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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
安庆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
一、收缴依据
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5}8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收缴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二)专项收入。指特定部门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三)彩票资金收入。指政府为支持社会的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财政资金。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财政部门与物价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等,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五)罚没收入。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利用国有资源(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等。待形成政府非税收入的款项,如预收款、暂扣款、押金、保证金等,同样须纳入收缴管理范围。
三、收缴方式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款是由缴款义务人(以下简称“缴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执收单位开具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式样见附件1),直接将款项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集中汇缴是指对不便于直接缴款的非税收入,经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批准,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所收现款当日汇总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对于个别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执收单位,由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批准后,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户,单位应将所收款项按规定时间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对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户实行账户备案、账户印鉴加盖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印章、年度检查制度。
四、收缴凭证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省内使用,是缴款人缴纳政府非税收入款项的合法凭证,也是银行办理政府非税收入结算的依据,在同城结算的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清算资金,异地的视同汇兑凭证办理。银行在办理结算业务中接到要素齐全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应予受理,不得拒收。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第一联:银行盖章后退缴款人作缴款凭证;第二联: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现金缴款的,由银行留存);第三联:收款人开户银行作贷方凭证;第四联:银行收款盖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第五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六联:执收单位的存根。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既可用于转账,也可缴纳现金,付款期为5天(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超过付款期无效。
五、收缴程序
(一)实行直接缴款的,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款。
采用转账方式缴款的,缴款人在《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加盖缴款人预留银行印鉴后,持第一至四联到缴款人开户银行缴款。
采用现金方式缴款的,按照就近缴款原则,缴款人持第一至四联到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任意一个营业网点缴款。
受理银行对受理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核无误后,并确定缴款人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在第一联、第四联凭证上加盖印章交给缴款人,以第二联作借方凭证;缴款人将加盖银行印章后的第四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在款项到达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后,在第五联加盖印章交缴款人并办理相关业务。
(二)实行集中汇缴的,由执收单位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当场收取现款。执收单位按收入项目汇总填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在规定时间内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三)省外以银行汇兑结算方式缴款的,缴款人应在汇款用途栏简要注明“执收单位代码和收入项目代码”(其字符数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款项到达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后,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通知执收单位补填《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代理银行根据单位补填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补录相关信息。
(四)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由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按旬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
六、收入退还
(一)政府非税收入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后,属于下列范围的,可以办理收入退还:
1、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还的;
2、依法确认为误征、多征的政府非税收入款项需要退还的。
(二)符合政府非税收入退还条件的,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提出退还申请,执收单位按规定填报“退还申请表”,报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审核和财政部门批准后退还给缴款义务人。其中,对待结算收入和尚未划转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收入,由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按规定办理退还;对已划转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收入,由财政国库部门按规定办理退还。政府非税收入退还原则上实行转账结算。
七、汇缴结算账户和代理银行窗口的设置
为方便缴款人缴款,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在代理银行(市工行、交行、徽行)分别开设了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附件2)用于归集、记录、结算政府非税收入款项。代理银行的对公业务网点(附件3)均设置代理窗口,负责办理非税收入的收纳。代理银行主办行应及时向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传递有关电子信息,按执收单位分项目报送日报、旬报和月报。
八、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的《安庆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操作规程》(财非税{2005}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2、安庆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一览表
3、安庆市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对公网点一览表
4、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缴款流程图(转账)
5、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缴款流程图(现金)
6、政府非税收入集中汇缴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