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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工作进行集中检查整顿的通告
通政通告〔2011〕9号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及通辽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第十八次常委通过的审议意见(通常发〔2010〕22号),为充分体现民族平等和地方文化特色,彻底改变我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滞后的现状,市政府决定对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进行集中检查整顿。现通告如下:
一、整顿范围
各旗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国道、省道公路及铁路沿线地段,旅游景区,重点窗口单位。
二、整顿内容
(一)户外广告: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单位名称、广告等。
(二)牌匾: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中区直和外地驻通各单位牌匾以及用文字表示的各种交通标记牌
1匾。
(三)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召开会议及举办庆典活动会标的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四)重点窗口单位和部门对公众开展服务时,是否使用主体蒙古族语言文字情况。
三、整顿要求
(一)无蒙文字、蒙文错字、乱译、错译、乱写、乱刻的,比例失调的蒙汉文书写(蒙汉文大小比例1:1)、书写和挂放错位的(横写牌匾:蒙文上、汉文下;竖写牌匾:蒙文左侧、汉文右侧),必须纠正达标。
(二)字迹不清和蒙汉文字破损、脱落的,必须更新达标。
(三)内容不健康的予以纠正达标或拆除。
(四)书写、刻字、制作所使用的蒙汉两种文字的字号、原材料必须相等和统一。
(五)制作户外广告、牌匾的单位,应具备蒙汉文制作能力。
(六)对外重点窗口单位,要有蒙汉兼通的工作人员。
四、整顿措施
(一)强化属地管理。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检查整改工作,由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组织落实本项工作。
(二)进行综合整治。民委、文明办、规划、工商、城管、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综合整治。
(三)加强源头管理。依法管理各类广告公司、装潢公司、美术装饰部、刻字部、刻章店等社会市面用文制作单位,建立长效机制。
(四)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规范化要求的单位,由民委、工商、规划、城管、公安等执法部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拒不执行本通告、妨碍执行公务的,由执法人员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严肃处理。行政执法人员要文明执法,注意工作作风、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认真负责,抓好落实,确保达标。
五、整顿时间
从2011年9月1日开始到2011年11月底结束。
整改户外广告、牌匾,关系到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关系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愿广大各民族公民对整改工作给予理解和支持,积极参与配合整改工作,对违反本通告行为进行举报,共同营造一个平等和谐、团结进步的社会。
举报监督电话:8835609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