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电厂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_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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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电厂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厂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及《华电福建发电有限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交通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监督、考核、保障制约机制,厂内各种车辆实行“准驾证”制度,做到不失控、不漏管、不留死角。

第三条 交通安全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 纳入各部门安全目标及其他相关目标的考核。本着“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归口管理责任部门的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厂部成立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常务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

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主要安全职责是:

(一)贯彻各级政府关于交通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指示,落实上级公司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和有关要求。

(二)审批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的目标及工作计划,以及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预案等。

(三)督促、指导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反事故措施的落实,消除安全隐患。

(四)落实交通安全责任考核,对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履行交通安全职责的人员或交通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五)研究、解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厂长是本单位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车辆交通的厂领导具体负责交通安全。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各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交通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要求。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制,实现交通安全目标。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交通安全的检查、评价、整改和考核。

(五)配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和经费。

(六)组织制定本单位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七)定期参加车队安全学习。

(八)组织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 物业公司负责车队的日常管理

(一)负责对上道路行驶交通车辆的管理

1、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对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有关要求;

(2)提出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计划、目标,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应急预案等,并组织实施;

(3)负责本单位内部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培训、业务技术交流及定期技术考核工作;

(4)组织开展交通安全风险分析工作,落实防范措施;

(5)负责组织内部交通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和交通违章行为按规定及时处理;

(6)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档案,做好台帐记录;

(7)负责本单位车辆购置、使用、保管、维修、报废等全过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车辆的保险和各类规费的交纳;

(8)负责本单位专兼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审核驾驶员的聘用、借用手续,负责“准驾证”的考试、考核、审查、发放及注销等管理工作;

(9)对本单位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内部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建立交通事故档案;负责交通事故统计报告;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10)管理本单位内部道路及生产场所的交通安全设施;

(11)每季向安委会汇报一次交通安全情况和建议。

2、负责组织实施车队的交通安全有效管理,健全交通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3、负责全厂上路交通车辆监督管理(厂内机动车辆由使用部门管理)。建立全厂交通车辆的技术档案;综合产业所使用的车辆,由使用部门自行建立技术档案存档,同时向物业车队报备。

4、负责对申报“准驾证”的司机进行技术考核,对申报人的实际技能水平和应急能力,全面考核、评价记录在案。

(二)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

1、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2、车辆实行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并建立完整的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状况,历次维护保养及大修时间、内容、更换零部件记录,车辆损坏及修复情况,定期检查记录,缺陷情况。严禁车辆带病上路行驶。

3、按规定为车辆办理保险,车辆保险办理和理赔工作由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4、建立车辆维护保养检查制度,对车辆定期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不得驾驶。

5、驾驶员应坚持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对车辆各部件和装载物品进行检查。对于专项用车,驾驶员应严格核对用车人数,严禁无关(超范围)人员搭乘,并对出车前检查进行记录。

6、加强接送员工上下班通勤班车的安全管理:

(1)乘坐人数应以车辆核定的座位为准,严禁超员行驶;

(2)非厦门电厂员工不得乘坐单位通勤班车(厂部特批人员除外);

(3)指定通勤班车行驶路线(不同车辆制定不同路线),并根据路况不同,限定最高行驶速度和全程行驶时间。

(4)每车设立1名安全监督员(设定专座),负责监督、协助车辆行驶途中的交通安全。

7、加强车辆日常安全管理和安全考核:

(1)制定检查表每日检查车辆安全性能,车队至少每月检查一次车况;

(2)驾驶员必须严格考核上岗,发现严重超速(150%)、严重超载及酒后驾驶等违章行为立即待岗;

(3)装设车辆行驶情况记录仪(12座及以上客车),厂交委定期检查。

8、车辆进入生产厂(场)区以及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区域,必须符合规定。

9、从外部租借车辆的其行驶证、营运证、附加费证、保险费凭证等必须齐全有效,车况良好,按照“谁租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本厂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应经厂长批准。

