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_义务兵优抚金发放日期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3:19:5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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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北京市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继续做好我区义务兵优待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城镇户口入伍的义务兵,按每人每年 1 万元进行优待。第三条 义务兵优待金纳入财政预算,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第四条 优待金发放对象为本区入伍的义务兵,以及考入外省市全日制高等院校的西城区籍大学生在当地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发放期限为两年。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享受义务兵优待金:

1、服现役的士官;

2、从地方直接考入军事院校的学员;

3、文艺兵、体育兵以及部队特招的特殊兵种;

4、户籍在本区,不在本区入伍的义务兵;

5、适龄公民应征后被部队退回的。

第六条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考入军事院校的,在其毕业后部队下达提升干部命令前,发给优待金。

第七条 义务兵到西藏等条件艰苦地区服役,适当增加优待金,具体地区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征兵命令》确定,增加数额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规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 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根据 1996 年《西城区征兵工作奖惩措施》,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荣立一等功的,奖励人民币 5000 元;

荣立二等功的,奖励人民币 2000 元;

荣立三等功的,奖励人民币 500 元。

第九条 在本区入伍但直系亲属不在本区或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优待金待其退伍时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十条 每年 3 月 1 日以前,区人民政府征兵工作办公室将上年度征集新兵人数抄送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财政部门在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兑现期前应将优待金划入优待卡中。

第十一条 义务兵优待金以优待卡的方式兑现,优待卡由各街道办事处发给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年度一次性发放,每年 11 月义务兵家属持卡到指定银行兑现。第十二条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扣除当年优待金的 50% ;被除名、劳动教养以及因犯错误提前退役的,当年起停发义务兵优待金。第十三条 义务兵因病提前退役,6 月底前办理提前退役手续的,发放当年义务兵优待金的 50%。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 00 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 00 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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