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牙科诊所依法开业 适应卫生服务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口腔诊所营业服务项目”。
口腔健康水平是反映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在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建设上进行了积极的努力。我国卫生部1963年发布的关于开业医生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个体开业医生是独立脑力劳动者,是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补充……可允许极少数适合开业的医生个体开业。”这条规定,阐明了在我国现有条件下允许和保护个体牙科诊所存在的政策及其在发展社会主义卫生事业中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疗机构管理的立法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了更加快速地发展,先后颁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组织的口腔卫生服务需求日益增加,卫生法律制度为口腔医疗筹资、口腔医疗费用补助和口腔医疗职业责任保险提供支持和帮助,使口腔医师能更好地参与公共口腔卫生服务,塑造口腔医师在公众中的高尚形象,从而促进口腔卫生保健人权的实现。
口腔卫生服务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市场机制对口腔卫生资源起基础性配置作用,市场因素对口腔医疗服务市场的影响日益明显,需要运用法律组织、管理和经营口腔医疗服务市场,熟悉相关法规有助于口腔医师依法行医、依法执业。依法行医、依法执业是许可口腔医师注册执业的基本要求。
口腔医师开业和牙科诊所设置的审批权属当地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开业。过去其他部门审批的开业口腔医师和设置牙科诊所,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重新进行审查核准。开业口腔医师和设置牙科诊所必须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管理,业务技术指导和管理由指定的口腔医疗机构负责。开业口腔医师和设置牙科诊所除进行口腔医疗工作外,还要承担口腔卫生宣传、社区口腔保健等方面的任务。
作为牙科诊所和从业人员一方面要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同时又要切实做到自律。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我国有相当部分的牙科诊所和从业人员因受传统的因素、某些特定时期的原因等影响,在就诊环境、临床医疗规程、消毒隔离制度、服务品质等方面还不规范,由此造成了牙科诊所和从业人员的整体医疗质量不稳定,在社会上影响了牙科诊所和口腔医师的整体形象。
每个牙科诊所和每位口腔医师都应遵守国家开业注册和政府管理相关法律规定。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医疗行为,依法行医。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口腔医学临床质量标准,加强学习和强化自身建设,以规范牙科诊所口腔医疗工作。牙科诊所要实行以病人为中心,做到收费价格、疾病诊断以及处理的公开,提高透明度,保障患者知情权,严守患者的隐私,在医疗过程中严禁误导病人。把加强自律、诚信服务作为考评牙科诊所和口腔医师的重要内容。同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应有贡献。牙科诊所要加强与政府卫生监督部门的沟通,进一步合理、正规地对牙科诊所进行医疗质量和消毒隔离常规监控和指导;加强与口腔医学行业学会的交流合作,争取参如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以及继续再教育的机会,提高各牙科诊所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使牙科诊所尽快达到标准化、规范化,以保证口腔医疗工作的安全,切实维护病人的利益。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高速发展,我国的牙科诊所和口腔医师无论在规模上还是质量上都将有极大的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与牙科诊所开业管理和口腔医师执业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很多。必须加强执业法制教育,口腔医师只有做到依法执业,牙科诊所只有做到依法开业,才能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才能推动我国口腔卫生服务的进步,才能真正提高我国大众口腔健康水平。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口腔医学院系如何根据我国口腔卫生服务的发展要求和现代口腔医学人才的素质标准,加强医学生的相关法律法规教学,推进卫生法规课程建设,这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的口腔医学人文教育的重要课题。
1.口腔医师执业资格的法律法规
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1998年6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总书记发布第5号令予以公布,并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口腔医师执业准入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口腔医师执业,首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要求以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牙科诊所法人必须具备执业医师(大中小城市)或执业助理医师(小城市和乡镇)证书。
卫生部1999年公布《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规定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卫生部2002年修正《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国务院2003年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为了加强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管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外医学技术的交流和发展,卫生部制定《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规定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是指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
2.牙科诊所开业许可的法律法规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国务院1994年令第149号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1994年令第35号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了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公平、有序的竞争,2000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制定《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依据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以及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整体划分界定。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2000年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公布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指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合资、合作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下同)与中国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合资、合作中方)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的医疗机构。
牙科诊所开业从筹建成立就同国家法律法规密切相关。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设置牙科诊所应当依法办理审批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据牙科诊所的性质不同,属非营利性牙科诊所,应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属营利性牙科诊所,应当按照国家工商管理法规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当符合一些省市县区政府和部门法规规章的专门规定,如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对个人申请设置个体诊所还规定应当同时具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根据申请执业范围取得相应的医师执业资格后,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非在职人员。
