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通告_基金管理公司注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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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综合【分类细目】 其他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件

【颁布日期】 2008.07.23

【实施日期】 2008.07.23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题】 关于延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通告

【发文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告第1号

【主题词】

关于延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通告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4号)规定,我部对企

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有效期届满、提出延续申请的机构,组织专家进行了评估,并征求了中

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的意见,现公布如下。

一、延续33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

(一)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4家: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8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中信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三)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6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 银行。

(四)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15家: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注销3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

提出申请,不再保留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资格,并征得委托人、受托人 同意,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将原有企业年金基金业务分别移交给了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和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注销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年

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资格,注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

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资格。

三、暂缓延续1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资格,待公司相关问题处理完毕

后再作研究是否延续。在此期间,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要继续做好已有的企业年金基

金账户管理业务,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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