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集_思修法律基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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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集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思修法律基础案例”。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集

1、一位25岁网名名卡佳的北京女孩,在她的博客中,她这样表示愿为中国足球“献身”: “如果中国国青队在4月26日的中日国青比赛中能够胜出,我愿意与当场最佳球员度过浪漫一晚。” 你如何看待她这种行为?

2、“有关国人、外国人、汉奸与奸商”。2006年6月27日的《南方都市报》登载了发生在大连的一幕:一老外在地摊前买樱桃,摊主狮子大开口要35元一斤,路过的一对大学生情侣见老外语言不通上前当翻译,并帮助老外把价钱砍到15元一斤。老外离开后,摊主大骂那两个大学生:“一个中国人怎么帮着一个老外,汉奸!。”你如何看待这件事?

3、案例分析:2006年6月26日,世界第二大富翁,全世界公认的最成功的投资家沃伦·巴菲特宣布,将以每年分期付款的形式,将自己的370亿美元捐给比尔·盖茨的慈善基金会。这样,世界首富比尔·盖茨和世界第二大富翁就组成了超级慈善组合。在此之前不久,盖茨已宣布他将逐步退出微软的日常管理,全身心与妻子米兰达一起管理慈善事业。媒体言:“随着岁月流逝,有着主宰世界野心的无情商人比尔·盖茨,正慢慢向立志拯救劳苦大众的富有同情心的科学家比尔·盖茨妥协。

问题:价值的大小能否比较?如果可以的话,你认为比尔·盖茨和雷锋谁的价值大?

4、案例分析:今天,大家已经跨入了大学的门坎,你有没有清楚地想过,你来读大学是为了什么?

2002年,湖南株洲二中高级教师尹健庭在课堂上向自己的学生宣扬“读书就是为了将来赚大钱、当大官、娶美女”,结果被校方开除。这和那句俗语“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是一样的意思,大家今天来读大学是不是也是为了这些?仅仅为了这些?

5案例分析:有个年轻人曾经这样谈到:我的邻居为了手提箱里的1000元公款,和 徒搏斗牺牲了,可我不佩服她。我不明白,那1000元真的比生命还珍贵?你的看法呢?

6、案例分析:有个民工到城里来,很久找不到工作,他几乎快要饿死了,你认为他此时是该去偷一些食物来保全生命呢,还是为了守住不偷的原则宁愿饿死呢?

7、案例分析:人活着到底为了什么?

2006年9月1日,珠海平沙一中初三女生刘某某开学首日,在家中自缢身亡,年仅15岁。1 为什么在花样年华选择这样的不归路?后父母在整理她的遗物时发现了刘某某同学在自杀前分别写给父母、老师、同学的遗书,遗书的部分内容说明了她自杀的原因:“我根本不知道活着是为了什么。”

以下是她给班主任老师的遗书的部分内容:

老师,终于我还是选择了自杀这条路。你不必为我伤心,也不必为无法帮我而内疚。因为,没有人能帮得了我,就算你给我再多的心理辅导也没有用。而且,这个选择,会是我15年来做得最对的一件事。我觉得你应该为我高兴才对,我能用一颗很平静的心对待死亡。其实,死亡并不可怕,你大概以为我选择死是因为压力太大吧。这只是众多因素中的其中一个,而重要的原因是我根本不知道我生活在这个世界上是为了什么?为了我的理想?可是我曾问过自己,我有梦想吗?我真的有梦想吗?没有。如果是为了我自己,那我更加要去死,人总是要死的,人早死、晚死有什么区别?反正都是要死,不如早死算了。当然我会带着很多遗憾离开这个世界,但人死了,什么都不知道,有没有遗憾都不重要。

本来,我是不想死的,一是我想,要死也要给自己一个死的理由吧。那个理由,如果这次考试考得不好,就去死。果然,不出我所料,今次考试考得不好,一年的努力全都白费了。我不明白为什么我已经很努力,还考得不好,为什么?为什么?我真的很想知道。我实在没办法接受这个事实,更没办法相信这个事实。既然活得这么不开心,不如死了算了,到了这个地步,我已经无法选择!

老师,你就当从来没有教过我吧!

