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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学院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3号)和杭州市《在杭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做好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和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统一纳入杭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由学校指定的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本办法所称大学生不包括在校就读的外籍留学生。
二、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享受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保障,以校卫生所为主,社会公立医院为辅。校卫生所就诊的,个人承担30%医疗费;社会公立医院就诊的个人承担50%医疗费。
学校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由学生处在新生入校时统一办理。
三、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同级财政补助90元,学生个人缴纳30元。学生个人缴纳费用,由学校经办机构会同计财处在每年10月底前统一收取并缴至杭州市医保经办机构。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救助证》(含低保证)的学生,由学校经办机构在每年10月底前统一申请同级财政全额补助。大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应当连续参保缴费至毕业。
四、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15日,由学校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续)保登记和保费代缴手续。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应在纳入参保范围的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每年10月15日后转学或退学的大学生,由学校经办机构汇总后及时到杭州市医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医保开支范围,应由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承担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以及符合医疗困难救助规定的医疗费。
本办法所称的规定病种是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六、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大学生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住院治疗时,由个人先承担一个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二)统筹基金承担比例为:
1.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64%;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7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76%。2.2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7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7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80%。3.4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76%;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8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84%。4.15万元以上,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82%;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8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88%。
(三)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但不设起付标准。
(四)参加商业保险的学生,学生自行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学生按商业保险有关规定进行理赔。没有参加城居医保和商业保险的学生,学生自行承担医疗费用。
七、大学生可在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自行选择就医。大学生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和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或规定病种门诊专用病历。
八、大学生因急症需在杭州市区以外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病事假管理细则 更新:2009-11-30 点击:1101 量材料院〔2009〕02号各班级: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病事假管理细则》经各班级征求意见、学院研究决定,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