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增删内容_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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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增删内容(部分)

国际私法部分

删掉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5号

国际经济法

替换:

以《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替换《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新修订: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

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9号)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1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刑事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按照新修订考查

2.新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8次会议通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强制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法未作改动

商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二)、(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201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

2012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考点内容说明(第一

卷)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司法考试大纲增删详解】 自2009年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法理学中单列出来,2009年和2010年总分值达25分。2011年司法考试对于本部分内容做了更大的调整,四张试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司法考试大纲增删详解】

自2009年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法理学中单列出来,2009年和2010年总分值达25分。2011年司法考试对于本部分内容做了更大的调整,四张试卷中采取不同形式考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关内容;其中,试卷一以选择题形式进行全面考查,试卷二和试卷三结合了该卷科目的专业知识进行重点考查,试卷四结合法律实务进行综合考查。在这样的改革背景下,2011年本部分总分值达到38分。

从部门法的知识点中考查考生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理论的理解和运用,考查题型和考查角度也呈现多样化趋势,考查的深度进一步加深,这就要求考生记忆相关理论的同时,要善于思考,理论联系实践,及时归纳总结,训练自己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解决实际问题的思维。

与2011年相比,2012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做了较大调整,增加考点11个,删除考点7个:

1.第一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中,原三节节下考点做了部分调整。

2.原第二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拆分为五章内容,每章两节,总计从原来的10个考点,增加为21个考点。

3.删除原第三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的四节共计7个考点内容。

法理学

【司法考试大纲增删详解】 法理学部分,前三卷总分值约为23分。试卷四中,从2005年起,理学也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近几年往往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结合起来考查,所占分值与前三卷总计分值基本持平。因此,对于法理学,考生应当在掌握重点的基础上,特别注重理论知识的应用。

与2011年相比,2012年法治理学部分以修订完善教材内容为主,大纲没有增删考点。

法制史

【司法考试大纲增删详解】

法制史自2003年首次列入司法考试大纲以来,年均分值稳定为10分。以往对本部分内容的考核重在单纯的记忆性考查,后来出现了案例考查的新形式,这几年 主要将各个时期不同的法制思想与法律制度综合在一起,难度有所增加。考生在复习法制史时,除了注意进行单个知识点的记忆外,还要注意归纳总结关联知识点,适当加强比较记忆和理解。

与2011年相比,2012年法制史部分,大纲第一章第三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中,考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下,新增子考点“大理院”和“法部”。

宪法

【司法考试大纲增删详解】

宪法在过去的五年司法考试中的均分值23分,从法典整体结构看,宪法条文的可考性逐年增强,主要集中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第三章“国家机构”上。另外宪法修改的内容也是考试的重点。

与2011年相比,2012年宪法部分大纲以修订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根据最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等对社会团体、信访、保守国家秘密等内容做了调整和完善。

经济法

【司法考试大纲增删详解】

2009年之前,经济法部分三年年均分值40分,2009年将《证劵法》纳入商法后,经济法部分年均分值为35分。经济法中,劳动法分值一贯较高,其他几个法占分浮动较大,一般近年新出法律所占分值较多。经济法部分的试题基本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因此要求考生熟练掌握法条,并能够灵活运用,特别是近两年新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

与2011年相比,2012年经济法部分修订集中在税法部分: 1.大纲新增考点1个:第四章第一节“税法“中,新增考点”车船税法“ 2.教材根据《车船税法》、《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国际法

【司法考试大纲增删详解】

在过去五年的司法考试中,国际法部分的平均分值为12分。国际法的基础知识很少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托,考生应当熟练掌握教材上有关内容。

与2011年相比,2012年国际法部分的大纲以完善原有内容为主,没有新增考点。教材文字做了较大修订,根据国际法的最新发展,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等问题做了完善。

国际私法

【司法考试大纲增删详解】

在过去五年的司法考试中,国际私法平均分值为15分。与国际公法不同,国际私法考查的重点在于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囊括了《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多部法律的涉外法律适用问题,而2010年最新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法律适用问题做了更详细与统一的规定,考生应当注意掌握其中的最新规定。此外,有关国际私法的其他基本制度,应当注重对教材内容的复习。

与2011年相比,2012年国际私法部分以修改完善为主,大纲新增1个考点:第七章第一节“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中,新增考点“法域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

[司法考试大纲增删详解]