8、案例分析:《蒙田随笔》节选:

谈到人的价值,有一点许多人会困惑:万物都以其本身的品质来衡量,惟独人是例外。一匹马,我们赞扬的是它的矫健灵活,而不是它的鞍鞯;一条猎狗,我们赞扬的是它的速度,而不是它的项圈;一只鸟儿,我们赞扬的是它的翅膀,而不是它的牵绳或者脚铃。对于一个人,我们为什么不用他的品质去衡量呢?大群的随从、华丽的住宅、显赫的威望、丰厚的年金,这些统统是他的身外之物,而不是他的内在品质。

问题:你认为衡量人生价值的标准到底是什么?

9、案例:30岁博士不会炒鸡蛋 母亲不远千里来洗衣新华网南宁4月10日专电 年龄已经30岁出头,学位拿到了博士,但是连西红柿炒鸡蛋都不会做,还要母亲不远千里前来帮忙洗衣服„„这些听起来不可思议的事,生活中可真存在。专家认为,父母只要求孩子搞好学习,其他事情不让参与,实际上是剥夺了孩子成功的机会。

不久前,记者在南宁到北京的列车上遇到一位大娘,坐下之后的闲聊中得知,她此行是进京为儿子洗衣服来着。听后对这位苦心的母亲肃然起敬的同时,也让人隐隐感到一种悲哀。

大娘看上去60岁出头,身体还算硬朗,多年前已经从某机关单位退休,目前在一家私营企业里“打工”。说起儿子,她满脸自豪:儿子自小学习名列前茅,高考的时候考上了北京的名牌大学,大学毕业后留校读博士,博士毕业后留在北京的某部委工作。如此成就,让同车的乘客羡慕。

但接下来这位大娘介绍的“育子之道”却让人不敢认同。她说,儿子自小就听她的,从上幼儿园开始到高中毕业,她都“安排得妥妥当当”,包括进哪所幼儿园、小学和中学,在学校安排在哪个班,在班上跟哪位同学同桌,都由她选定。儿子除了学习,不用做任何事情,更别说干家务。儿子考上大学后,她“经常乘飞机或火车到北京洗衣服”。现在儿子虽然已经参加工作,年纪也30多岁了,但还没结婚,所以她还得继续到北京洗衣服,收拾房间。

她说,由于从小不会做家务,儿子连下面条、炒鸡蛋都不会。“非典”那阵子,她的儿子不能出门,外卖也送不进来,为了炒两个鸡蛋,结果打了半个小时长途电话回南宁请教。她说现在儿子已经到了结婚年龄,将来儿媳妇也要由她来选定,“我是他妈,当然要我同意才能做我的儿媳妇!”她说。

一位同车的乘客认为,这样的母亲太辛苦了,而这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即使学习再好,读书再多,又有什么用? 你的看法呢?

3.1李某,男,18周岁,1996年2月因与孙某发生口角以至将孙某打伤。后李某家长同李某本人一起到孙某家赔礼道歉,并支付了医药费。1998年8月,孙、李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受到李某辱骂、武力威胁的孙某气愤不过,向公安局揭发了李某将其打伤的事。公安局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认为其认错态度恶劣,不能减轻处罚,于是加重了对李某的处罚。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告之应先进行行政复议方可受理。问:以上的处理有无不妥?

4.1现有10家股东拟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已具备以下条件:

(1)该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以商品批发为主,准备了人民币3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

(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公司的名称待定,但已建立了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问:该拟成立的公司是否已具备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5.1、某甲幼年丧母,由其父抚养长大。后其父再婚。某甲与其继母乙格格不入,造成父子关系也较紧张。后因矛盾激化,甲与其父立据宣布脱离父子关系。几年后,甲父死亡,临终留下遗书:要求把其存款平均分给甲、其妻乙及其与乙的儿子丙;但在执行遗嘱时,乙阻止将存款的1/3分给甲,声称甲与其父已脱离父子关系,已无权继承其父的遗产,并将该存款取走。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2、1998年2月,某养鱼队与某水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甲鱼合同。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是1998年7月中旬,由水产公司自提。7月中旬,养鱼队按期通知水产公司提货,但水产公司因仓库不足,未按期履行合同。8月初,因山洪爆发,养鱼队的鱼塘堤坝被毁,甲鱼全部损失。养鱼队要求水产公司赔偿全部损失,水产公司不答应,养鱼队遂以水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造成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