10、车辆使用超过规定年限必须按当地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手续,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按规定增加检验次数。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车辆严禁使用。

(三)负责车队的日常管理

1、车队应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目标、责任及措施。

2、车队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技术培训;安全奖惩;驾驶员管理;车辆维修保养;车辆调度;车辆回场及车场(库)管理;安全检查;节假日车辆管理;事故调查及应急管理。

3、车队每月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学习有关交通事故通报,总结当月安全工作情况等;督促检查专、兼职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上级的各项规章制度;每日班前或长途出车前应进行安全交待,有关情况应有记录。

4、车队应建立驾驶员(含兼职驾驶员)台帐、安全行驶档案、不安全事件内部调查分析及处理档案、车辆安全技术档案等资料。

5、车队应严格执行派车管理制度。

6、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分析处理各种交通事故。

7、职工、家属租用车辆管理(见车辆调度使用管理办法)。

(四)负责对厂区道路和照明管理

1、负责厂内道路日常巡视检查、维修管理,及时处理道路塌陷、盖板破损、路面损坏等可能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隐患和排险工作。

2、负责对特殊需要的路面,进行加固处理。如因外来施工单位、厂内公司经营行为的,由使用单位负责支付加固费用。

3、每年9月,组织一次系统检查评价,发现问题应提出安全整改计划,并向资产经营部报送整改费用预算。

4、负责保持厂区道路照明设施完好,安装、维护厂区车辆限速等安全标志等。

第七条 安全监察部负责交通安全督查责任

(一)安全监察部应将交通安全纳入日常安全监督范围,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二)负责监督车辆使用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法规、制度,遵守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三)协助厂交委会对“准驾证”审查把关,参加交委会会议分析交通安全情况。

(四)监督相关部门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对进入厂区的车辆(外单位、综合产业、电厂等)进行监管,防止厂内道路车辆“三超”;负责收集厂内交通事故证据,参与不安全事件调查分析。

(五)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车辆所在部门应指定一名领导分管,贯彻落实交通安全法规及上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本实施细则。

(六)监督各责任部门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跟踪考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七)督促交通车辆变更部门在一周内将变更情况向车队报备,以利车队对全厂交通车辆状况,实行监督管理。

(八)监督各责任部门落实并完善车辆使用管理办法,加强人员安全教育和考核,杜绝发生公车私用、无证驾车,或无本厂“准驾证”驾驶本企业车辆及驾驶与执照、“准驾证”型号不相符的车辆,发现上述严重违章行为按照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车辆所在部门的责任

(一)实行“谁管理,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车辆所在部门应指定一名部门领导分管,贯彻落实交通安全法规及上级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本实施细则。并据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部门车辆管理办法。

(二)厂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都必须设立车辆技术档案,由车辆所属部门保管,并统一编号。

(三)负责落实并完善车辆使用管理办法,加强人员安全教育和考核,杜绝发生公车私用、无证驾车,或无本厂“准驾证”驾驶本企业车辆,驾驶与执照、“准驾证”不相符的车辆,发现上述严重违章行为应及时报告安监部,并按照规定追究其责任。

(四)车辆必须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并有检查记录,包括年检、月检、综合检、二保及车辆修理等保养工作。

(五)出车必须持有经部门领导签批的派车单(由留守部负责出厂时的检查)。没有派车单视为私自出车,私自出车一经查获将按厂部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章 厂区道路管理

第九条 跨越厂区主干道路上空架设的管线或其它构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米;次干道净高不得小于4.5米;厂内道路应有限速标志,车速每小时不超过10公里,以保证安全。

第十条 在厂区各道大门前设置标高,当车辆进入厂区前,由门卫保安人员负责检查车辆是否超高(以4米限),西大门进入指定道路并经许可后,可放宽至5米为限。超高的车辆,必须在门口采取减高措施后,再进入厂区。

第十一条 厂内道路应保持畅通,消防通道不得堵塞,特殊情况需开挖道路影响到车辆行驶者,必须经安监部和留守部批准,施工部门应在开挖路段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二条 厂区内行车规定

