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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的名称是:全国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英文缩写:CHEC;
第二条 本委员会的性质:是由国家机关老干部科学健康协作中心、中国国际人力资源协会、世界抗衰老医学会中国区联合创办的非赢利组织;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服务于民众、服务于离退休老干部、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企业;大力推动健康产业发展,加强与国外健康产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健康产品的质量,支持新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发展,为发展我国健康产业,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委员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机关老干部科学健康协作中心;
第五条 本委员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委员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二)组织人才培训、职业技能鉴定;
(三)创办刊物,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四)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评价,鉴定和推广应用;
(五)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争创名牌;
(六)反应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承办国家机关老干部科学健康协作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委员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生产经营、研究开发健康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如保健食品、保健用品、保健器械等),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成为本委员会会员:
(一)拥护本委员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委员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报理事会批准;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委员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回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积极支持和参加本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委员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经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应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机关老干部科学健康协作中心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职能;
(七)领导本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任职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任职年龄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国家机关老干部科学健康协作中心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具备专业的会计人员,会计不能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是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委员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国家机关老干部科学健康协作中心审查同意;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本委员会中止协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机关老干部科学健康协作中心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委员会终止之前,须在国家机关老干部科学健康协作中心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