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就业援助工作细则_招生就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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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就业援助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援助工作,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实现就业援助工作精细化、长效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愿申请,按程序认定。

第三条

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工信委、商务、民政、税务、工商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应密切配合,为其实现就业再就业提供便利条件和创造宽松环境,并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和帮助就业困难人员。

第二章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第四条

凡我市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愿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4050”人员:女性满40周岁以上、男性满50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进行失业登记,但无人从事有报酬工作或无任何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成员;

(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残疾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并登记失业的残疾人;

(五)失地(因城市规划建设、滇池流域“四退、三还、一护”、实施水资源保护失地的)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

(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七)困难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等困难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

(八)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五条

就业困难人员中已从事有劳动报酬(月劳动报酬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0%)的灵活就业人员或从事合法经济活动取得合法收入(月收入水平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0%,包括房屋出租、技术转让收入、经营收入、金融债券等资本投资方式获得资本收益等)的人员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第六条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我市《就业失业登记证》使用前,《昆明市失业保险手册》、《云南省失业人员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继续使用,下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社会保障事务所(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昆明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二)审核认定。街道(社区)社会保障事务所(服务站)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核实、公示及汇总等工作后报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汇总上报工作。对审核合格的,由街道(社区)社会保障事务所(服务站)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确认专用印章(见附件1),并核发《就业援助卡》(见附件3),同时录入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信息系统。

《就业失业登记证》用以证明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就业援助卡》记录接受援助的情况,由就业困难人员持有并同时使用;《申请认定表》由街道(社区)社会保障事务所(服务站)存档,以社区台帐和信息系统为载体,做到基本信息登记造册和动态信息随时更新,及时掌握援助人员的就业状态和具体情况。第三章

就业援助措施

第七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就业困难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积极参与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日常招聘活动当中,尽早实现就业。

第八条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援助。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困难人员要优先实施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要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特长和就业需求,帮助其确定适合各自实际的职业定位,尽快实现就业。要按年度制定专门的援助计划,组织开展专项援助行动,举办就业困难人员专场招聘活动。

第九条

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有培训意向和创业愿望的,可优先安排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同时可免费参加一次创业培训,提高就业技能。

用人单位招收的就业困难人员,未享受过职业培训补贴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可先行招收录用,再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培训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培训和鉴定,按相关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规定享受补贴。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和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工作两个意见的通知》规定优先办理。

第十条

就业岗位援助。各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用财政资金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而临时设置的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各级政府要鼓励、扶持和发展社区服务业,在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商品零售、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学生教育服务、残疾人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儿童托管和学生接送服务、以人力或小型机械从事运输、种植和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服装和鞋帽缝制、租赁服务、文体服务、保洁保绿服务、废旧物品回收和加工利用、茶室、小五金和水暖器材销售、中介服务等行业中拓宽就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和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工作两个意见的通知》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补贴等扶持政策,同时可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及相应劳动合同期限,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补贴援助。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享有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就业形势、资金筹集规模和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等情况,采取一年一核的方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

开展失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失地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管理和就业援助。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积极组织失地人员就地就近或跨地区转移就业。

第十三条

建立长效机制强化就业援助。各县(市)、区要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实现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制动态管理,精心组织实施专业化和个性化就业援助,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的就业援助工作长效机制,努力使未就业的援助人员获得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助以及时就业,确保已就业的援助人员切实享受政策扶持以稳定就业。

对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自愿委托中介代理服务机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缴费和补贴申报工作。对自主创业需要创业培训、税收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的优先予以办理。

对被单位吸纳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接续好社会保险关系。

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失业人员,因自身原因半年内明确声明放弃三次就业援助服务的,不再列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低保人员中属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半年内两次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不再享受城镇低保待遇,不再列为就业困难人员。

第四章

公益性岗位管理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各县(市)、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由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申报,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市级单位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部门,应提前30天向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昆明市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4),《申报表》经核批后,申报单位方可安置符合公益性岗位上岗条件的人员上岗,并将上岗人员情况报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一年一审。当年度开发公益性岗位计划和项目补助资金,根据全市就业形势和岗位需求情况确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各县(市)、区,并汇同各县(市)、区安排的资金共同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公益性岗位由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实行一年一审。

为鼓励公益性岗位人员爱岗敬业,保持用工单位正常工作的延续性和不间断性,对用工单位上岗三年期满后确需留用的,可按用人单位核准岗位总数的10%比例报同级就业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留用,留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函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2)上岗满三年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无故旷工连续达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达30天的;

(6)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岗位缺岗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可在其他符合公益性岗位上岗条件的人员中进行补充。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待遇。在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在相应的上岗期限内按照《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和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工作两个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具体补贴标准根据不同岗位的公益程度、服务时间和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确定并予以公布。

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用工期间,用人单位应不断创造条件改善和提高上岗人员待遇。

用人单位申报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时,需按照《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昆明市人事局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和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工作两个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

明确工作职责。县(市)、区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年要有针对性的制定和实施就业援助工作计划,随时掌握就业动态和工作进展情况。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指导和帮助乡镇(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好就业援助工作,建立日常援助与集中援助相结合的援助制度。对于人户分离的就业困难人员,原则上由其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如就业困难人员提出就地就近享受就业援助申请的,居住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就业援助。

第十八条

强化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需要了解就业扶持政策的,要认真仔细解答和帮助;对有就业和培训愿望的,要及时提供适合的就业岗位和免费的技能培训;对有创业要求的,要给予“一条龙”的创业扶持和保护。要进一步规范服务流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制等规章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九条

实行动态管理。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要建立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库,录入就业困难人员的类别、技能、就业愿望、就业状况等基本信息。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在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认定或取消援助人员资格后,要及时在系统中注明,确保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信息及时更新。对搬迁到其他街道、社区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及时在数据库中更新,并办理相应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抓好源头控制。要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企业规模裁员中含有就业困难人员的,要及时向当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备案。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后的跟踪管理服务,及时帮助解决困难,使其获得相对稳定的就业和相当水平的收入。要探索建立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实行生活援助和就业援助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建立通报制度。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将就业援助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报表逐级上报,由各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汇总后,于每季度末25日前上报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之间定期通报就业援助工作进展情况。实行政策援助工作实绩与就业补助资金拨付挂钩,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对援助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和单位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

建立问责机制。各县(市)、区应建立完善目标考核体系和定期督查、随机抽查、热线电话举报的问责机制。设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监督(热线)电话,随时受理就业困难人员的政策咨询、意见反馈以及投诉举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强化目标管理。各县(市)、区应将就业援助工作考核指标层层分解,细化和量化目标任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督查指导,加强工作调研,创新工作举措,及时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制定新对策。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此前本市相关文件如与本工作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工作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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