(一)禁止超过50吨重的车辆进入厂区,必要时应经留守部和安监部审批,同时必须采取减重或加固路面等措施。

(二)进入厂区所有车辆限速10公里/小时,通过交叉路口或人行绸密地段转弯调头和出入厂门、车间门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m内时应停止行驶,发现车辆超速按照违章给予考核;

(三)外单位车辆违章,则追究工程项目单位或经营项目负责单位责任,因此,工程项目或经营负责单位,事先必须通过签订安全协议书的方式,向车辆单位约定违章处罚办法,并交代有关车辆行驶规定,否则自行承担责任。

(四)“车辆限速须知”贴在车辆进出的厂大门上,门卫保安人员在车辆进入时加以提示,如发现不良苗头应及时向留守部报告。车辆在厂区内超速予以处罚,在一个安全周期内,第一次超速处罚违约金100元,第二次同部车辆超速处罚违约金200元,第三次再番倍处罚。

第十三条 厂区道路狭隘尽可能避免车辆交汇,特别是控制高峰时段的车辆数量和行驶路径。留守部与施工单位协调解决,重点对老大门进入的车辆进行控制;不准无关车辆从厂二道门进入生产区。

第四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十五条 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每6个月检验1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每6个月检验1次。如有国家标准有改变,相应调整,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的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传动系、行驶系及信号、照明、车身等,均应符合GB7258-8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十七条 厂内车辆,如电瓶车、铲车、叉车、装载车、推土机、汽车吊等车辆,必须经国家指定的技术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发放准用证后方准使用。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一)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二)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三)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四)车辆事故记录。

第十八条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应符合原劳动部95年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二)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

(三)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

(四)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五)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六)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十九条 厂内车辆、装卸设备必须有计划地进行大、中、小修和维护保养工作,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做好日常维护工作,易损零件定期检查并更换,使其保持良好状态。新购或修复后的运输、装卸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试运转证明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 出车前,驾驶员要对车辆进行出车前检查。车辆每周一次的例行车检;车辆拟离开厦门市行政区划时,出车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全面检查应做好记录或使用安全检查表,并将检查资料整理好,以备上级或有关部门检查。车辆应建立缺陷管理台帐,缺陷应及时消除,严禁带病车辆上路行驶;驾驶人员对车辆的管理,实行“谁开车谁负责”的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公车不得私自外借,如对外经营活动的车辆,须经厂长或分管厂领导书面批准后,承包方的资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使用安全责任;车辆离开。

第二十二条 电瓶车、铲车、叉车、装载车、推土机等厂内车辆禁止开出厂区,若因工作需要必须开出厂区时应经厂长批准。

第五章 驾驶员和准驾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 车辆驾驶员除持有有效驾照外,必须持有经本厂考核后,发给的“准驾证”,方可驾驶公车。接送职工上下班车辆,必须由专职司机驾驶。

第二十四条 驾驶本厂车辆实行内部专(兼)职驾驶员“准驾证”制度。办理内部准驾证条件和规定:

(一)工作需要。

(二)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龄满2年。

(三)身体符合所驾车辆需要的条件。

(四)兼职驾驶员必须是本单位在册员工。

(五)各部门(公司)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办理自购车或厂部划拨由其管理车辆的准驾证,应经行政事务部初审、分管厂领导审核、厂长批准。没有管理车辆的部门(公司)中层干部原则上不予办理准驾证。

(六)原则上一部车只能办理两本准驾证(厂内作业车辆可适当放宽限额),特殊情况一部车需办理两本以上准驾证的必须由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厂长批准。

第二十五条 准驾证办理程序

(一)车辆所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填报申请表,并附有效的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安监部和物业公司负责审查(办理12座及以下车辆的准驾证还必须经行政事务部审核同意),车队组织申请人员进行驾驶技术考核。

(三)考试、考核通过,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厂长批准,颁发准驾证,并予以公布。

