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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秀教„2012‟229号
关于印发秀屿区中小学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直各学校(园):
随着公用财政体制的逐步完善,中小学经费投入不断加大,资金管理的重要性日趋显现。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保证资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把《秀屿区中小学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2年10月24日
抄送:区财政局 区审计局 区监察局 郑部长 黄副区长 存档
秀屿区中小学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完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务手续,维护财经纪律,强化财务监督与管理,规范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的财务行为,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中小学财务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对全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相关责任
第一条 各中学、区实验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区实验幼儿园单独设置财务机构,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各小学(幼儿园)以所在中心小学为单位,设立中心财务机构,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体制,各小学(幼儿园)只设报账员(出纳),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向中心财务机构报账。学校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条
校长要切实负起学校财务管理责任,同时各校要指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财务工作。学校领导要认真学习财务制度和财经法纪法规,树立财务管理与教学管理并重的指导思想,要模范遵守财经纪律,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条 学校会计机构及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费用报销原始凭证进行逐一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报销凭证或附件不全的不予报销。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财务运作秩序,按照《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编制报表,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财会人员由区教育局统一管理,报区教育局考核任命。学校会计和出纳人选调整,必须报区教育局批准,校长不得私自调整校会计或出纳人选。
第二章 经费收支管理
第四条
各校要做好经费预算工作。每学期期初,各校经费预算应做到“稳妥
可靠,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收支平衡”。经费预算必须经学校校务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并按规定程序报区教育局批准。预算一经批准,各校应按照预算项目开支,不得调整预算,不得超前开支。
第五条 各校要按规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学校要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各项收入要及时缴存银行,收入发票要按月入账,暂付(收)款要及时清理。出纳(小学报账员)月末备用金必须严格控制在规定限额内,不得公款私存。往来项目要及时结算,校长个人不得结账。现金及银行转账支票预留印鉴应由出纳、会计两人分别保管,不得超限额保存现金。学校要定期不定期地抽查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
第六条 各中心小学要严格按照“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原则,以基层小学为单位,分校设帐,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归基层小学,实行基层小学财务校长负全责的审批制度,中心小学校长不直接审批基层小学支出报告和报销单据,不得向各基层小学摊派发票费用等,各基层小学收支自求平衡,结余留用,各中心小学的日常开支另行统筹解决。
第七条
各校必须按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搭车收费,不得自立项目收费,要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收费标准。
第八条 开支要分清资金渠道。支出计划应以收入计划为基础,切实做到:
一、“三个优先”,即:优先保证正常办公需要;优先用以添置教学设备;优先用于校舍维修、校园文化建设等。
二、“四个不准”,即:不准将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用于发放教职工福利、奖金和各种补贴等开支;不准以任何借口举新债;不准挪用、改变上级专项资金的用途;不准超标准接待。
三、“五个必须”,即:必须认真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必须制定购置教学设备改善办学条件计划;必须严格规范资金使用程序;必须坚持财务公开制度;必须坚持督查制度。学校应坚持“适度发展、项目论证、周密规划、严格审批”的原则,防止收支脱节,少收多支或套取资金,坚决制止未批先行、擅自借款等违规行为。代办费应按规定项目单独列支,做到专款专用,多还少补。幼儿经费也应按照管理费、杂支费、保教费等项目单独列支。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捐赠资金必须用在捐赠项目上的支出。
第九条
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把公款赞助给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向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学校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教
师集资或摊派。
第三章 报销审批制度
第十条
学校召开会议需要开支时应事先编制《会议费预算表》报校长审批。报销会议费支出应附会议通知文件、参加人员签到单、会议费预算审批表、会议费结算清单和会议费的发票,凡超出审批标准的会议费,不得报销。培训费报销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各校应明确一位领导为公务接待审批人。公务接待经办人员应事先按照《公务接待审批单》的内容和要求,一次一单认真填写,并报单位领导按规定标准审批。经办人员报销接待费支出时应附《公务接待报销汇总单》、《公务接待审批单》、正式发票以及各项接待费用结算清单,凡超出审批标准的接待费,不得报销。基层小学(幼儿园)要严格执行“零接待”制度。各中学、中心小学、区实验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区实验幼儿园每年接待费总额不得超过公用经费收入的2%,超过标准的要说明正当理由,并报区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方能报销入账。
第十二条
购买各种办公用品及教学设备等,必须事先填写《购物审批单》报单位领导审批,必须按发票管理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开具正式发票。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属于政府采购的物品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实物购入后,要按照规定办理验收手续,需要入库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校长不得自行采购物品。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报销,凡没有附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伙食费和交通费补贴(当日来回往返除外);外出学习、培训等报销必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各类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报销凭据。若因工作需要乘坐飞机的,必须经教育局分管副局长以上领导审批方可报销。
第十四条
修缮项目的管理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所有修缮项目(包括零星修缮)应编制预算,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施工方,并签订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必
