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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与担保的关系
近年,担保公司为了灵活运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收益,陆续开办了一些期限较短、操作方式灵活的委托贷款业务,对满足客户资金需求、提高公司知名度和扩大公司影响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作为担保公司能否直接介入金融业务、委托贷款的利息和相关费用应以什么标准收取以及如何保障委托贷款业务中担保公司所享有的权益一直是困扰业界人士的难题,以至于公司在开展该业务时瞻前顾后、患得患失,最终丧失一些宝贵的商机。为正本清源,正确理解委托贷款的来龙去脉,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理论知识对其做出必要的说明。
因为在委托贷款中同时存在名义债权人和实质债权人,前者是指贷款银行(受托人),后者是指委托人。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即借款人提供的担保应该向哪个债权人提供。比如在保证担保中,谁应该是债权人;在抵质押担保中,谁又应该是抵质押权人。
首先,委托人作为实质性债权人,承担委托贷款的法律风险,所以让借款人向委托人提供担保名正言顺。其次,贷款银行(受托人)作为名义上的债权人,其实质是代理人。虽然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委托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之不利后果由被代理人(委托人)承担,但该行为产生的利益也由被代理人(委托人)享有。因此,当委托人由于借款人的原因而不能享有基于代理行为产生的利益时,可以行使介入权,参与贷款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直接向借款人追索。合同法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
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8]以此推导,基于委托人之委托,如果借款人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则担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虽然是贷款银行和借款人(在抵质押担保情况下)或贷款银行和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在保证、抵押和质押担保情况下),但其仍然是受托人为保障委托人的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即“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所以委托人可以介入而行使担保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