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夫妻双方均为北京市常住户口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程序_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3:26:5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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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夫妻双方均为北京市常住户口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程序

一、关于办理夫妻双方均为北京市常住户口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程

政策依据: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办法》)(京计生法字[2003]142号)

基本程序: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应当到女方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由双方单位负责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在《生育服务证》第三页注明当事人婚姻状况并加盖公章。当事人持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有关手续,由计生办审核并在第3页正、副及骑缝处加盖公章后,《生育服务证》即生效。

已婚育领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内,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到妇幼保健部门办理围产期保健登记。妇幼保健部门在为其办理登记的同时负责查验《生育服务证》,对未持《生育服务证》的已婚育龄妇女,应要求其尽快办证,并在登记册上予以注明。乡(镇)、街道计生办每个月到所在地妇幼保健部门了解围产期保健登记情况。

提交材料:

1、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者提交历次《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印章)、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 馆印章。

2、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复印户主、本人及变更页)。

3、已生育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生育服务证声明书》。

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交符合要求的真实、完备材料后,乡(镇)、街道计生办即时办理。

*相关提示:

1、已婚育龄妇女户籍所在地发生变更后,应持《生育服务证》到迁入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变更记录,由计生办在《生育服务证》第3页副页背面及变更登记栏中签署意见并盖章。

2、已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夫妇,如离异或丧偶,女方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生育服务证》注销手续,注销后的《生肓服务证》仍由女方保存,凭证可接受各项生殖保健服务;男方丧偶的由计生办收回《生育服务证》。如再婚且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生育子女的,应按照《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生育服务证》,并交回原《生育服务证》。

3、已婚育龄女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内,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到妇幼保健部门办理围产期保健登记。妇幼保健部门在为其办理登记的同时负责查验《生育服务证》,对未持《生育服务证》的已婚育龄妇女,应要求其尽快办证,并在登记册上予以注明。乡(镇)、街道计生办每个月到所在地妇幼保健部门了解围产期保健登记情况。

4、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因丢失或不慎损坏等原因需补领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请补办。

5、《办法》规定的单位是指: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劳务市场、人才中心及中直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驻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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