据了解,养鱼队鱼塘被冲毁主要是由于有关人员思想麻痹,溢洪设施年久失修,又未能及时开启溢洪造成的。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6.1赵某,男,1986年12月出生。1999年7月到颐和园游玩,见一女孩在湖边划船。赵某强要登船。女孩未理,准备上岸。赵某大怒,用手向湖里推船,欲使女孩受惊。不料,女孩惊慌落水。赵某先是见状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成,女孩被溺死。

问:赵某的行为与女孩被溺死有无因果关系?表现为何种罪过形式?应否追究赵的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题答案:

3.1.答:公安局的做法有以下不妥之处:

1、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李某的违法行为已经过了2年,所以追究行政责任的时效已过,应不予处罚。

2、尽管1998年李某已经年满18周岁,但他实施违法行为时年为16岁,依法规定属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范围,即使该受处罚,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理。

3、公安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依法,李某不必经过行政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1答:《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从上可见,该公司不具备(2)(4)项条件,所以该公司不具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5.1、答:依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父子系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甲父子所立“脱离父子关系”的字据,不发生法律效力。甲父所立遗嘱是有效的,故应按遗嘱进行;但由于该项存款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应将其中一半划归其继母乙,其余的一半再按遗嘱平均分配。

5.2、答:从案情看,养鱼队的损失主要是由于自己未做好防洪工作造成的,而非由水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直接引起的。因此,水产公司的过错仅在于迟延履行合同。依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水产公司应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水产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养鱼队向水产公司已不可能全面履行合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此,水产公司应承担赔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6.1、(1)赵某因怒推船下水,与女孩溺死,不存在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赵某推船下水虽是故意的,但对女孩落水溺死是没有预料的,赵某应当预见而未预见,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因而赵某不应负刑事责任,但应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对其加以管教。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汇编

1李某,男,18周岁,1996年2月因与孙某发生口角以至将孙某打伤。后李某家长同李某本人一起到孙某家赔礼道歉,并支付了医药费。1998年8月,孙、李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受到李某辱骂、武力威胁的孙某气愤不过,向公安局揭发了李某将其打伤的事。公安局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认为其认错态度恶劣,不能减轻处罚,于是加重了对李某的处罚。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告之应先进行行政复议方可受理。问:以上的处理有无不妥?

答:公安局的做法有以下不妥之处:

1、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李某的违法行为已经过了2年,所以追究行政责任的时效已过,应不予处罚。

2、尽管1998年李某已经年满18周岁,但他实施违法行为时年为16岁,依法规定属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范围,即使该受处罚,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理。

3、公安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依法,李某不必经过行政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1现有10家股东拟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已具备以下条件:

(1)该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以商品批发为主,准备了人民币30万元作为注册资(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公司的名称待定,但已建立了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问:该拟成立的公司是否已具备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答:《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从上可见,该公司不具备(2)(4)项条件,所以该公司不具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5.1、某甲幼年丧母,由其父抚养长大。后其父再婚。某甲与其继母乙格格不入,造成父子关系也较紧张。后因矛盾激化,甲与其父立据宣布脱离父子关系。几年后,甲父死亡,临终留下遗书:要求把其存款平均分给甲、其妻乙及其与乙的儿子丙;但在执行遗嘱时,乙阻止将存款的1/3分给甲,声称甲与其父已脱离父子关系,已无权继承其父的遗产,并将该存款取走。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依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父子系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甲父子所立“脱离父子关系”的字据,不发生法律效力。甲父所立遗嘱是有效的,故应按遗嘱进行;但由于该项存款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应将其中一半划归其继母乙,其余的一半再按遗嘱平均分配。

5.2、1998年2月,某养鱼队与某水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甲鱼合同。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是1998年7月中旬,由水产公司自提。7月中旬,养鱼队按期通知水产公司提货,但水产公司因仓库不足,未按期履行合同。8月初,因山洪爆发,养鱼队的鱼塘堤坝被毁,甲鱼全部损失。养鱼队要求水产公司赔偿全部损失,水产公司不答应,养鱼队遂以水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造成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

