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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项目信息员培训材料
一、近期国家和省关于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利用相关政策规定
1、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
2、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329号)
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
4、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
5、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45号)
6、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77号)
7、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47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
10、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号)
11、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12、国家能源局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金融服务的意见(国能新能[2013]312号)
1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监管〔2013〕459号)
14、国家能源局印发加强光伏产业信息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113号)
15、国家认监委 能源局关于加强光伏产品检测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认证联[2014]10号)
1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子[2013]405号)
17、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4]389号)
18、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及建设等有关情况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4]831号)
19、湖北省发展改革委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促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通知(鄂发改办[2014]194号)
二、重点强调的问题
(一)关于项目备案问题
1、项目备案名称格式为:项目业主(公司简称或自然人姓名)+项目场址(市、县)+项目名称(+期数)+备案规模(KWp或MWp)+分布式发电项目或光伏电站项目。
2、项目内容应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运营模式、电价政策等。项目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的,需报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
3、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规模备案。光伏发电项目必须按照省下达的年度规模指标备案,超过规模指标的,应向省能源局申请追加规模指标,省能源局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调剂,否则超规模备案的项目,将不能享受国家财政资金补贴。国家能源局在“信息管理平台”设置了年度规模控制,如超出规模,系统自动控制不能继续进行审核上报。
4、备案其他问题说明。对备案中遇到的项目投资低于50万元的不能备案问题,应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要求,进行备案; 个人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备案申请表上需要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各备案单位可灵活处置,省级将进一步完善备案系统。
(二)关于年度规模指标问题
1、国家下达我省的年度规模指标由省能源局同意掌握,分布式由省能源局下达各市州。
2、省能源局第三季度对各市州备案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考评,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下一年度规模指标意见。完成情况差的地区,在年度安排规模指标时予以进行扣减。
3、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每年第三季度要系统开展建筑屋顶及其他场地光伏发电应用的资源调查工作,综合考虑屋顶面积、用电负荷等条件,编制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划(包括具体项目和项目业主、项目规模、建设计划等),结合建设条件提出年度计划,作为省能源局向国家能源局争取年度规模指标,以及省能源局下达各市州年度规模指标的重要依据。
(三)关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与管理问题
1、有序发展光伏电站,严格控制光伏电站开展前期工作项目规模。
2、自备案之日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在6个月内建成投产、光伏电站项目应在1年内建成投产。取得备案的项目在规定时限内未开工,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可用其他等容量的项目替代。
3、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时进行光伏电站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国家光伏发电技术管理归口单位,竣工验收报告是光伏电站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目录的前提条件。
3、因地制宜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管理,执行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
4、在项目备案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全额上网”项目的全部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与电网企业签订新的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电网企业负责向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申请补贴目录变更。
5、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在示范区探索分布式光伏发电区域电力交易试点,允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向同一变电台区的符合政策和条件的电力用户直接售电,电价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电网企业负责输电和电费结算。
6、认真领会国家关于光伏扶贫工作方案,尽快开展光伏扶贫调研,启动光伏扶贫2015年年度开发方案编制工作。光伏扶贫优先列入光伏发电年底规模计划。
7、禁止买卖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已备案的项目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备案机构同意,不得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
8、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主要设备需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检测认证。光伏设备生产企业应及时申请认证。
(四)关于项目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
1、各级、各单位要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加强光伏产业信息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113号)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4]389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及时在“信息管理平台”填报项目信息。国家能源局将各地项目备案及建设情况信息将作为确定和调整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以及获得国家财政资金补贴的重要依据。
2、“信息管理平台”开通地市级/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账号用于上报项目信息,开通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账号用于项目审核确认。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信息审核时,如超出规模,系统自动控制不能继续进行审核。
3、项目备案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在“信息管理平台”填报项目备案、建设及运行信息。项目业主可与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联系,以获得网上注册。
4、各市县能源主管部门按月在“信息管理平台”填报项目备案情况,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季度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项目备案、建设和运行的汇总信息。
5、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地方独立电网等电网企业按月进行接网申请、并网容量、发电量信息、电费结算、补贴发放等情况的信息统计,通过“信息管理平台”报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
6、信息填报要准确、及时。项目要准确、项目装机、项目发电量、利用小时数等要准确,不能漏报、误报。将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建设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列入分布式光伏发电统计范围。历史累计并网容量应包含本地区已核准备案的所有项目,发电量应为已投产的所有项目。
7、信息员调动应做好移交。
8、下周之前完成项目核对,并按照国家要求完成新一轮信息统计报送工作。
9、请加入太阳能QQ群及时掌握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