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判决轻刑化的检察监督_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3:32:1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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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判决轻刑化的检察监督

杜文海

[摘 要]我国职务犯罪案件量刑出现了明显的“轻刑化”态势,引发社会大众的强烈不满,导致执法公信力的缺失,损害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反腐斗争的信心。检察机关应多策并举,积极应对,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防止和纠正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

[关键词] 职务犯罪 轻刑化 检察应对

但近年来,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比率远远高于一般刑事案件,此类案件的量刑出现了明显的“轻刑化”①态势,成为官员犯罪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引发社会大众的强烈不满,认为纵容了犯罪,破坏了法律的公平,导致执法公信力的缺失,损害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反腐斗争的信心,危及长期以来业已取得的反腐成果。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防止和纠正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检察机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积极应对。

一、完善内部工作机制,整合内部监督资源,提升案件审判法律监督的能力。

(一)、完善查办职务犯罪考核标准,强化证据意识。考核标准对执法办案有着巨大的影响和导向作用,目前检察系统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进行案件目标考核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考核指标偏重数量。没有案件数量就会影响全院的考评成绩,所以某些检察院的侦查部门为了完成指标往往会对一些数额较小、证据不完善的案件也立案侦查,对大案、复杂案件则只注重突破而忽视深挖。二是,考核侧重于有罪判决。客观上造成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和公诉部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共同目标仅仅满足于“诉得出、判得了”,没有重视是否“判得准”。为此应确立科学、合理地考评指标:着眼于案件的质量,以质量考核为主,数量考核为辅;增大职务犯罪大要案的考核分数比重,引进对职务犯罪有罪判决量刑是否适当的审判监督考核;这样可促进提高侦查人员固定证据与深挖犯罪意识,转变“从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把侦查、起诉工作的重点放在实物证据的收集上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避免证据收集不扎实、不充分导致公诉不力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指导作用。落实《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备案审查规定》、《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 杜文海,检察员,研究生学历,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检察院,邮编727031,手机***。①职务犯罪“轻刑化”,有人称之为职务犯罪“轻缓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对职务犯罪人判处较轻刑罚的司法趋向。其突出表现是职务犯罪相比其他一般刑事犯罪被判处缓刑和免刑的数量比例过多。

规定(试行)》等文件规定,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在办案工作中的指导作用。在案件初查以后,上级检察机关要掌握立案的犯罪金额或重要情节;密切关注案件的侦查终结、起诉、审判等环节在犯罪数额认定及重要情节方面的变化;对下级检察机关提出需要上级支持或者出面协调的,上级机关应当及时与有关机关或部门协调,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加强对案件质量的跟踪管理,及时进入对下级法院判决的实质审查,做到两级审查同步和一体化,对明显适用法律不当,判决崎轻的,基层检察院要及时提出抗诉,对没有提出抗诉的,上级院要指令下级院提出抗诉,并跟踪监督落实。通过上一级检察院的及时介入,发挥上下级检察机关一体化效能,有效排除案外因素的干扰和阻力,及时发现不公的职务犯罪案件判决并依法监督纠正,把审判监督由“软”变“硬”。

(三)、加强检察职能部门内部整合,发挥互补优势。实行有效的内部整合,实现检察机关侦、诉职能部门的良性互动,发挥互补优势,是提高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重要途径。具体而言,实行公诉向前延伸,加大对自侦部门侦查活动的监督力度,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听取案件进展及证据到位等情况,及时消除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上的分歧,对证据锁链的完整性、适用法律条款及定性的准确性,提出意见,按公诉证据标准引导侦查,指导取证工作。侦查向后延伸,服务于公诉,侦查部门及时将职务犯罪案件查办过程中嫌疑人的悔罪表现、证据变化等向公诉部门承办人员反馈沟通,便于承办人审查起诉时全面掌握案情,及时消除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上的分歧,进一步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通过业务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互补优势,形成法律监督合力。

(四)、严肃查办法官违法审判案件,发挥警示作用。职务犯罪案件判决轻刑化问题也是司法不公问题,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司法不公背后的种种犯罪行为,是促进解决这一问题的必要措施。受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当前法官职务犯罪问题仍时有发生。他们有的与律师相互勾结弄虚作假,有的利用所谓的法律“灰色地带”弄权渎职,有的滥用自由裁量权索贿受贿。检察机关应对职务犯罪案件审判的判决裁定文书实行专人审查,严格把关,对个案处理上没有提出适用缓刑、免刑量刑建议,而法院适用缓刑、免刑的判决以及量刑畸重畸轻的案件情况要重点审查。对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背后的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及时调查,该立案侦查的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通过强有力的刑事惩治,发挥警示预防作用,促使司法工作人员自觉廉洁、公正、高效执法,减少案外因素的非法干扰。

