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护女工权益相关建议_女工工作的亮点及建议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3:34:1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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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女工权益相关建议

摘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女工的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及企业的利益分配机制等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女工的权益维护工作必须适应这些变化,维护女工的合法权益要坚持原则、注重实效,要全方位地保障女工在劳动、生存、发展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协调好个人与集体、群体与企业等方面的利益关系。

关键词:女工;权益;劳动法

对女工实行劳动保护,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为了保护妇女在劳动中的特殊权益,我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发布过一些行政文件。近年来,在加强我国劳动法制的建设过程中,女工劳动保护的法律保障也受到重视。

一、维护女工权益具有深远意义

在法律上对女工要给予特殊保护是由女工身体条件和所担负任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对女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有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有利于民族优秀体质的延续。由于女性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的特点,决定了对女工要给予特殊保护,例如妇女生长发育机能、生理机能(血液循环、呼吸等机能),对外界环境的反应机能(基础代谢,对高温、寒冷等条件的承受机能)与男子不同。妇女在一生中所遇到的经期、孕期、产期、哺育期生理机能的变化过程,也需要在劳动中给予特殊保护。女工担负着抚养下一代的任务,有一些作业环境对妇女是有害的,例如铅、苯、汞、磷、尼古丁等有毒物质通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对胎儿发育产生不良影响。通过乳汁进入婴儿体内,对婴儿的健康也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对妇女的特殊保护,还关系到我国下一代健康体质的延续。

二、目前女工权益保护工作还存在着问题

自从国务院在1998年颁发《女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以来,企业女工自身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整体素质有所提高,劳动权益保护逐步得到保障,但仍有企业存在着消极保护和不予保护等局面,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忧虑。其主要表现:

(一)有企业对女工的劳动保护是积极保护为主流,同时也存在着消极保护的局面

国有企业对女工的保护都有工会组织实施。工会组织是党联系工人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工会组织的存在和制度的健全,无疑促进了女工的劳动保护,特别是在贯彻执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方面都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也有一部分企业对女工的劳动保护仅是一般性保护甚至是消极性的保护,这些企业只管企业的效益、报表、数字、自己的政绩,而不管职工特别是女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目前,在我国国有企业中存在这些问题还带有普遍性。由于大部分女工对《劳动法》了解的不够,在她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只有任其自然,听天由命,她们的自我保护意识也不强。女工中存在加班加点,劳动与工资不能挂钩,同工不能同酬,职工培训、社会保险仅是形式上的现象。

(二)《劳动法》等法规在宣传、贯彻执行方面不够彻底,致使女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在某些特殊行业,大多数人来自城镇待业人员或农村,她们文化层次比较低,缺乏对社会生活以及法律知识的了解,在工作中即使受到不公正的对待,甚至身心受到伤害时,也多是忍气吞声,没有意识也没有能力进行自我保护。目前,在我国许多企业均没有健全建立女工劳动保护机构,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制度,尽管各地都设有妇联会,由于妇联会的职能限制,在女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她们有时也是束手无策。

(三)法律不健全,也使女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严禁对妇女就业的歧视,然而在改革中,劳动权益首先受到冲击是女工。女工下岗的人数偏多,而下岗后再就业的比例却明显偏低,有的企业女工“内退”年龄越来越低,有的企业女工刚过40岁就退休。一些部门,招收女工往往对年龄、身材、相貌等条件要求过高,重男轻女的现象在企业中普遍存在。尽管我国《劳动法》在第七章专章规定了对女工的特殊保护,在此前,国务院、劳动部也分别颁布了《女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但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尚不尽人意,而且有些规定又滞后于社会形势的发展,致使在保护女工合法权益方面出现漏洞,也给在女工劳动保护方面出现了“无法可依”的局面。

(四)企业女工组织建设有待加强

从目前情况看,国有企业中效益较好的企业还比较重视女工组织建设。但一些单位常以经费不足,人员紧张为由,随意撤掉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婴儿幼儿哺乳室等女工特殊保护设施。在大多数改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中,女工“五期”保护形同虚设。

三、关于女工维权的建议及对策

“妇女解放”这个口号已经提了近百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妇女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解放,妇女的地位明显地提高,《劳动法》专章提出“女工劳动保护”,有关法规也规定了女工的劳动保护,正是从解放妇女和根据妇女的身体结构的安全和健康的特点来考虑,笔者建议如下:

(一)健全组织,源头参与,必须把维护女工权益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上

一是健全女工组织,完善工作制度。工会女工组织是女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是女工的“娘家人”。只有建立健全各级工会女工组织,才能更好维护女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二是注重源头参与,理顺劳动关系。维护女工劳动权益需要制度来保证。因此,建议各企事业单位,凡制定涉及女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文件时,都应征求工会的意见,并在程序上建立反馈制度。加大工会源头参与力度,逐步提高参与水平,选派女工代表参加在企业制定改革方案、政策、措施的过程,女工组织要积极反映女工的意愿,把女工劳动保护有关条例及特殊保护的内容纳入制度加以落实。

(二)是普及法律知识,为女工提供法律援助

一是要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广大女工法律意识和自我防患意识,使她们都能自觉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二是要加大《劳动法》、《女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那些不执行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给予严惩严处。三是在女工组织中成立法律援助中心,为女工提供法律援助。

(三)是逐步完善女工劳动保护的保障体系

企业工会组织应积极配合行政部门做好女工的“五期”保护。对哺乳期女工和怀孕女工,要注意协调和解决好假期与调换工作岗位问题。要加强女工沐浴室、女工更衣室、女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等“四室”建设,以确保一线女工劳动保护落到实处。

要坚持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使职工妇女病早发现、早治疗、早康复,为女工建立起一条劳动保护健康保障线,较好地保护女工身体健康。同时,还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督促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各级工会女工组织要积极努力为女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尤其是通过“扶助就业”、“爱心助学”、“结对帮困”等形式,切实解决困难女工的实际问题,真正营造一个“关爱困难女工、帮助困难女工”的良好氛围。

(四)是要努力提高女工的整体素质

当前,女工加强学习,提高素质,更新观念已成为拓展女工生存空间的必要条件。工会组织要有的放矢地通过举办报告会、读书征文、知识竞赛等方式不断提高女工的思想道德素质;通过对女工进行科技文化业务技能培训、心理体能培训、岗位练兵等形式,进一步提高女工科学文化、技术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素质;要深入实施“女工素质提升工程”,帮助女工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本?I,以不断适应结构调整和市场竞争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刘京州.浅议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J].甘肃科技,2004,(6)

[2]王轶.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9.[3]董文军.劳动合同立法中的平等观[J].当代法学,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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