传递由期货公司统一提供的期货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期货居间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十四、期货居间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代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

(二)干涉或代为决定客户的开、转、销户,干涉客户自主交易行为;

(三)挪用客户资金、以客户名义或利用客户账户买卖期货;

(四)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期货买卖;

(五)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期货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期货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六)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七)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八)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九)为客户提供、设立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等各种方式(包括利用网络通信工具如QQ群、博客等)面向不特定公众擅自开展、变相开展期货投资咨询活动和从事客户招揽等活动;

(十)与网吧、期货投资咨询软件商合作开发客户;

(十一)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十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十五、各期货经营机构应加强对期货居间人的管理,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中至少要明确规定以下事项:

(一)期货居间人的职能;

(二)期货居间人的业务权限;

(三)期货居间人的从业准则;

(四)期货居间人的禁止性行为;4

(五)期货居间人考核制度;

(六)期货居间人从业风险和道德风险的内控措施;

(七)期货居间人的培训制度和淘汰机制;

(八)期货公司、营业部对期货居间人的管理职责。

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将期货居间人管理制度报吉林证监局和吉林省期货业协会备案。

十六、各期货公司在对期货居间人执业行为实施有效的集中统一管理基础上,可以根据期货营业部地域情况、期货居间人业务行为特点授予期货营业部管理职责。

各期货营业部应按照本公司期货居间人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服务于本机构的期货居间人日常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保证公司各项风控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期货公司应当与期货营业部合理分工,做好期货居间人的管理工作,不得以营业部自主管理为由,分工不明,相互推诿管理责任。

十七、期货经营机构接受居间人招揽的客户,要保证客户知情权。在开户环节,要采取积极措施向客户申明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与居间人的关系,明确告知客户居间人的职责,并要求客户签订风险告知书,确保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十八、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期货居间人信息查询、公示制度,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本机构期货居间人的姓名、业务权限、从事期货营销业务期间及期货居间人证书编号等信息,同时保证客户能够通过电话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随时查询期货居间人的上述信息,能够通过现场和互联网络的方式查看期货居间人的照片。

十九、期货经营机构应建立客户回访机制,内部控制部门应指定人员定期通过面谈、电话、信函或者其他方式对期货居间人开发的客户进行回访,充分了解期货居间人业务开展的合规性,同时做出完整记录,并于每季度末形成期货经营机构期货居间人业务合规性考核报告,报送吉林证监局和吉林省期货业协会。

合规考核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季度与期货居间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的运行和改进情况;

(二)本季度期货居间人数量的变动情况;

(三)本季度期货居间人执业情况;

(四)本季度期货居间人执业前培训和后续职业培训的内容、方式、时间和接受培训的人数以及下一季度的培训计划;

(五)本季度与期货居间人有关的客户投诉、纠纷及其处理情况,当前可能出现集中投诉的事项、形成原因及拟采取的化解措施;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

二十、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对期货居间人所招揽和服务的客户账户进行有效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立即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处理。

二十一、期货经营机构应采取有效手段向客户公示本机构期货居间人投诉渠道,保证在营业时间内,有专门人员受理客户投诉、接待客户来访,并采取积极态度,及时妥善处理,记录在案,同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吉林省期货业协会备案;情节严重、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报告吉林证监局。

二十二、期货公司应建立合理的期货居间人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引导期货居间人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客户服务工作,防止期货居间人为完成考核指标而损害投资者利益、影响期货经营机构正常经营秩序和市场稳定的情形发生。

二十三、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期货居间人档案,实现期货居间人执业过程留痕。期货居间人档案应当记载居间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期货从业资格状态、业务权限、从事营销业务期间、服务的期货营业部、执业前及后续职业培训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及超越业务权限行为的处理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信息。

二十四、期货居间人的执业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机构或者行政管理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

对于不具备期货居间人执业资格条件的期货居间人,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禁止其继续从事期货营销活动,并将相关情况向吉林证监局、吉林省期货业协会报告。

二十五、期货公司员工在本公司内兼职从事期货营销业务的,参照本指导意 6 见管理。

二十六、凡在吉林省聘用居间人开展期货营销活动的期货经营机构均适用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聘用居间人开展期货营销活动的,我局将通过责令整改、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的,将依法立案稽查。

二十七、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如中国证监会发布相关规定与本意见有冲突,以中国证监会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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