(五)、充分运用量刑建议权,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刑法对职务犯罪处罚规定的量刑幅度过宽,对法律的适用没有具体的限制性规定,量刑规则的缺失,导致法官在量刑时自由裁量权过大,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一定程度的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在审判活动中,检察院应依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对职务犯罪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将量刑程序纳入法庭辩论阶段,使控辩双方对量刑进行辩论。量刑建议应当载明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幅度、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对量刑部分进行阐释说理,列举证据分析是否适用缓刑、免处,提出一个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如果法官不按建议判,他就要在判决书论证适用缓刑、免刑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并且要能经得起本院审委会、上级院的监督,这样会有效遏制因暗箱操作所导致的缓刑适用不当的现象,有效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

(六)、完善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委会制度。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参与人民法院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是检察机关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分时,应邀请同级检察长列席。通过列席审委会可以直接就案件的定性、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法律的适用,与审判委员会面对面地沟通,阐明检察机关的意见、观点和法律依据。有助于审判委员会充分考虑人民检察院意见和观点,准确地适用法律,恰当地裁判案件,达到审判监督的目的和效果。

二、完善外部沟通机制,整合外部监督资源,形成打击职务犯罪之合力。

(一)、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协调、沟通。

1、细化缓刑、免刑的适用条件,减少人为因素的介入。我国现行刑法对缓刑、免刑的适用条件规定不够细化,缺乏明确性、可操作性。检、法两家所掌握的自首、立功的标准认识常存在分歧。建议由各省级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实际, 按照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原则要求再进一步细化对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和细化规范自首、立功等具体条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实施意见。从而进一步明确量刑标准,增强可操作性,减少人为因素的介入。

2、召开联席会议,形成解决问题的共识。案件侦结后,检察机关要及时加强与审判机关的联系和沟通,除了在认定事实及情节上进行监督外,更应加强对量刑的监督。在交流方式上,可采取定期、不定期与法院召开联席会议。对职务犯罪个案审理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相互沟通,对案件定性、证据采信、庭审旁听、案件线索移送等工作进行协商,相互配合;

对共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向审判机关通报反馈,提出修正或者纠正的意见、建议,形成解决问题的共识。

(二)、建立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支持的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办案的政治效果是根本要求,坚持党对司法工作在思想、政治和组织上的绝对领导才能保证党的反腐败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特别是在遇到阻力大、因难多的案件时,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向党委汇报工作,争取党委对打击职务犯罪工作的关心与支持非常重要。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理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这样既可以接受人大的监督,又可以争取人大的支持。

(三)、借助新闻舆论监督权,发挥新闻监督作用。随着现代传媒的逐步普及和发展,新闻舆论监督权已成为独立的权力,利用舆论的公开、透明,可以把职务犯罪的丑形,暴露于光天化日下,形成强大的社会威慑力量,这是对防范司法审判活动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司法腐败现象的作用是其他任何监督方式所不能完全替代的。检察机关可以适时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报道和曝光,发挥新闻监督作用,使人民法院在职务犯罪案件审理中不敢随意适用缓刑。

三、创新检察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拓展审判法律监督的有效途径。

(一)、建立诉前检察官走访调查制度。对职务犯罪案件可能适用缓刑、免刑的,诉前实行检察官走访、调查制度。通过走访认真听取被告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对被告人的评价,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综合判断.有利于检察机关作出合法、合情、合理的起诉,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引进判决公开审查评议制度。由检察院牵头,邀请人大、法学专家等组成一个评案小组,每年对当地法院在审理职务犯罪案件中作出的缓刑、免刑判决进行公开审查评议,通过对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判决的公开审查,可以发现量刑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意见或建议,监督和促使人民法院在职务犯罪案件审理中正确适用缓刑、免刑。

(三)、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异地审判制度。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的身份特殊,大多数是拥有一定权力和职务的官员,他们大都拥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网,即使被控制住人身自由,也可能会通过其既有的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干扰、影响司法活动。在本地提起公诉、审判,本地法官在判决时往往会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和干扰,说情送礼的有之,法官碍于情面判决时手下留情的有之,甚至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者也有之。要公正地处理这些案件,就应将案件快速侦查完毕后即交由异地关押、起诉、审判,能将上述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减小到最低的程度,阻却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

(四)、践行公开报告、质询制度。对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

用法律审判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和不当,经抗诉不改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无效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书面报告同级人大,提请人大召集两院公开报告、质询。人大根据报告情况决定是否公开进行质询,公开报告、质询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监督的过程。如果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没有错误与不当,人民检察院也可通过公开报告、质询准确了解案件事实,正确理解法律适用,从而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抗诉、上诉、上访,起到息诉和化解矛盾的作用。

(五)、尝试将社会监督引入刑事审判监督。社会效果是查办职务犯罪的终极目标,办案的最终目的就是归结为人民的满意。职务犯罪裁判文书生效后,检察机关在除确系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以外,对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的可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布,将具体案情、对量刑结果有重大影响的自首、立功的认定,判决结果乃至执行情况公之于众,接受民众的评判和监督,将群众意见作为是否抗诉的参考因素,争取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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