(四)持有“准驾证”人员离开或变更工作岗位时,原“准驾证”自动无效。物业公司每年负责公布一次有效“准驾证”人员名单,并上报华电福建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五)持有“准驾证”的交通车辆驾驶员,每年参加车队集中学习或培训不少于一次;准驾证每年复审一次,不符合条件者,收回“准驾证”。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注销或不予办理准驾证,并在备案资料中注明:

1、有妨碍安全驾驶车辆的疾病。

2、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接受违章或肇事处理。

3、已离开工作岗位、退休、退养或自谋职业。

4、驾驶员本人提出注销。

5、发生多次交通不安全事件或违章积分达到高限。

6、将车辆交给无准驾证人员驾驶。

7、本单位认为不适应驾驶车辆。

第二十六条 持有准驾证的驾驶员,其所驾车型应与驾驶证上所允许驾驶的车型相符且与准驾证上规定的车辆牌号一致。兼职驾驶员禁止长途驾驶(一般指驾车行驶目的地距离本单位所在地超过100公里),兼职驾驶员因特殊情况须长途驾驶的,必须经厂长书面批准。

第二十七条 聘用、借用驾驶员,应全面了解各方面的情况,报人力资源部同意,经考试考核及当月县级医院体检合格,分管厂领导批准,才能办理聘、借手续。

外聘专职驾驶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效居民身份证。

(二)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龄5年以上,无交通事故记录;近3年无酒后驾车及超速行驶等严重违章记录。

(三)年龄在55周岁以下。

(四)当月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五)无酗酒等不良嗜好。

以上人员应按厂颁《安全教育管理标准》规定,进行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领取“准驾证”,方可上岗驾驶车辆。

第二十八条 驾驶人员应熟悉车辆的使用性能、特点、结构和车辆的油、电系统(线路)图。

第二十九条 严禁酒后驾驶、强行超车、疲劳驾驶;严禁超载、人货混载、私自出车、超速行驶;在行驶时不得吸烟、饮食、攀谈、打(接)电话或做其他有碍安全行车的活动;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车门、车箱未关好不准驾驶车辆;驾驶室内不得超额坐人。

第三十条 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和“准驾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不得驾驶与执照不相符的车辆,不准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交管部门年审未合格者,或已过退休年龄者,不得从事驾驶工作。

第三十一条 每次出车前,驾驶员应对车况进行一次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装置;车辆行驶中发现危及安全的问题时,应修复后方可行驶。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在发生事故时不得逃逸,车辆出现损坏及缺陷时不得隐瞒不报。

第三十三条 乘车人基本安全要求:

(一)乘座厦门电厂车辆的员工有权监督和阻止驾驶员超速、超载、酒后开车、不按照调度路线行驶等违章、违纪行为。接送职工上下班的通勤车应设立车辆行驶途中的安全监督人。

(二)严禁携带易爆易燃品、易腐蚀的物品、禁运物品乘车,对携带者驾驶员有权拒绝其上车。

(三)乘车人有责任协助驾驶员遵守安全行车的有关规定,严禁迫使驾驶员违章驾驶。不准催驾驶员开快车,不准和驾驶员聊天。

(四)在汽车行驶途中,乘车人员严禁头手伸出车窗;严禁车辆还没有停稳之前上下车,打开车门之前必须观察前后来车或行人。

(五)座位上有安全带的,汽车行驶途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六)车辆行驶过程,不做可能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行为或举动。

第六章 车辆行驶和装载作业

第三十四条 车辆上道路行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厂内机动车辆因工作需要上道路行驶,必须遵照规定,事先办理厂外行驶牌照。

第三十五条 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行车中要精力集中,注意与其他机动车辆保持安全距离,转弯时应减速鸣号、靠右行驶并显示信号装置。通过交叉口和火车道口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

