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1_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3:15:5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1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公司只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它罪的,由地方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重特大火灾事故;

2、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重特大承包工作施工安全事故;

4、重特大线路施工围护和设备围护安全事故;

5、锅炉、压力容器、推土机、挖掘机等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

6、其他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条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责任追究及其经济处罚,具体标准为:

1、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伤亡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撤职行政处分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只能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部门负责人,因未履行职责,导致特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撤职处分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事故发生,给予撤职处分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员工伤亡事故发生,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3、班组长,因未履行职责,违章指挥,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员工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导致伤亡事故发生,上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解除劳工合同,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有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公司和相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对公司和职责范围内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应当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参会的主要人员,要分析、布臵、督促、检查公司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 各部门必须制定本部门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人事劳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公司定期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发现隐患,须立即排除。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第八条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各领导及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救助,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当服从领导人指挥、调度,参加火灾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九条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有关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

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并积极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第十条 对隐瞒、谎报、拖延和阻碍干涉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公司及部门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特大安生生产事故的标准与确定和相关行政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下载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1word格式文档
下载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1.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