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土地储备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_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3:24:2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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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土地储备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土地市场,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规定,将收回、收购、置换的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被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予以储存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 成立桂林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市领导担任。成员由计划、建规、经贸、财政、国土等部门组成。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负责对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的土地储备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的领导,并对土地储备交易、资金运作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协调。

第四条 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桂林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属非盈利性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计划、建规、经贸、财政、国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工作。监察部门对土地储备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进行同步监督。

第六条 除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划拨用地外,凡出让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土地的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七条 土地储备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计划、建规、财政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土地储备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出让计划,会同计划、建规、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桂林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审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储备交易管理中心具体实施。

第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章 土地储备

第十条 下列土地应当列入储备范围: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闲置土地或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开发的国有土地:在城市总体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拆旧建新的经营性项目使用的原通过行政划拨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因企业改制、搬迁、破产、关闭、撤销、解散而调整出的原通过行政划拨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依城市规划用途作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开发的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经审核确需进行储备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下,经审核确需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上地使用者未申请续

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由储备交易管理中心进行储备。地上有建筑物的,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 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闲置土地,报经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由储备交易管理中心储备。有特殊理由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延长期限的除外。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拟订土地收回处置方案。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设定抵押权的,处置方案中必须明确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所得收入上缴土地出让金后才能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今后凡涉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开发利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储备交易管理中心提出收购申请。储备交易管理中心对提出收购申请的地块情况进行核查,符合收购储备条件的,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废止。

第十五条 因企业改制实行分立、兼并、股份制改造等调整出来的原通过行政划拨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按原用途划拨土地评估价格收购。地上建筑物需拆迁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企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因企业撤销、解散后不继续使用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属无偿划拨的无偿收回,属有偿划拨的,按原用途划拨土地评估价格收购。由储备交易管理中心储备。

第十七条 破产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由储备交易管理中心与破产企业清算组或执行破产程序的法院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地上有建筑物的按评估价补偿后一并收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按原用途出让剩余年限评估价格收购。涉及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工、业(含仓储)用地转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开发的,由原用地者向储备交易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储备交易管理中心收购储备。地上建筑物按评估价补偿。原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按原用途划拨土地评估价格收购。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域内工业企业进行异地搬迁,原用地转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开发用地的,由储备交易管理中心收购或置换。地上建筑物按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处理,或由企业自行拆除。实行土地置换的,按评估价等价进行土地置换和补偿

第二十条 按城市规划作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开发项目的城市区域内的集体土地,由储备交易管理中心依《桂林市征用城市区域内集体土地暂行规定》征用后储备。

第二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的,由储备交易管理中心按转让申报价收购,地上建筑物或只有配套设施的按双方协议补偿。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的程序:

(一)土地调查。储备交易管理中心对需储备的土地进行调查,调查包括:土地和建筑物的权属、位置、面积、四至范围、用途、使用状况和规划用途。对调查情况提出调查报告。

(二)征询意见。储备交易管理中心对需拆迁、拆旧建新、改变用途或征用土地的,向建规部门书面征询意见。

(三)费用测算。储备交易管理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评估土地和房产价值,提出土地收购和建筑物拆迁补偿方案。

(四)方案报批。储备交易管理中心提出的土地收购方案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规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桂林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审批。地上建筑物拆迁补偿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批。

(五)签订合同。储备交易管理中心与原用地者签订《围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收购补偿。储备交易管理中心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者支付款项。

(七)权属变更。储备交易管理中心按《同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和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八)交付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原用地者向储备交易管理中心交付土地。

第二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状况;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地上建筑物的处置方式: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纠纷的处理;

(六)原土地使用权废止的条款;

(七)违约责任。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二十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储备交易管理中心储备的国有土地以及其他经营性用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储备交易管理中心应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交易场所和《桂林日报》上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

第二十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期限的竞价方式等;(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七)投标、竞买保证金;(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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