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定稿]_应届毕业生报到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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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2002]高检研发第19号 【发布日期】2002-09-25 【生效日期】2002-09-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 《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2]高检研发第19号

2002年9月25日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对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渝检(研)[2002]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买卖尚未加盖发证机关的行政印章或者通行专用章印鉴的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行为,不宜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按滥用职权等相关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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