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保障性住房政策相关文件解读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
吉林省住房保障基本政策解读
住房保障基本政策
1、什么是住房保障?
住有所居是民生的基本需求,为了使人人都能享有适宜的住房,尤其是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政府通过建立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建立多渠道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最终实现“居者有其屋”目标,所采取的保障措施,即为住房保障。住房保障和失业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等都是广义社会保障的组成部分。
2、什么是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制定的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一项专门保障制度,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是: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明确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筹集廉租住房房源,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建立廉租住房保障的进入、退出机制等。
3、我国廉租住房制度的建立过程怎样?
1998年,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文件中首次提出“廉租住房”。文件指出,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 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这标志着我国廉租住房制度的正式启动; 2007年,廉租住房制度被首次写入党的十七大报告。报告指出“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这是党代会报告中第一次专门提及住房保障制度,更是第一次谈到保障方式和保障对象。国务院具体出台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明确提出:“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这标志着我国廉租住房制度的落实步入了实质性阶段;2008年,国家开始加大中央财政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支持力度;2009年,开始全面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4、什么是保障性安居工程?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指为改善城乡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而实施的具有保障性、政策性的住房建设。主要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城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第二类是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非城非乡”的煤矿、林业等独立工矿棚户区改造和垦区危旧房改造;第三类是农村泥草房(危旧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
5、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情况怎样?
我省2006年开始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2007年开始实施煤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泥草房改造试点,2008年开始实施城市廉租住房建设和林业棚户区改造试点。2009年,我省全面实施上述五个方面保障性住房建设,我们统称为“五路安居”工程。我省是在全国率先实施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煤矿棚户区改造、农村泥草房改造、林业棚户区改造“五路安居”的省份,这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民生、努力改善民生的决心和信心。
6、我省廉租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的建立情况如何?
目前,我省廉租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已初步建立,并正在进一步完善。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三大类,即纲领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和工作性文件三个层面,相关文件我们已收录到《吉林省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文件汇编》中。
(1)纲领性文件。是指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实施)意见。主要有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7号)及各地政府出台的实施意见。
(2)政策性文件。是指国家及省相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精神的文件,主要包括: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九部委第162号令),《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04号令),国家发改委《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发改投资〔2007〕3676号),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财综〔2008〕48号),民政部等11部门联合下发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等相关政策性文件。
(3)工作性文件。是指国家、省、市、县相关部门为加快推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下发的一系列文件、通知、规划、工作方案及要求等。主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08〕6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下发《关于印发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计划的通知》(建保〔2009〕40号),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09年新建廉租住房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474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综〔2008〕40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吉林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办法》、《吉林省廉租住房项目委托建设、购买招投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建设相关工作的意见》,省安居办下发的《吉林省廉租住房配建暂行办法》(吉安居办〔2009〕6号)、《吉林省地方国营农林场廉租住房建设指导意见》(吉安居办〔2009〕7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吉建保〔2009〕5号),省监察厅《关于强化监督严肃纪律保证全省城镇廉租住房政策贯彻落实的意见》(吉纪发〔2008〕1号)及省、市、县等其他相关文件。
7、廉租住房保障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统筹规划,分年实施。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数量、住房困难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保障目标和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量力而行,适度保障。统筹考虑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需要,坚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3)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建立住房保障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省政府考核市州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考核所辖县(市)人民政府。进一步明确了廉租住房建设属地方事权。
(4)地方加大投入,中央加大支持。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制度。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8、我省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有哪些?
关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保障范围,我省在《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我省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林业、煤矿、农垦等独立工矿区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从保障范围看,我省扩大了保障覆盖面,把地方国营农林场及林业、煤矿等独立工矿区也纳入了保障范围。和国家规定相比,这是有突破的。
9、我们通常说的“双困户”指什么?
我们通常说的“双困户”指的就是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具体是指同时符合当地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城镇家庭。低收入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住房困难是指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较低,设施设备简陋,居住环境较差。住房困难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一定比例以下确定,原则上应覆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上述两个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在这里,值得各地注意的一个问题是,要想确定“双困”标准,首先必须要有确定的前提和依据,那就是当地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等基础统计数据。这些基础数据同时也是编制住房保障规划的依据。因此,要求各地一定要认真做好调查统计工作。
10、廉租住房保障的形式有几种?
我省廉租住房保障有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形式。租赁补贴,是指由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行租赁住房,政府向其发放租赁补贴,分为直接发放补贴和租金核减两种形式。实物配租,是指由政府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完全产权或者部分政府产权的住房,政府产权部分实行低租金或者零租金,我省实物配租包括棚改解决廉租住房部分。
11、我省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标准如何确定?
目前,我省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的确定比较简单,就是按低保和低收入两个层次来确定。原则上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每户每月不低于110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户每月不低于80元。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地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综合考虑,自行确定。
12、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如何确定?
全省各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是不一样的,一般应控制在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13-15平方米之间。具体保障面积标准,是根据当地家庭人均住房水平、经济承受能力、住房状况,结合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以内,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13、套型建筑面积指什么?
套型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其中: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即:
(1)套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面积
(2)套内建筑面积=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廉租住房单套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以内。
14、我省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有哪些?
