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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重难点辅导:第二章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2011-10-07
一、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 资产阶级宪法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思想条件。
1.近代资产阶级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商品经济是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国家权力和社会资源高度集中于以君主为代表的统治者手中,社会的被统治者奴隶和农民不拥有国家权力和社会的经济资源.必须使其对统治者产生严重的人身依附关系。这样,建立在人格独立、平筹、自由基础上的宪法当然不可能产生。
在封建社会末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逐步替代了封建生产方式。资产阶级为了迅速发展资本主义经济,迫切要求废除一切封建主义的羁绊,建立自由竞争和平等交换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这种经济形态对人的要求是人们必须成为具有独立人格主体,并且可以自由地占有财产,自由地出卖劳动力,自由地进行生产、交换与竞争。这样的要求反映在法律上,是用根本法去组织政府并规范政府权力,防范权力专横并为公民的平等权利与自由提供保障,这就为宪法的产生和宪政制度的形成提供了经济上的动力。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建立是资产阶级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资产阶级宪法是在摧毁封建专制制度、建立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为了摆脱封建专制的压迫和束缚,新兴的资产阶级不断掀起反对封建专制、争取民主、自由和平等的斗争。为了巩固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果,防止封建势力复辟,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便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来确认和巩固资本主义的民主制度。以平等自由为基础,以代议制、选举制、政党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近代民主政治为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以“天赋人权”、“人民主权”、“三权分立”和“法治”为内容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是近代宪法产生的思想理论条件。
宪政实践须以宪政理论为先行。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之前和其中,资产阶级的先进思想家纷纷著书立说,提出了一系列的民主、自由的主张,论证了以民主代替专制、以民权代替君权、以人权代替神权、以自由代替奴役、以平等代替特权的合理性,为资产阶级革命制造舆论。在此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学者如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提出的“天赋人权”、“人民主权”、“三权分立”、“法治”等自由、民主、人权的宪政学说。这些学说和理论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的重要思想理论武器,对于动员广大人民群众起来反对封建专制制度,推动资产阶级革命,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起了不可磨灭的历史作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它们又成为资产阶级制定、实施宪法、组织国家的重要思想理论基础。4.法律部门的增多,法律形式的分化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法律部门在更高层次上的统一是宪法得以产生的法律条件。
在资本主义社会产生以前,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口数量少,活动范围狭小,社会关系简单,所以不需要大量和复杂的法律规范和众多的法律部门予以调整。但随着历史的发展,新型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突破了原来的自然经济的框架,生产的专业化、社会化促进了商品交换的普遍与流行,因而使民事方面的法律关系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原来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律表现形式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各种部门法分离独立、自成体系已是大势所趋。而另一方面,法律各部门的分化又易导致各部门法的冲突,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因此需要有一种更高层次的根本法来统摄各部门法,使一个国家的各部门法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这种法律表现形式的变化为宪法的产生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
二、1954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1.主要内容
1954年宪法由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组成,共106条。它是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的,《共同纲领》中有关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基本政策实践被证明是正确的,宪法对此予以保留,并进一步加以充实和完善。同时,1954年宪法又是对《共同纲领》的发展。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规定了我国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它确认了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的国家性质,这比《共同纲领》规定的国家性质有所发展;它规定了我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确认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四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
(2)肯定了《共同纲领》所规定的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且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建国以来政权建设的经验,确定了我国国家机构的组成,规定了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制的活动原则,规定了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制度。
(3)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比较完善和具体的规定,开展了人民民主,同时规定了逐步扩大物质保障的措施,体现出国家、社会利益同公民个人利益的一致性。
2.基本原则
1954年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
(1)人民民主原则。宪法关于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规定,关于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相互关系的规定,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都体现了社会王义民主的精神。这种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即无产阶级钡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
(2)社会主义的原则。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并且“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这就明确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过渡进而建设社会主义的方向。
另外,1954年宪法在贯彻上述基本原则的同时,也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
三、1982年宪法及几次修改
1982年宪法由序言,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和首都组成,共138条。它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它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完善,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82年宪法是一部较完备的社会主义宪法,也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
现行宪法实施以后,我国的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宪法的一些规定与社会实践存在明显不适应的情况,为了适应中国社会主义新时期的形势和需要,全国人大依据宪法中有关宪法修改程序的规定,对1982年宪法作了四次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1.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两条宪法修正案,其内容是: 第一,修改第10条第四款,删去了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第二,对第11条予以修改,肯定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即“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2.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9条宪法修正案,其内容包括:
第一,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写入宪法序言,将“高度文明、高度民主,改为“富强、民主、文明”。这肯定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地位,比较榘中、完整地表述了党的基本路线。
第二,规定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的内容,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巩固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这有利于实现对农村政策的长期稳定。
第四,确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第五,调整地方人大的任期,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
3.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6条宪法修正案,其内容是:
第一,将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确立邓小平理论在国家的指导思想地位。宪法将序言第七段中“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一句话改为“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这样修改,是将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并列为宪法的指导思想,为邓小平理论在国家的指导思想地位提供了宪法依据和保障,使邓小平理论成为全国人民的行动指南。
第二,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总结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正确分析国情得出的科学论断,是邓小平理论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国家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出发点。
第三,在《宪法》的第5条增加一款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第四,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样修改,就使得宪法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
第五,关于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修正案将《宪法》第8条第一款中“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写人宪法,对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六,关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等非公有制经济,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修正案的这一规定是将党的正确决策加以宪法化。同时宪法修正案还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样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将会有力地推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七,将“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这是考虑到我国已经从革命时期进入建设时期,从法律角度来看,把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犯罪行为,规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比较合适。1997年通过的新刑法已经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宪法将“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对促进刑法的实施具有积极意义。
4.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14条宪法修正案,其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并将“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第二,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第三,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统一战线包括的“劳动者”、“建设者”和两种“爱国者”,一层比一层更广泛,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
第四,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3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五,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l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3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七,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社会保障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14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八,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的第1条即《宪法》第33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宪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第九,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59条第一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将这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第十,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第二十项“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修改为“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并相应地将《宪法》第80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修改为“宣布进人紧急状态”;将《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笫十六项“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人紧急状态”。
第十一,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81条中甲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第十二,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宪法修正案把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各级人大任期一致,有利于协调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人事安排。
第十三,增加对国歌的规定。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四章的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在这一章第136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