国际经济法在最近五年的平均分值为16.5分,其考题大多相当是灵活,仅仅看法条是不够的,必须认真学习教材中心的相关理论。

与2011年相比,2012年国际经济法部分修订内容集中在第二章节中“国际货物买卖”中:

1.大纲新增2个考点:第二章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新增考点“通则的选用”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主要内容。

2.教材相应内容根据2010年通则全部重新撰写。大纲附录部分,原《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替换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2010年国际商会修订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司法考试大纲增删详解]

司法制度与法律执业道德部分最近五年的平均分值为11分。本部分的命题特点是综合性强,知识点覆盖面广,通常在一个真题中综合考察涉及各章的多个知识点,题目设置灵活。建议考生横向比较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所涉及相关法条,结合司法制度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关知识,理解记忆本部分内容。

与2011年相比,2012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部分,大纲和教材的第四章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部分做了较大的修改: 1.大纲第四章考点变动较大:

(1)第四章第四节“律师职业道德”中,对考点“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中的子考点做了全新修改。

(2)第四章第五节“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考点做了调整。

2.教材根据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相应内容做了全面修订。

大纲最新修订法律法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 2009年12月2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

2012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考点内容说明(第二

卷)

刑 法

【司法考试大纲增删详解】

在过去五年的司法考试中,刑法在试卷二选择题的平均分值超过58分,在试卷四的案例分析题的平均分值为22分(2008年多一道25分的论述题),总计分值约为80分。这两年,考题的综合性越来越强,对于刑事部分的案例考查也更为综合,融合了民法、刑事诉讼法、法理学等学科。从近年试题来看,对刑法总则部分的考核占了近一半的分值,而客观题部分的难度明显增加。因此,考生在复习刑法时,要特别注意对刑法总则条文与相关理论的理解和记忆,并结合分则中的重点法条,融会贯通。

与2011年相比,2012年刑法部分以完善大纲教材为主: 1.大纲新增1个考点,删除1个考点:第九章第一节“刑罚与刑罚权”改为“刑罚的概念和特征”,删除考点“刑罚权”,新增考点“刑罚的特征”。教材部分,根据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对相应考点做了大幅修改。

大纲附录部分,删除1个司法解释,新增2个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17日公布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1年4月28日公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刑事诉讼法删减说明

【司法考试大纲增删详解】

在最近三年司法考试中,刑事讼讼法在第二卷选择题部分占分均为52分,加上第四卷案例分析题,总分值达到73分,是司法考试的分值大户。法条是刑事诉讼法考查的重点所在,尤其是相关司法解释,近年来被考频率不断上升,而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内容,也必将成为这两年司法考试考查热点。对此,考生应当熟练掌握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文,结合刑法理解法条内涵,并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比记忆。与2011年相比,2012年刑事诉讼法部分调整较大,主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订,大纲和教材重新梳理和撰写。大纲删除考点2个,新增考点32个:第六章“辩护与代理”中:

(1)第二节“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中,考点做了较大调整,删除考点“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2)第四节“刑事代理”中,删除考点“申诉案件的代理”,新增考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和“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2 第八章“强制措施”中,考点变动较大:

(1)原第二节“据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拆分为“据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三节,考点全部做了调整。

(2)第六节“逮捕”中,新增考点“据需羁押必要性审查”。3第十二章“侦查”中:

(1)第二节“侦查行为”中,新增考点“技术侦查”,包括考点“技术侦查的概念”和“技术侦查的程序和要求”。(2)新增第六节“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包括考点“申诉、控告的范围”和“申诉、控告的受理及处理”。第十三章“起诉”中:

(1)第一节“起诉的概念和意义”中,新增考点“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

(2)第二节“提起公诉的程序”中,新增考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5第十五章“第一审程序”中:

(1)第二节“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中,对考点“法庭审判”做了细化,增加了“量刑辩论”等5个子考点。

(2)第四节“简易程序”中,根据新法修改内容,考点“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的子考点“可以由审判员独任一人审判”变更为“审判组织形式的简化”,子考点“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变更为“任命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第十七章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中,考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下的子考点全部做了调整。

7第二十章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中,考点“诉讼工作的全面性和细致性”下新增子考点“社会调查报告制度”,考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特别的诉讼权利”下新增子考点“合适成年人在长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考点“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下新增子考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8新增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其下新增3个考点。

9新增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其下新增两节共计10个考点。

10新增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其下新增3个考点。

大纲附录新增1个司法解释,修订1个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8次会议通过2011年10月14日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司法考试大纲增删详解】