牙科诊所在执业过程中也必须遵守上述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牙科诊所构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牙科诊所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国务院2002年第5号令公布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卫生部2002年第32号令发布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卫生部2002年令第30号发布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目前,在一些地方法规中已明确将医患关系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畴内,进一步加重了医疗机构的责任,如浙江省人大发布施行的《浙江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牙科诊所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纠纷,应当坚持依法处理和切实维护牙科诊所合法权益的原则。口腔医疗机构要依法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从源头防止各种医疗纠纷和事故的发生。在诊疗过程中应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原始资料,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才能分清责任,促使纠纷顺利解决。对于患者的无理要求,则应坚决抵制,要按照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的规定,对各种扰乱口腔医疗机构正常秩序、阻碍医护人员依法执业的行为予以打击,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牙科诊所税收管理的法律法规
为了加强对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税发1997年l78号公布《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制定《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按其性质不同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非营利性口腔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免征各项税收;营利性口腔医疗机构应按国家规定纳税。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地方税收征管,规范医疗机构的税收征管秩序,我国由地市地方税务局和卫生局制定医疗机构地方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县地方税务局、卫生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局),各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具体遵照执行。如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和马鞍山市卫生局2003年印发《马鞍山市医疗机构地方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并公布了马鞍山市营利性医疗机构名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42号《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目前国家为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在三年内给予免税的优惠。营利性牙科诊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减免税。牙科诊所在内部的财务管理中必须遵守有关财会法规,依法建立帐簿,实行财务核算;在收费上,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按照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做到依法收费。
5.牙科诊所人员管理的法律法规
在人员管理方面,牙科诊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聘用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专业人员时应当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聘请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护士执业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牙科诊所要按照卫生部《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加强牙科诊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改善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于从业人员业余服务和兼职工作要遵守卫生部《关于医务人员业余服务和兼职工作管理的规定》,使从业人员处理好本职工作与业余服务和兼职的关系,保障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群众利益。
牙科诊所从业人员是我国口腔卫生技术队伍的一部分。为了提高口腔卫生技术水平,适应口腔医疗现代化的发展,充分发挥口腔卫生技术干部的作用,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对评定从业人员技术职称的问题,要按照卫生部《关于评定卫生技术管理干部技术职称的规定(试行)》,以及各地区人事部门和卫生部门人才交流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卫生部2002年令第27号公布了《消毒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卫生部2004年还公布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0年公布了《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为维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卫生部2004年公布了《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和国食药监械2003年365号公布了《定制式义齿注册暂行规定》。要求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定制式义齿应进行注册。规定使用已注册的义齿材料生产的定制式义齿产品为Ⅱ类医疗器械,使用未注册的材料生产的定制式义齿产品为Ⅲ类医疗器械,产品类名称为“定制式义齿”。为了推动牙科诊所实施国务院公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保护条例》,卫生部2001年制定了《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试行)》。
牙科诊所内部管理中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对药品、医疗器械等加强内部管理。
7.牙科诊所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卫医发2002年190号文件公布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193号文件公布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试行)》。牙科诊所在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内部规范也普遍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约,为了规范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卫生部制定了《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牙科诊所为提高自身知名度,采用广告方式对自身进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医疗广告的发布作了详细规定,牙科诊所必须事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于1998年10月26日以工商广字[1998]第249号《关于实行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格式化的通知》对医疗广告的内容进行了限制。牙科诊所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的对外经济交往也普遍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约,如对外签订合同就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8.牙科诊所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依法行政,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卫生部令第36号公布了《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第21号令公布《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牙科诊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按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等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