须凭合法正式的原始凭证。修缮项目竣工后,应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工程预、决算书、合同书、审计报告要与工程款正式发票一起入账。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公务需要借用公款时,应由借款人按规定填制借款单,由单位负责人(或指定审批人)审批后,单位财务部门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公务结束后应及时办理借款核销手续,公务结束后三个月内未办理借款核销手续的按挪用公款论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单。校长不得向学校借款。
第十六条
凡开具和取得的发票,必须按发票管理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金额及内容等据实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挖补;凡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及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自制零星费用开支原始凭证必须由领款人、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禁止白条报支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
费用报销时,应按规定附上有关审批单和费用结算清单。发票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签字。购买需要入库的实物发票,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由仓库保管人员验收并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八条
学校开支在1000元以下的项目,由校长审批;开支在1000元以上项目,必须经校务会议研究后,校长审批方可报销,报销时应一并附上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项目支出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须采用银行转帐,不得以现金支付。汇款时须事先填写《汇款审批单》报校长审批。
第四章 审核报备制度
第二十条
各学校要增强财务管理透明度,做到制度化、民主化、公开化。学校每月收支情况应严格按校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公开并接受监督。各学校必须将本校财务收支、大宗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收费及减免情况、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等四项内容每月送区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财会人员做账要日清月结,出纳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总账、明细账等会计账簿必须规范齐全,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必须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每年各校必须把经校财务稽核小组审核后的出纳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总账、明细账等会计账簿送区教育局审核,并经审核人签字、盖章。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基建、修缮或大宗购物项目必须按上级规定要求,经校务会议研究决定。会议研究情况必须作真实详细的记录,研究结果必须公示。校长不得直接指定承包者或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收费应实行公示制度,明码收费,公示牌应设置在学校的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杂费减免应经校务会议研究确定,并在财务账目中体现。
第五章 票据及财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会计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所有收入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同时应做好电子票据的领用登记及使用后的票据核销工作。区教育局将加强对中小学校收费票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校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学校财产要有专人管理、保管,责任落实到人。保管要与会计紧密配合,及时做好财产的登记、借用、盘点、报废等工作,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每学年末,学校对固定资产要清点核实。报废的财产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报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价值在3000元以下2000元以上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报单位领导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随意自行处置。
第六章 稽核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财务稽核小组每学期必须对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进行审核。稽核小组成员由校工会主席、年段长、教研组长、教师代表等组成,学校工会主席
为校财务稽核小组组长。每学期必须将经校财务稽核小组审核后的相关会计资料送区教育局审核(各基层小学由中心小学汇总后报送),并经区教育局审核稽核人签字、盖章。区教育局每学年将委托区审计局或中介组织对中小学进行抽查审计稽核。第二十九条 各中小学校应建立财务自查自纠机制,每学期定期对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发现存在问题,要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逐条核对,逐条整改,同时要进一步补充、修订和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增强自我约束机制,杜绝财经违纪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财经工作健康有序运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学校财务人员故意违反本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学校领导对财务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或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法规,弄虚作假的,将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建议给予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财务稽核小组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学校发生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被上级查处,将追究校稽核小组成员的失职或渎职责任,对校财务稽核小组组长将从重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财务稽核小组成员、学校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学校发生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被上级查处,一年内被通报批评1次的,当年度不能评先评优或晋职晋级;一年内被通报批评2次以上(含2次)的,或因违反财经制度规定被调整工作岗位或受到组织处理的,当年度绩效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并给予降职或待岗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区教育局检举或
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学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财务人员抵制违反本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学校领导对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本规定行为的财务人员以调整工作岗位、解聘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依纪依法给予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校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职业中专)、九年一贯制学校、幼儿园等学校。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