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骑摩托车致人死亡车主不担责_摩托车死亡案例剖析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3:37:2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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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骑他人摩托车致人死亡车主不担责 近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偷骑他人摩托车致人死亡案,依法判处交通肇事者詹某的法定代理人赔偿死者邬某亲属各项费用411824.5元,驳回要求车主叶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2011年1月22日晚8时许,詹某无证驾驶无牌无证两轮摩托车,沿梅山镇史河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行至红军广场与盐业公司人行横道线处,将横过道路的行人邬某撞倒,造成车辆受损,邬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查该事故摩托车系叶长贵所有,事发前摩托车放于雇主李某玻璃装潢店院内,钥匙放在叶某寝室枕头下。詹某与叶某均系玻璃装潢店工友,2011年1月21日晚,詹某未告之车主叶某,擅自拿走钥匙将摩托车骑走,于次日晚发生此次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邬荣秀经金寨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金寨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邬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金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詹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邬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詹某赔偿了10000元。

法院认为:詹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詹某未经车辆所有人同意,擅自将他人摩托车骑走,对此有詹某的当庭陈述及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相印证,詹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因詹某是未成年人,依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其所应

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即由其法定代理人詹某、王某承担。叶某作为车主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管理义务,故不承担责任。(屈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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