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关于强化林业工作站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职能的通知(林护通字[1994]20号)_林业环保工作站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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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关于强化林业工作站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职能的通知

(林护通字[1994]20号1994年2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江苏、青海、天津农林厅局,上海市农业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境,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赋予林业部门的重要职责。我国人口众多,自然条件复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任务重,范围广,资金少,保护管理体系尚不健全。林业工作站是林业行政管理的最基层单位,为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逐步健全野生动物管理体系,必须强化林业工作站保护管理野生动物的职能,充分发挥林业工作站在保护管理野生动物的作用。现就强化林业工作站保护管理野生动物职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工作需要,乡、镇林业工作站,可增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牌子,实行“一套班子,两场牌子”,设专职或兼职人员,专门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林业工作站原管理体制不变。

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2、协助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和保护管理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环境。

3、监督管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等工作。

4、制止违法生产、购买、携带、使用猎枪弹具和其它猎捕工具。

5、制止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资源、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违法行为。

6、协助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查处倒卖、走私、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案件。

7、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情况。

三、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管理站的业务指导和支持。对有关人员有计划地进行岗位培训,对有关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使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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