(二)不准将乙炔气瓶、氧气瓶混装运输;不得在油区周围停留车辆;进入油区车辆必须遵守《厦门电厂油区安全保卫制度》。

(三)厂内机动车辆中叉车、翻斗车、汽车吊除驾驶员、副驾员座位以外,任何位置在行驶中不得有人坐立。

第三十六条 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但大型货运汽车在短途运输时,车厢内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并须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载运大、重货物未靠车厢前栏板时,货前不得乘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准乘人;押运或装卸人员不准坐在车栏板上;车未停稳前不准上下车;运变压器和线盘等必须绑扎牢固,防止滚动、移动伤人。

第三十七条 大型货车装载宽度不得超出车厢,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4m,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2m,所有超出部位不准触地。小型货车、电瓶车装载货物宽度不得超出车厢,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2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50cm。

第三十八条 车辆应按指定地点停放,外出途中停放车辆要做好安全防范措施,防止车辆被盗。

第三十九条 吊车等在架空高压线附近作业时,必须划定明确的作业范围,并设专人监护;使用叉车装卸设备及物品时,应有经验丰富起重人员指挥。机动车辆装载时,应遵守限距停车装卸规定;驾驶员要监督装卸作业,重量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重量;用吊车装卸时,驾驶员和随车人员要离开,装货要平稳。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防火规定和措施,近油操作、修车过程严禁烟火。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车辆台帐没有建立,未定期开展检查、维护、检验工作,导致车辆隐患未及时发现处理,而引发事故,则追究驾驶员及部门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车随意出借而发生事故,出借人按严重违章处置,同时追究所在部门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 酒后开车、超速或疲劳驾车、开带病车等,违章引起的交通事故,则追究驾驶员直接责任,所在部门领导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十四条 若车辆被盗,视情节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因厂内道路和照明设施损坏修复不及时,导致车辆事故,则追究物业公司管理不落实的安全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厂各种车辆在厂外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部门应及时报告分管厂领导和安监部,交警事故处理结论应报送安监部。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八达 0902 体制先登表每日检查车辆安全性能。第四十七条 厂部对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章肇事者和责任部门进行经济处罚。

第四十八条 凡发生负主要责任及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并造成乘车人员伤亡的肇事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取消驾驶本单位车辆的资格。

第四十九条 对私自驾车、公车私用、无证驾车、酒后驾车以及无本厂“准驾证”驾驶本企业车辆或驾驶与执照、“准驾证”不相符的车辆,则按严重违章追究考核;如果因上述原因而发生事故,承担事故责任和造成的损失(含医药费)自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 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参照《华电福建发电有限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奖惩管理办法(A版)》和《厦门电厂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以及由此而造成事故的,驾驶员应待岗,有关人员负连带责任。

(一)无证驾车;酒后驾车、严重超速(150%及以上)、严重超载(150%及以上)等严重违章行为。

(二)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三)明知车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报告、不检修或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四)肇事逃逸。

第五十二条 因下列情况造成交通事故,除按规定对驾驶员做出处理外,还应追究所在部门领导责任:

(一)有车辆部门未按规定明确交通安全管理分管人员。

(二)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决定、规章制度。

(三)管理松懈,明知车辆存在事故隐患而未及时消除。

(四)发生事故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五)发生交通事故,有意隐瞒不报、谎报或不及时报告。

(六)违反本实施细则及上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或严重后果。

第五十三条 驾驶人员违章未造成后果但被交警处罚的,由个人承担。如因违章被强制参加学习班等违章处罚费用一律自负,学习期间按事假论处。厂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会同厂安监部门每月应查询本单位车辆交通违章情况,纳入驾驶员个人违章积分考核中。

第五十四条 交通事故责任人员、乘车人员违章应纳入本厂部安全管理考核。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交通事故造成后果或其他后果严重事件,则以事故调查结论或公安交警部门意见,按照上级和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规定,对事故责任者和所在部门进行处罚;同时按厂颁发的《厦门电厂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对事故所在部门进行考核。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厦门电厂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停止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照上级规定执行,解释权归交委会。

发布日期:200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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