据了解,养鱼队鱼塘被冲毁主要是由于有关人员思想麻痹,溢洪设施年久失修,又未能及时开启溢洪造成的。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从案情看,养鱼队的损失主要是由于自己未做好防洪工作造成的,而非由水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直接引起的。因此,水产公司的过错仅在于迟延履行合同。依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水产公司应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水产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养鱼队向水产公司已不可能全面履行合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此,水产公司应承担赔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6.1赵某,男,1986年12月出生。1999年7月到颐和园游玩,见一女孩在湖边划船。赵某强要登船。女孩未理,准备上岸。赵某大怒,用手向湖里推船,欲使女孩受惊。不料,女孩惊慌落水。赵某先是见状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成,女孩被溺死 问:赵某的行为与女孩被溺死有无因果关系?表现为何种罪过形式?应否追究赵的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答:(1)赵某因怒推船下水,与女孩溺死,不存在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赵某推船下水虽是故意的,但对女孩落水溺死是没有预料的,赵某应当预见而未预见,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因而赵某不应负刑事责任,但应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对其加以管教

7甲公司将自有房屋一幢租给乙公司,租期3年。半年后,甲公司向丙银行贷款200万元期限为1年,并以该出租房到设定抵押权。贷款期限届满,甲公司无力归还银行借款,随决定以1000万元变卖该出租房屋,乙公司、丙银行都以自己有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购买此楼房,丁公司要出1500万元购买此楼房。

1. 请回答:(1)乙公司是否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2.(2)丙银行是否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3.(3)若乙公司不愿出1500元购买,由丁公司买下此房,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为什么?

【答案要点】

(1)乙公司有优先购买权。因乙公司取得的租赁权具有物权性质。

(2)丙银行无优先购买权。因银行享有的抵押权仅具有价值上的优先受偿性。

(3)租赁关系。依“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丁公司要在购得此楼房后交由乙公司承租,直至原订合同期限届满时为止。

8.某市童车厂与某县长乐村联营搞电镀加工生产,由童车厂提供管理、技术等专业人员,长乐村提供土地、石房、劳动力等,并在当年开始加工生产童车的电镀配件。联营厂的电镀废水无任何治理措施,仅在厂房后挖一个约10米宽,20米长,0.6米深的坑,用以贮存废水。由于坑小水多,一部分废水通过地下渗透污染,而大部分废水则通过稻田边的小沟排入一小港,污染了小港下游群众的饮用水源,在联营前,童车厂与该村签订了合同,提出生产中排放出的污染物由童车厂负责治理,由于未能按合同执行,使周围的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向县环保局举报,县环保局经过调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于2[)06年7月15日作出对童车厂和长乐村各罚款1万元的决定。童车厂不服某县环保局的决定,向市环保局申请复议。市环保局经过审理认为,县环保局对童车厂的处罚并无不当,依法于同年8月20日作出维持县环保局的处罚决定的复议裁决。8月28日,童车厂收到复议决定后聘请法律顾问到市环保局请求免缴罚款。9月14日,童车厂向县环保局发出一个不交罚款的电报。为此县环保局于同月20日向童车厂所在的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此复议决定人民法院能够强制执行吗? 【答案要点】

这是一起行政复议执行案,所谓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当事人履行而采用各种强制 手段的活动。

行政强制执行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强制执行以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为前提;(2)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人民法院;(3)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而不是人民法院的裁判;(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它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5)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不发生执行和解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对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分情况处理:(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可见,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自己强制执行,结合本案,市环保局作出的维持县环保局对童车厂的罚款的复议决定,童车厂对此复议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不是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是聘请法律顾问要求免罚,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依 7 照《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县环保局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40条规定,本案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

9.甲电子配件厂与乙电脑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脑芯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100万元。乙公司先支付15%的货款即15万元,甲厂送货后1个月内,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乙公司先支付了15万元,甲厂送货后,由于乙公司经营状况不好,遂与甲厂协商,由丙公司承担债务,甲厂同意。

问:丙公司处于什么地位?其加入债务人,如果没有甲厂的同意,而只是通知甲厂,能否发生效1.【答案要点】

丙公司在本案中处于并存的债务人的地位。其加入债务人的行为是并存的债务负担。在并存的债务负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只需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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