按照《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的规定,我省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当地居住2年以上。(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3)家庭人均收入,属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范围。(4)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属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范围。
失去原有各地,在城镇居住10年以上,符合本条(3)、(4)项规定,并具有居住地证明的农民家庭,也可以享受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待遇。
关于在当地居住2年以上,是指截至目前,连续居住2年以上。对于户口在当地,但在当地居住时间不满足上述要求的,视为暂不符合申请条件,待满足条件后,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城镇常住户口应是当地城镇常住户口。
15、如何认定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及人口?
按照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对家庭及人口给予认定。(1)依据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一证认定一户家庭。
(2)对于无住房而暂时落户在集体户口等处的夫妻(含未婚子女),可认定为一户家庭。
(3)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人口应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生活。低保家庭,以低保证载明的人员为准;其他低收入家庭以户口簿记载的家庭人口为准。实际居住人口少于户口簿上记载的人口数量的,按实际居住人口计算。
(4)因入托、求学等原因,将子女户口迁入亲友处或学校的,其人口在父母处认定。
16、哪些人口不能认定为保障人口? 按规定,下列情况不能认定为保障人口:
(1)虽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但未在当地实际居住的(入托、求学的成员除外)。
(2)劳教人员或服刑人员在劳教期或服刑期的。
17、家庭成员如何认定?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18、低收入标准包括什么指标?
按照民政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文件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
19、家庭收入如何认定?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1)工薪收入,是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的工资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其它劳动收入。
(2)经营性净收入,是指个体或私营业主扣除经营费用后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以及经营房屋出租业务的租金收入。
(3)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等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参加储蓄性保险所获得的收益,从事股票投资、保险以外的其他投资行为所获得的收益,知识产权收入,其他财产性收入。
(4)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主要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失业保险金、赔偿收入等,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经济补偿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等,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等。
20、哪些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抚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以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21、家庭财产指什么?
主要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22、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供哪些材料?
按照《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的规定,我省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收入证明。(2)家庭住房证明。(3)居住情况。
(4)户口薄和家庭成员身份证。(5)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况。
除前四项必须提供外,各地住房保障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23、家庭收入证明、家庭住房证明具体指什么?
家庭收入证明,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提交低保证;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自由职业者,提交个人收入情况的报告;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的,出具社保机构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等其他情况的,提交社区居委会开具的收入证明。
家庭住房证明,指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租住住房的,提交租房合同(协议);其他住房的,提交相关证明。
24、我省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程序有哪些?
按照《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及《吉林省城镇廉租住房申请、核准及轮候管理试行办法》(吉保房〔2008〕3号)文件的规定,我省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程序如下:
(1)申请。由申请人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初审、公示。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收入、住房等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应在当地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核准。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居住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给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4)轮候、公示。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列为县(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统一登记,参加轮候,并向社会公开轮候顺序。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5、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指那些人?
具体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由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26、如何确定廉租住房保障轮候顺序?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登记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其廉租住房保障轮候顺序。其中: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在轮候中的权重,可按照40%、40%、20%计算。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应区分不同情况,分为五个档次,每档次权重差距20%。根据上述计算结果,轮候顺序每年初重新排列一次,并向社会公开。
27、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由那些资料组成?
建立“双困户”档案是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保证,规范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应按户建立,具体包括: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的审查意见,户口簿复印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自有(租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租赁协议(合同)、借住房屋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农林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档案中还需要原有房屋照片,棚改解决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档案中还需要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8、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的公示内容有哪些?
各地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时,必须履行公示程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户主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数、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均收入、申请保障时间、申请保障方式、轮候顺序等档案内容需要向社会公示。
29、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的公示位置和时限?
申请阶段,由受理的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街道或社区书面公示15日以上;登记后,由受理的住房保障部门在当地政府网站永久公告。
30、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明确哪些内容?(1)租赁住房补贴期限。(2)租赁住房补贴额度。
(3)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31、实物配租合同应明确哪些内容?
(1)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租金及其支付方式。(3)房屋使用要求。(4)租赁期限。(5)房屋维修责任。
(6)政府提供部分产权的廉租住房,应当明确使用权、所有权转让,个人所有权继承等内容。(7)申请人不再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时的处理方式。(8)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9)其他约定。
32、廉租住房来源有那些?
(1)政府建设、购买、回购、改建、租赁的住房。具体指通过统建、配建方式新建的廉租住房,购买在建工程、普通商品房、二手房等取得的廉租住房,回购经济适用房、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改建原有公房、租赁其他住房取得的廉租住房。
(2)腾退的公有住房。(3)社会捐赠的住房。
(4)单位投资建设并按照政府租金标准,出租给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
(5)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各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建立廉租住房房源档案,加强廉租住房房源管理。
33、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的情形有哪些?
领取租赁补贴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1)领取租赁住房补贴后,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在当地居住的。(2)连续1年家庭收入高于当地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
34、停止实施实物配租的情形有哪些?
实物配租每个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享受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停止其实物配租,按规定收回配租给其的廉租住房,并取消其享受实物配租资格。
(1)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2)将承租的廉租住房改变用途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4)无合理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35、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如何处理?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实事求是地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对以瞒报、谎报、欺骗等手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肃处理。
(1)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记录其不诚信行为。
(2)以欺骗等手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对已登记的,取消其登记资格及其保障待遇;对已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补贴;对已获得实物配租的,责令其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此前房租,记录其不诚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