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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公司法
2013年10月
29、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清洁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最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30、发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额度内已经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
31、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组成,表达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意志、参与破产程序并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议事机构。
32、特别股:是指股份所代表的权利、义务不同于普通股而享有特别内容的股份。
33、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制度即为累积投票制。
2013年1月
29、公司设立: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30、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31、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地位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32、股份:是指均分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的最小单位。“股份”在法律上有两层意义:第一,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公司全部资本分为金额均等的若干份股份,全部股份金额的总和即为公司资本总额。第二,股份是股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依据。
33、可转换公司债:是指公司债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将其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票的公司债。2012年10月
29、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0、《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准则,具体是指对公司的组织、运营、解散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规定的公共性质的法律文件。
31、募集设立:又称募股设立、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众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32、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中国法律设立的,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外国合资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中国合资者)出资组成,每个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合资有限公司)。
33、破产财产:是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宣告破产时,为了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
2012年1月
29、破产界限:亦称破产原因或破产事实,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以及人民法院据以裁定是否受理该案件的客观标准,是启动破产案件的依据。
30、公司设立:是指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31、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32、破产管理人:是《企业破产法》设立的一项新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财产管理和其他有关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员。
33、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11年10月
29、有限责任公司:
30、授权资本制:
31、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32、和解:
33、公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