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来料加工业务(定稿)_来料加工业务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3:33:2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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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来料加工业务

来料加工在我国又称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广义的来料加工包括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两个方面。它是指由外商作为委托方,提供一定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由我方作为承接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由委托方处置,承接方按照约定收取工缴费作为报酬

一、来料加工业务的性质

来料加工业务与一般进出口贸易不同。一般进出口贸易属于货物买卖;来料加工业务虽有原材料、零部件的进口和成品的出口,却不属于货物买卖。因为原料和成品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委托方,在一进一出的过程中并未发生转移,我方只提供劳务并收取约定的工缴费。因此,来料加工这种委托加工的方式,属于劳务贸易的范畴,它是以商品为载体的劳务出口。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解释,来料加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性质。

二、来料加工业务的作用

对于承接方来讲,来料加工业务具有以下作用:

1. 可以发挥本国的生产潜力,补充国内原材料的不足,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

2. 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有利于提高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

3. 有利于发挥承接方劳动力众多的优势,增加就业机会,繁荣地方经济。

对委托方来讲,开展此项业务,可以降低其产品成本,增加竞争力,并有利于委托方所在国的产业结构调整。

三、来料加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及有关问题

来料加工合同包括三部分:约首部分、本文部分和约尾部分。约首和约尾主要说明订约人的名称、订约宗旨、订约时间、合同的效力、有效期限、终止及变更办法等问题。本文部分是合同的核心内容,其中包括:加工产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交货期、损耗率、残次品率、加工费标准及金额、付款方式、保险、验收等。如果委托方融资为承接方购进机器设备生产线等,并在加工费中分期扣还其价款者,这就兼具补偿贸易的性质,我们应在合同或协议中加入相应的条款,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1. 对来料、来件的规定

在来料加工业务中,承接方能否按时、按质、按量交付成品,主要取决于委托方能否按质、按量、按时供料。因此,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来料、来件的质量要求、具体数量和到货时间。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为了明确责任,还应同时规定验收办法和委托方未能按规定提供料件的处理方法以及未按时到达造成承接方停工、生产中断的补救方法。

2. 对成品质量的规定

委托方为了保证成品在国际市场的销路,对成品的质量要求比较严格,因此,承接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从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出发,妥善规定,以免交付成品时发生困难。质量标准一经确定,承接方就要按时、按质、按量交付成品,委托方则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验收,或由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证明文件。为了保证产品质量,有时委托方也可商定派人到加工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生产监督。

3. 关于耗料率和残次品率的规定

耗料率又称原材料消耗定额,是指每单位成品消耗原材料的数额。残次品率是指不合格产品在全部成品中的比率。这两个指标如定得过高,则委托方必然要增加成本,减少成品的收入;如定得过低,则承接方执行起来就会遇到困难。在约定这一条款时,一定要做到公平合理,并且留有余地,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双方的厉害关系和能否顺利执行合同。一般委托方要求耗料率不得超过一定的定额,否则由承接方负担,残次品率不能超过一定比例,否则委托方有权拒收。另外,可要求委托方在提供原材料和零部件时,按照耗料率或残次品率的百分比增加供应数量,多出部分不计算在加工装配的成品数额中。

4. 关于工缴费标准的规定

工缴费是直接涉及到合同双方利害关系的核心问题。由于加工装配业务本质上是一种劳务出口,所以工缴费的核定以国际劳务价格为依据。并要具有一定竞争性。在对外谈判协商工缴费标准时,除了据理力争外,还要有长远观点。如通过认真审定,认为该项目确有发展前途时,在开展业务的初期,工缴费可以低一点,等业务开展起来,随着技术的进步和质量的提高,再逐步提高工缴费标准。另外,还应考虑到时常行情的变化和货币汇率的变化等因素,当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适当调整工缴费水平

5. 对工缴费结算方式的规定

来料加工业务中关于工缴费的结算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来料、来件和成品均不作价、单收加工费。采用这种方法时,多数是由委托方在承接方交付成品后通过汇付、托收或信用证方式向承接方支付加工费。第二种方法是对来料、来件和成品分别作价,两者之间的差额即为工缴费。采用这种方式时,承接方应坚持先收后付的原则,具体做法是,承接方开立远期信用证或以远期托收的方式对来料、来件付款;委托方以即期信用证或即期托收方式支付成品价款。在规定远期付款的期限时,要注意与加工周期和成品收款所需时间相衔接并适当留有余地,这样可以避免垫付外汇。

6.对运输和保险的规定

来料加工业务涉及两段运输:原料运进和成品运出,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由谁承担有关的运输责任和费用。由于原料和成品的所有权均属于委托方,所以运输的责任和费用也应由委托方承担。但在具体业务中可灵活掌握,承接方也可代办某些运输事项。如规定由承接方支付某项运费,则应在工缴费中将该项运费包括在内。

来料加工涉及的保险包括两段运输险以及货物加工期间存仓的财产险。同运输一样,从法律上讲,承接方只承担加工装配,保险应归委托方负责。但从实际业务过程看,由承接方投保较为方便,有时委托方也要求承接方代办保险,保险费可连同工缴费向委托方结算。如由承接方代办保险,双方还应约定保险险别、保险金额等条件。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适应来料加工业务发展的需要,开设了来料加工一揽子综合险,投保这一切险别后,保险公司即承担了两段运输和存仓财产险。

7. 关于由委托方提供设备和技术的规定

有的来料加工业务中,为了保证加工产品的质量,根据双方的约定,有委托方在提供原料的同时,提供某些设备和技术。这些要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机器设备除了要写明其名称、规定、质量、牌号、出厂地点和时间、价格外,还须明确是无偿提供还是有偿提供。如果有偿,要订明我国国内承接方偿还价款的方式和期限。若提供技术,除按一般技术转让要求外,还应规定国外委托方为国内承接方培训技术人员和派遣专家的名额、培训时间、专家工作时间,以及费用负担等具体事宜。

8.关于商标和专利使用问题

商标和专利都属于工业产权,在加工贸易中经常遇到国外委托方要求国内承接方按特定商标、外型设计和规格指标进行加工装配生产,在这些方面也应引起国内承接方的重视,为避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可要求委托方提供有关商标或专利的注册登记文件或足以证明其有合法使用权的其他文件,或在合同中订明承接方是按照委托方来样图纸、配方及指定的商标进行加工装配和包装,如对第三方构成侵权,责任全部由委托方承担,与承接方无关,承接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方负责赔偿。

此外,来料加工合同还应订立不可抗力和仲裁等预防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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