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教职工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暂行办法_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3:37:2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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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教职工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暂行办法

为鼓励我院教职工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进一步为教职工参与国际交流创造有利条件,扩大我校在国际学术领域的影响,提高我校国际声誉和学术研究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申请资助条件

(1)申请者是我院在职教师;

(2)申请者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必须是国际权威学术组织的序列学术会议或

是由国际著名大学或学术机构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

(3)申请者必须是论文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需受邀在会议上作口头宣读);

(4)论文第一署名必须是。

第二条审批程序

申请人出国(境)前一个月内需向所在学科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科进行审核,并将材料提交学院分管学科工作的领导。学院将组织各学科负责人召开评议会议,由申请人进行汇报,汇报后由各学科负责人投票表决。

汇报时需提供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书;

(2)国际学术会议的会议通知;

(3)国际学术会议给申请者的邀请信原件及复印件(原件返回申请人);(4)论文被会议接受或受邀做报告的证明。(5)申请出国(境)费用详细列表。

第三条 资助额度及用途

资助额度:

(1)原则上对于有纵横向项目且科研经费充足的教师不予资助;

(2)对刚进校的年轻博士或无纵横向项目的教师给予部分资助,资助额度不得超过总费用的70%,剩余部分由个人承担。资助费用用途:

主要用于国内、国际交通费、会议注册费、住宿费等。

第四条 被资助的义务

(1)返校后一个月内,在学院做一次学术报告,向相关学科的师生通报会议情况及会议所展示的重要科学研究进展和动态。获资助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做学术报告,将撤销此次资助。

(2)申请人需严格遵守差旅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等学校财务制度进行报销。

第五条 经费资助程序

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申请报销。

第六条 其他

在学科经费容许的情况下,原则上对每位符合条件的教职工每年资助一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院

201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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