在过去五年司法考试中,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年均分值基本维持在60分左右。近年来对于本部分的考核体现两个趋势:一是越来越重视基础理论的考查,第四卷论述题部分也往往涉及行政法基本原则等理论内容;二是考试的内容日益细化,对相关司法解释的考核力度超过行政法典本身。

与2011年相比,2012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主要根据《行政强制法》和最新司法解释做了较大修订:

1.大纲新增考点18个:

(1)第七章“行政强制”全部重新撰写,从原来的两节内容扩展为五小节,共16个考点。

(2)第九章第三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新增考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

(3)第十章第五节“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和执行”中,大纲考点根据教材做了调整完善,考点“行政复议的审理”中新增子考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行政复议中的和解和调解”。

2.除以上新增考点外,教材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对相应内容做了修订。大纲部分新增2个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9日公布 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2012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考点内容说明(第三

卷)

民法

[司法考试大纲增删详解]

民法历来是司法考试中占分最多的学科,因司法考试试卷结构变化,近年来分值比例有所下降,最近五年的平均分值约90分。随着我国民事立法的日臻完善,《民法通则》之后,《合同法》、《担保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通过,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和修订,可考点极多。对此,一方面应当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理解和记忆本部分基础理论和法条,另一方面要注意各个单行法之间的联系和冲突。与2011年相比,2012年民法部分改动较大,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

(三)》)修订:

1、大纲新增考点2个,删除考点2个:

1.第二十七章“商标权”中,删除第一节“商标概述”,包括其下2个考点“商标的概念”和“商标的种类” 2.第二十八章“婚姻家庭”中:

“离婚”中,考点“协议离婚”中删除子考点“离婚登记的撤销”,对考点“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与“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行使条件”进行合并调整,新增考点“离婚救济”。

第四节“父母之女关系”中,考点“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中新增子考点“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制度”。

2教材根据《婚姻法解释

(三)》对相应内容做了修改。

大纲附录中新增1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2011年8月9日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商法

【司法考试大纲增删详解】

在2009年之前三年的司法考试中,商法年均分值为49分左右,考试重点集中在最新变化修订的法律法规。2009年《证券法》从经济调整到商法中,最近三年前三卷平均值35分,试卷四往往有一道论述题(23分左右)涉及本部分内容(2011年无)

商法中,最重要的无疑是《公司法》,而且《公司法》与《证券法》、《合伙企业法》、等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是商法中其他惮行法的基础。随着《证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和《保险法》的相继修订与颁布,商法部分的重点法条数量的增加,难度越来越大。因

此考生在复习商法过程中,一定要熟练掌握各法律的重点法条,注意从全局上把握商法部分的知识点,将公司法和其他各法比较记忆。

与2011年相比,2012年商法大部分大纲新增4个考点:

1、第一章第三节“公司的股东”中,新增考点“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

2、第五章“企业破产法”中:

(1)第二节“破产申请和受理”中,考点“破产案件的申请”下,根据教材内容,大纲新增子考点“破产申请的撤回”和破产申请的接收”

(2)第五节“债权申报”中,根据教材内容,大纲新增考点“债权申报的范围”。大纲附录中新增4个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6年3 月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 次会议通过2006 年4 月28 日公布自2006 年5 月9 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 月5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 次会议通过2008 年5 月12 日公布自2008年5 月19 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0年12 月6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 次会议通过2011 年1 月27 日公布自2011年2 月16 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1年8 月29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 次会议通过2011 年9 月9 日公布自2011年9 月26 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司法考试大纲增删详解】

在过去五年的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选择题部分年均分值超过45分,案例分析题年均分值超过16分。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其考试内容主要着眼于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且,即使是在选择题部分,也往往以案例的形式考查考生对相关制度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因此,要求考生通盘掌握民事诉讼与仲裁的法律规定,并能够融会贯通,举一反三。

与2011年相比,2012年民事讼诉法与仲裁制度部分,大纲新增考点5个: 1.第四章第四节“反诉”中考点“反诉的条件”下,根据教材内容,大纲新增考点“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2.第七章第一节“民事证据概述”中,根据教材内容,大纲新增考点“民事证据的证明力”。

3.第八章第四节“证明程序”中,大纲根据教材内容重新调整了考点,“举证时限”下新增子考点“‘新证据’”的界定。

4.第十九章第三节“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中,新增考点“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

5.第二十九章第一节“涉外仲裁的概念”中,原节下没有考点,根据教材内容,大纲新增考点“涉外仲裁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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